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的股东,如何合法的规避风险?烟台律师为您支招!
一人公司,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许是创业者们最常选择的形式之一。然而,股东在享受大权在握、独立运营的同时,也需要面对一个严峻的问题——股东责任。
比如汇金公司股东仅有金总一个自然人,持有100%的股权,那么汇金公司就属于一人公司,金总则为一人公司股东。一人公司所有重要的经营决策事项仅需股东一人决定就可以,因为这种特殊性,导致一人公司的股东缺乏其他股东制约,股东极易利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因此,《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若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就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一旦公司陷入债务纠纷,股东可能要被追究个人责任。
那么,作为一人公司的股东,该如何合法规避这个潜在的风险呢?
如前例,金总不可以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可以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自己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且不作财务记载;
金总不可以公账私账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
金总不可以对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
金总不可以将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自己名下,由自己占有、使用……
如果金总被列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金总应该怎么办呢?
一般情况下,民事案件举证责任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但需要注意的是,在认定一人公司股东责任承担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即由该股东负责举证证明其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独立,而非由债权人举证证明。司法实务中,一人公司的股东主要举示下列两方面证据:
1、编制每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有限公司应建立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独立的财务报表,审计应当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进行,审计报告全面完整、客观真实、合法有效,有原始凭证与记账凭证相印证,能显示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严格区分,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做到分别列支列收,单独核算,财务支付明晰,利润分别分配和保管,风险分别承担。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有审计报告便可“高枕无忧”,提交的审计报告,需要法院能够据此判断出一人公司与股东不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审计报告最好“对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这一事实发表意见,从审计报告体现无财产混同。如一般审计报告不对财产混同情况发表意见,达不到证明标准,则可以委托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2、一人公司股东决策事项的书面决议。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应由股东会决议事项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所以,一人公司股东也应按照前述规定,以一人公司股东名义对股东会决议事项作出书面决议并签名备查。例如,一人公司盈利也需按法定程序分配,由股东作出书面分配利润的决定,并签名备查,而不能直接作为股东收益为股东所有。
烟台律师提醒:
1、非必要,不要设立一人公司。
2、若已设立一人公司,应该在日常经营中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按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将个人财产严格独立于公司财产。
3、建议一人公司增加股东,将一人公司变更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但需注意的是,夫妻公司也有可能被认定为一人公司,所以增加的股东最好不要是配偶。
正如一位智者曾说:“智者见智,但明智的选择是保护自己。”作为一人公司的股东,我们有责任保护自己的利益。通过合法规避风险、采取适当措施,我们能够更安心地经营公司,为自己的事业铺就成功之路,真正享受创业带来的乐趣和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