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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资料】《刑事诉讼法》第1/13讲

2023-08-06 17:36 作者:胡廷松刑辩技术  | 我要投稿

绪论

第一节  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

一、刑事诉讼的概念

1. 诉讼 是国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解决各种案件争讼的专门活动。

2. 刑事诉讼 可理解为人民法院在控方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予以协助)以及自诉人的追诉活动与辩方的防御活动之间实施审查,并使双方展开理性争辩与说服,最终对刑事案件作出裁判的活动与过程。

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及其法律渊源

1. 刑事诉讼法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它调整的对象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自诉人为揭露、证实犯罪而实施的追诉活动,被追诉者实施的辩护与防御活动,法院的审查、裁判活动,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活动。

2. 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1)刑事诉讼法典

(2)宪法性法律渊源及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

(3)刑事诉讼法与关联法律法规

(4)刑事诉讼法的法律解释

(5)国际公约、条约与准则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

一、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

《刑事诉讼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定的目的。

二、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1)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尊重和保障人权;

(3)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一、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刑事诉讼法学科的学习内容)

1. 刑事诉讼基本理论

2. 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及刑事诉讼实践

3. 国际条约中的刑事诉讼规则

4. 其他国家的刑事诉讼法

二、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刑事诉讼法学科的学习方法)

1. 历史分析的方法

2. 价值分析的方法

3. 经济分析的方法

4. 比较的方法

5. 实证分析的方法

补充: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视角(刑事诉讼法学科的学习视角)

1. 避免冤案的视角

2. 权利保护的视角

3. 辩护职能的视角

第四节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一、中国古代刑事诉讼制度概况

1. 司法与行政不分,行政机关兼理司法。

2. 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没有根本性差异。

3. 控诉和审判职能不分,是典型的“纠问式”诉讼。

4. 刑讯逼供合法化。

5. 多种监督程序。

二、中国近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

1. 清末的刑事诉讼立法活动

2. 北洋政府时期刑事诉讼制度的沿革

3. 国民党政府时期刑事诉讼制度的沿革

4.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刑事诉讼制度的沿革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

2.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

3. 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正

4. 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正

5. 2018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正

第一章  马克思、 恩格斯的刑事诉讼观

第一节  刑事程序法与刑事实体法的关系

一、程序法与实体法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

二、程序法为实体法服务

三、程序法具有独立价值

1. 肯定“公开的自由的诉讼”;

2. 承认资产阶级国家民主的诉讼原则与诉讼形式;

3. 揭露和批判刑事诉讼中的程序违法行为。

第二节  刑事诉讼中的人权司法保障

一、任何人不受非法逮捕和羁押

二、被告人有权获得迅速审判

三、应当给予羁押中的被告人人道待遇

补充:释义“人道”、“人权”

补一、释义“人道”

1. 语词释义

(1)[humanity]∶以爱护人的生命、关怀人的幸福、维护人的尊严、保障人的自由等为原则的人事或为人之道。

(2)[human sympathy] : 不残暴不仁地对待其它生命。

(3) [humane]∶中国古代哲学中与“天道”相对的概念。一般指人事、为人之道或社会规范。

2.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通过日期:联合国大会1984年12月10日第39/46号决议通过并开放给各国签字、批准和加入

生效日期:按照第27(1) 条规定,于1987年6月26日生效

相关文件:《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网站链接:https://www.un.org/zh/documents/treaty/A-RES-39-46

补二、释义“人权”

1.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 以下人权常识,来源于联合国网站https://www.un.org/zh/global-issues/human-rights

1)什么是人权?

