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个体户结汇


如何个体户结汇:
1、申请外汇结算账户。
(1)开立银行帐户:持本人身份证件到当地人民银行的分支行或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办理开户手续;
(2)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单位/个体工商户基本存款账号登记表》和《境内机构对外支付申请书》;
(3)经所在地人民银行批准并颁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后即可使用该帐号进行资金往来及收付活动(具体操作可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
2、购进商品时需按实际成交金额的0.8%缴纳环节增值税税款。(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部分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四条规定:生产企业自营或者委托外贸企业代理进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为报关单上列明的全部价款与价外费用的余额。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视为以不含税的售价作为销售收入:
(1)从海关取得的海关代征专用缴款书;
(2)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
(3)将自产产品直接销往;
(4)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收入;
(5)视同内销行为;
(6)其他情形。
3、凭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按规定计提并向税务申报纳税额后,方可向外方收取款项。
4、当收到境外收款人支付的货款时,应在当日通过网上银行系统将该笔付款转入我国内地的个人储蓄存折中,同时通知其开户行的营业网点转帐至指定的银行卡中,以便及时入账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