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法考柏浪涛主观十题考点梳理(二)】答题方法+考点总结+案例带读

第二题
一、第一段事实
1、赵某将大额纸币抽出,构成盗窃罪。
2、赵某利用银行卡免密功能盗刷他人银行卡,系扒窃,不考虑数额大小,构成盗窃罪。
3、赵某盗窃他人手机并转移微信账户的存款,构成盗窃罪,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4、周某挤不返还1万元,构成侵占罪。其将1万元现金取走的行为,存在观点展示。多数观点认为,周某有取款权限,其行为对银行构成盗窃罪。少数观点认为,其取款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二、第二段事实
1、周某的逃单行为:(1)针对油费而言,其行为系盗窃财产性利益。多数说认为该行为不构成盗窃罪。(2)针对汽油而言,其行为构成侵占罪。
2、周某不支付修理费而偷回汽车,构成盗窃罪。孙某的财产损失为2万元,本案的盗窃数额为2万元。
3、吴某擅自将为房屋设定不动产抵押,并将其卖给郑某,构成侵占罪和诈骗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三、第三段事实
1、周某不构成转化型抢劫。这是因为,其不具备转化型抢劫的前提,骗取出境证件的行为不具有财产属性。
2、周某调包手机,构成盗窃罪。
3、周某离开现场半小时后回到现场,为了抗拒抓捕实施暴力,不构成转化型抢劫。这是因为,不具备“当场性”的要件。
4、周某对徐某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不构成转化型抢劫。
四、第四段事实
1、冯某的死亡系意外事件,周某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2、关于周某对交警的故意伤害行为能否构成转换型抢劫,存在观点展示:(1)一种观点认为,“抗拒抓捕”要求主客观相一致,须有现实的抓捕者,故周某不构成转化型枪机,成立故意伤害罪和袭警罪;(2)另一种观点认为,“抗拒抓捕”不要求有现实的抓捕者,可构成转化型抢劫。
3、周某入户盗窃,构成盗窃罪。蒋谋构成盗窃罪的片面帮助犯。其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主人实施暴力,构成抢劫罪(但不构成转化型抢劫)。周某对此不知情,其不构成抢劫罪。五、第五段事实(难点)
1、周某代为行使债权,构成盗窃罪。
2、周某对杨某实施诈骗,构成诈骗罪。
六、第六段事实
1、周某向秦谋送10万元,周某构成行贿罪,秦谋构成受贿罪。
2、秦谋将100万元挪作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构成挪用公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