人权是所有人与生俱有的权利,它不分种族、性别、国籍、族裔、语言、宗教或任何其他身份地位。人权包括生命和自由的权利、不受奴役和酷刑的权利、意见和言论自由的权利、获得工作和教育的权利以及其他更多权利。人人有权不受歧视地享受这些权利。

2)国际人权法

国际人权法规定了各国政府的义务,规定了政府采取行动的特定方式或应避免的特定行为,以促进和保护人权及个人或团体的基本自由。

联合国最大的成就之一是创建了全面的人权法体系。所有国家都可以加入这一套普遍适用、受到国际保护且所有人都向往的准则。联合国对公民、文化、经济、政治和社会权利等一系列国际公认的权利做了界定,同时还建立促进和保护这些权利的机制,协助会员国履行各自的责任。

联合国人权法体系的基础是大会于1945年通过的《联合国宪章》和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此后,联合国逐渐扩大人权法的范围,设立妇女、儿童、残疾人、少数民族以及其他脆弱群体的权利标准,保护他们免受许多社会中长期普遍存在的歧视。

3)《世界人权宣言》

  《世界人权宣言》是人权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文件。《世界人权宣言》由来自世界各地区不同法律和文化背景的代表起草,通过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12月10日在巴黎通过的第217A(III) 号决议宣布,作为衡量所有国家和人民取得成就的共同标准。它第一次规定了人的基本权利应得到普遍保护。自1948年通过以来,《世界人权宣言》已经被翻译成500多种语言,是世界上被翻译最多的文件资料,是许多新独立国家和新兴民主国家的宪法的思想源泉。《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两个《任择议定书》(针对投诉程序和死刑)以及《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共同构成了《国际人权法案》。

4)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于1976年正式生效。旨在促进和保护以下人权:

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的权利;

享有社会保护、相当的生活水准和能达到的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的标准的权利;

获得教育以及享受文化自由和科学进步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

5)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第一项任择议定书》于1976年正式生效,其《第二项任择议定书》于1989年通过。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行动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平审判以及无罪推定;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意见和言论自由;和平集会;结社自由;参与公共事务和选举;保护少数民族权益等权利。公约禁止任意剥夺生命;酷刑、残忍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奴役和强迫劳动;任意逮捕或拘留;任意干涉隐私;战争宣传;歧视;鼓吹种族或宗教仇恨。

6)人权公约

1945年后通过的一系列国际人权条约和其他文书扩大了国际人权法的构成。它们包括《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1948年)、《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65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79年)、《儿童权利公约》(1989年)和《残疾人权利公约》(2006年)。

7)人权理事会

2006年3月15日,由大会建立并直接负责的人权理事会取代了成立60年之久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成为联合国政府间负责人权的主要机构。理事会由47个会员国代表组成,肩负着在世界各地加强促进和保护人权的任务,应对人权突发事件等侵犯人权的状况并就这些问题提出建议。

人权理事会最具创新性的特色是普遍定期审议机制。通过这一独特的机制,理事会每四年对联合国192个会员国的人权状况评估一次。普遍定期审议是由人权理事会支持、会员国推动的合作性过程,它为每个会员国提供机会说明已采取哪些行动改善人权状况,以及在改善国内人权状况和履行国际义务时要应对的挑战。普遍定期审议确保全面、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国家。

8)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担负开展联合国人权活动的主要责任,负责应对严重侵犯人权事件并采取预防行动。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是联合国人权活动的协调中心,协助人权理事会、条约机构(监督条约遵守情况的专家委员会)和其他联合国人权机构的工作,此外还开展实地人权活动。

大部分人权核心条约都有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缔约国的条约执行情况。如果个人权利受到侵犯,可以直接向人权条约监督委员会投诉。

9)人权和联合国系统

联合国在和平与安全、发展、人道主义援助以及经济和社会事务关键领域的所有政策和方案都会涉及人权这一跨领域主题。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几乎所有联合国机构都参与了保护人权这一工作。例如,可持续发展目标重点关注发展权;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捍卫食物权;国际劳工组织界定并保护劳动权;联合国妇女署宣扬性别平等;类似人权还有儿童权利、土著人民权利和残疾人权利。

每年的12月10日为人权日。

第三节  刑事审判权的独立行使

一、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

二、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

补、不搞司法独立

第四节  刑事司法的民众参与

一、民众通过陪审制参与司法

二、保障公民平等地享有参与司法的权利

补、司法民主理念

第五节  刑事诉讼的程序公正要求

一、只能由依法设立的法庭行使审判权

二、法官不能与自己处理的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诉讼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

补、正当程序二核心原则

1. 回避

2. 充分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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