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约定共同抚养,实际抚养的一方能否在离婚后要求由其单独抚养?
当父母在离婚时约定共同抚养未成年子女,但在离婚后,实际上子女一直由其中一方抚养。此时,实际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否提起诉讼,要求子女由其单独抚养,另一方需每月支付抚养费?
蒋某与曾某于2002年登记结婚,并于2010年生下一子蒋小某。2017年,经人民法院调解,蒋某与曾某离婚,蒋小某由双方共同抚养。离婚后,因抚养问题,双方爆发矛盾,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蒋小某由其单独抚养。蒋某的诉讼请求被人民法院驳回。
目前,蒋小某由曾某抚养。曾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蒋小某由其抚养,蒋某需每月支付抚养费。经法庭询问,蒋小某表示愿意跟随母亲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经办法院认为,本案中,蒋小某自曾某与蒋某于2015年分居后,主要随母亲曾某共同生活。2017年,法院生效调解书确认蒋小某由二人共同抚养。后双方就共同抚养问题一直未能协商一致,亦未达成共同抚养的具体方案,蒋小某一直随曾某生活至今,已形成稳定的学习生活状态。
审理中,法院依法两次征询蒋小某的意见,蒋小某均表示愿意随曾某共同生活。综合考虑蒋小某的实际需要、具体生活、教育情况及成长环境,结合蒋小某的意愿,认定蒋小某目前由曾某抚养为宜,应属适当。最终,经办法院判令蒋小某由曾某抚养,蒋某需支付抚养费。
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父母出于对孩子成长的关爱,保障子女权益,选择在离婚协议或法院调解时同意共同抚养子女。在共同抚养中,往往双方约定轮流抚养,互不承担抚养费等。但因父母双方本身已因矛盾而离婚,双方感情基础较为薄弱,在抚养子女的问题上比未离婚的父母更容易产生矛盾。这些矛盾导致在对子女的抚养问题上,双方难以达成一致,往往实际上并没有共同抚养子女,而是仍像传统离婚后的状态一样,由父或母其中一方来进行抚养。而子女也往往因此难以有一个安稳的生活、学习环境,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持审慎态度。在一般情况下,若无特殊理由,或者出现重大的情势变更,人民法院出于稳定未成年子女成长环境、保障子女权益最大化的原则,是不会同意变更抚养关系的。
但在共同抚养的关系中,虽然父母在离婚时约定共同抚养是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成长,但又因父母间的矛盾难以为继,实际上仍由父或母单独抚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当实际上是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提起诉讼,要求由其单独抚养未成年子女时,人民法院出于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则会同意由其单独抚养。
本案中,蒋某、曾某的抚养情况比起刚离婚时已发生较大变化。双方已离婚数年,虽然约定双方共同抚养蒋小某,但蒋小某实际上一直由曾某抚养。蒋小某与曾某之间共同生活多年,其生活环境已经稳定。与此同时,不仅曾某愿意单独抚养蒋小某,蒋小某也表示愿意跟随母亲生活。综上,人民法院判令蒋小某由曾某抚养,蒋某需每月支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