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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认定

2023-02-22 17:48 作者:上海滩的小法师  | 我要投稿

        实务中不乏这一类案件:夫妻离婚后,一方父母将原夫妻两人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主张当初为夫妻购买房产的出资款系借款,要求夫妻双方共同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而夫妻一方主张该出资款系赠与。那么,关于该出资款的性质,应如何认定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9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1063条第三项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根据上述规定,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双方离婚时,对于该出资款,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原则上认定为一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除非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所以除非父母有证据证明该出资款为借款,否则应认定为赠与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如何理解与认定。

        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原《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将上述规定结合起来理解,便是:若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一方名下,即可认定为“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但在《民法典》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公布并生效后,原《婚姻法》及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失效,新规定(即本文第二段所述的规定)中并不能直接建立“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一方名下”与“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之间的联系,那么还能否通过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认定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呢?

        郑学林、刘敏、王丹《<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一文(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2021年第13期)中提到基于父母子女间密切的人身关系和特有的中国传统家庭文化的影响,实践中父母与子女之间一般并没有正式赠与合同的存在,或者说没有一个书面赠与合同的存在……在一方父母出全资并且在购买不动产后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的,考虑到物权法已经实施多年,普通民众对不动产登记的意义已经有较为充分的认识,在出资后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认定为是父母将出资确定赠与给自己子女一方的意思表示,符合当事人本意,也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笔者认同郑学林等人的观点,认为:即使《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没有直接对此进行规定,考虑到普通民众的认知和法律适用的连续性,在一方父母出全资且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况下,应认定为父母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值得注意的是,郑学林等人提到的仅仅是一方父母出全资的情形,那如果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付购房首付的情形呢?

        在“张某与李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上诉案”(案号:(2022)辽02民终10562号)中,法院认为:被告名下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街××号××层××号的房屋,系原、被告婚后取得,房屋首付款529608元为被告母亲支付,该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首付款应视为被告母亲对被告个人的赠与。所以,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且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一方名下的,该部分出资也认定为父母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综上,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且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一方名下的,该出资宜认定为父母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另外,若是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则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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