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安徽精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记不良行为的通报
被记录单位:安徽精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记录单位:旌德县公管局
不良行为:安徽精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旌德经开区健康产业园篁嘉大道东延段(经九路至经十路)及返乡创业园内部道路监理项目中擅自变更项目管理班子成员。
记录依据:《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宣公管〔2021〕46号)及其不良行为认定标准第13条
记分分值:10分
不良行为披露期:3个月(2022年3月30日—2022年6月30日)
特此通报
旌德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