个体工商户结汇


人民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规定:银行办理结算和支付以银行为中心。因此我国实行外汇管制制度。《关于〈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1985〕37号)中明确指出:个人携带现钞出境超过5000元(含),需向当地银行或农业银行贷款购汇后使用;超出00元以上者须持有效身份证件、本人户口簿及单位证明到所在地县以上外管局申请换领新币带出境外,否则不准携款外出。(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通知》,国税发[1994]065 号)。
一. 个人携带现金限额:
1、境内居民旅客携带人民币金额为20000美元等值其他货币。
2、港澳台人员携带人民币金额分别为0 美元和2000 港元等值的其他货币;外国人携带的入境短期停留不超过15天的人员可随身携带2万元人民币、1万美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外币。上述人士在每次离境前应主动申报所带的全部钱物数额并接受海关检查。对未如实报告而影响其正常旅行的,按其实际偷漏税款的50%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处理。
3、非居民旅客及其行李物品时应缴纳关税和其他税费,但下列情况除外:
(1)来自经批准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
(2)从设在境内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或者官方代表机构取得所需自用物资;
(3)暂时进境用于与该类活动有关的活动的;
(4)其它特殊情况并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许可的。
二. 结售付汇手续流程:
货物时提供以下单证:进出口企业填制完毕并由开户行审核无误的单据;由出口方或其代理人签章确认的有关合同;供货商提供的商业发票;国内采购部门出具的正式报关单据;如采用信用证方式交易则应有开证银行的付款承诺书;如有需要还需出具相应的保险或其它相关文件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