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兄弟姐妹其中一人先于其父母死亡时,其他兄弟姐妹能否转继承?
当兄弟姐妹其中一人死亡,而在遗产未完成分割时其父母作为继承人之一也死亡了,其他兄弟姐妹如何转继承?
李某民与其配偶阳谋共育有四个子女,分别是李某1、李某2、李某3和李某4。同时,何某1是李某1的配偶,并育有一子何某2。2013年12月阳某死亡。2014年1月被继承人李某1死亡。李某民因与何某1就遗产分割问题产生纠纷,遂诉至法院。经办法院于2016年2月受理李某民提起的继承李某1遗产之诉。在诉讼的过程中,李某民于2016年7月死亡。2016年10月,李某2、李某3、李某4以其系李某民之子,申请参加诉讼并变更诉讼请求,诉请如前。其中,李某民在李某1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且未表示放弃其对李某1遗产的继承权。另,李某1遗留有以下财产:2002年4月登记于李某1名下的某物业1一套;2007年4月登记于李某1名下坐落于某物业2一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本案中,李某1死亡这一法律事实发生后,产生普通法定继承的法律关系,李某民、何某1和何某2依法定继承取得对李某1遗产的继承权。李某民死亡这一法律事实发生后,产生了转继承的法律关系,即李某民继承自李某1的遗产份额,作为财产或者财产性权利,成为李治民遗产的组成部分,由李治民的继承人转继承。因此,最终法院根据案涉物业的占有情况与登记情况,判决物业1和物业2归何某2所有,何某2需向李某2、李某3和李某4支付补偿金。
转继承,是继承人本人在遗产分割完成分割前死亡时,其应得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继承,是一种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直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制度,其本质是连续开始的两次继承的叠加。在转继承法律关系中,被转位继承的人被称为被转继承人,实际继承的人被称为转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已经开始,只要继承人生前为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继承人就依法享有被继承人遗产相应的份额。虽然在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且尚未完成分割,但相应的遗产实际上仍属于继承人。
在实践中,转继承不会对继承关系的结果产生影响。继承一旦开始,继承人即取得遗产的所有权,转继承只是对遗产份额的再继承,而非继承转移的权利。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李某1死亡后,继承开始,在完成遗产分割前,李某1的继承人李某民死亡,李某民应当继承的份额由其转继承人李某2、李某3和李某4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