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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根源探析及化解(微观解纷策略及案例解析第二章第二节)

2023-04-17 11:23 作者:调解43  | 我要投稿

探寻纠纷规律

马克思主义认为,规律是事物运动、发展过程中本质联系和必然趋势,发现和掌握规律是从事一切工作、解决一切问题的基础。

如何将“调解人员的调解直觉,或繁杂而没有轻重先后的问题处理方式”系统化、规律化,从而产生可复制的、可继承的、可升华的力量?作者对基层中常见的各类型纠纷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并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帮助调解人员拨开迷雾,看透本质,抓住要害。

第二节 矛盾纠纷根源探析及化解

矛盾纠纷是社会主体之间的需要、利益的角逐、价值观的差异和对立而引起的基于相互反对的社会互动行为[38],是社会运行中的普遍现象,揭示矛盾纠纷的根源有助于人们更好地协调和控制好矛盾纠纷。

一、探矛盾析根源

(一)洞察矛盾

世上没有完美的事物,万事万物是在运动和变化过程中形成的,其整个过程必然会有裂缝或矛盾,各有其存在的现实性和合理性。从调解工作的实际来讲,所谓的裂缝就是指现实矛盾纠纷中的存在的漏洞[39]、产生的分歧,它包含证据及取证过程、法律法规以及政策、事物本身、人们做事或处理事情、人际关系等方面的漏洞,若把裂痕看成问题,那就是细微的问题,一丝的裂缝都有可能是矛盾的开始,初始端倪一般难以察觉,但并不意味着没有征兆,只是常人不能从一丝不经意的细节之处察觉而已。对于认知能力较强的人,具备敏锐的洞察力,在事物矛盾萌芽和形成的早期,洞察先机,就可以及时制定方案、策略并处置,毫不费力地实现理想的效果;对于存在认知缺陷的人,不能及时发现事物的裂缝,事物的发展变化又因受经济、文化、社会、制度等方面的多重因素影响,造成裂缝扩大,当具备一定的条件,达到临界值时,从而破坏事物本身发展规律,导致矛盾爆发,逐渐演变成纠纷。

(二)溯源矛盾

矛盾纠纷的形成有无一个总根源?回答是肯定的。那么,这个总根源是什么呢?人们就矛盾的根源是名利还是人性进行讨论,众说芸芸。众所周知,矛盾纠纷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人与人在互动过程中由于物质世界带来多样的欲望和诉求,因人际交往(沟通)、不同的立场、个人的修养和品德、环境等方面的原因对同一个事物形成不同的认知,从而产生冲突,逐渐发展进而演变成纠纷。由此可知,名利既是人与人之间冲突的起因,也是双方达成的一种结果,造成矛盾的根本原因是人心不完美、心理不平衡、欲望不满足,其它都是以这个矛盾为基础诞生的矛盾问题。因此,探析矛盾的根源不应将人性和名利孤立开来,单纯的人性观都是理想主义者的观点,单纯的名利观都是现实主义者的说辞,两者皆不可取。辩证看待,名利和人性自古以来皆有之,名利促使了人性的产生和发展变化,两者相辅相成,共同作用于社会。所以,矛盾纠纷应从根本上找问题的起因,其本质为了名利,形成皆与人有关,主体是人而非其他,名利只是表现,是矛盾纠纷的客观因素,人性才是根本,是矛盾纠纷的主观因素。故一切矛盾纠纷的根源在于人,源于人性之思。

二、寻漏洞找弱点

面对纷繁复杂的问题,世人都逃不开经验主义的束缚,很容易理解为无解的死局,这是因为人们存在认知缺陷。然而万事万物皆有漏洞,人亦有缺点,所谓的死局都是有解法的,其问题均有答案的,只因囿于思维的局限性未找到问题的根源,但并不意味着无解。如果把调解看做一场战役,要想获取胜利,就要着眼于事物的发展,善于寻找事物的漏洞和人性的弱点,并施以相应的措施,一切问题都会迎刃而解。

(一)事物漏洞

矛盾纠纷的化解要想达到最佳的处理效果,就要学会通过事物的发展规律去发现事物的漏洞,从而查明事实真相和抓住主要矛盾。那么如何查找事物的漏洞呢?首先,全面收集信息。深入了解事情的发展,并从中观察测知对方的感觉、动机以及真正的目的。其次,从整体层面进行分析。不要以事物的表象判断事物的本质,应从当事人的活动的根本目的、活动的规律这些基本东西出发,从已知的事物中分析事物的主要方面(对事物活动其决定作用的因素)和次要方面(对事物活动不是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分析事物中相互矛盾的、不合理的、不符合逻辑的现象,查找出事物在具体活动中存在的具体问题,进一步分析在环境中如何形成、成长、发展的趋势,从而得出纠纷问题的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最后,进行归纳整理。综合上述分析,从中找出基本规律,然后突破一点,全面深入,从而揭开事物的全貌,需要解决的矛盾也就十分清楚了。所以,查找事物的漏洞是制定调解方案的具体实施步骤的基础。

(二)人性弱点

世事多变,人心复杂。善与恶都是人的本性。当涉及到自身权益时,逐步暴露人性的弱点,因贪婪、自私、嫉妒、虚荣、惰性等方面的原因,就会把人的真善美所掩盖,对同一个事形成不同看法,从而造成认知差异。因此,矛盾纠纷的处理必须因人而异,要想获得成功,就必须了解人性,也要从各方面了解识破他人的本质。首先,摸清楚他的底细,掌握他的家庭情况、生活环境、工作环境等,因为一个人的实际情况,是不会轻易显现的,要想摸清楚这些信息,就必须要细心调查取证、走访、沟通中获取,是没有捷径可循的,必须要全部掌握,从而分析人的性格及形成原因。其次,从当事人的观点或诉求的合理性和结合人的性格分析思维模式,只有找准了形成思维偏差的真正原因,才能在后续的调处过程中有效掌控谈判节奏,让谈判过程不会脱离既定的圈子,就能牵着当事人鼻子走,不脱离大方向。最后,针对上述软肋,分析采用何种可以让对方接受的沟通方式来沟通,只有合适的、可操作性沟通方式才能转变对方的观点,从而说服对方,达到既定的调解目标。所以,找准人性的弱点是制定调解方案的具体实施步骤最重要的环节。

三、解问题得要义

矛盾纠纷的根源都是人的问题,不管多复杂的纠纷归根一定和人有关,一个人行为出了问题,一定是他的思想出了问题,只有把人搞明白了,无事不能成。

(一)引导观点

在纠纷调解过程中,同样的一个调解人员对同样的一件事件进行处理,针对不同的当事人可能会得出不同的判断和不一样结果,这是因为每个人人心、人性不同造成的。调解人员常常处理事情的准则是“对事不对人”[40],即采用简单的判断标准,只针对事情本身,不计过往和不念将来,只注重眼前可观察的利益,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但某些纠纷在特殊情况下,调解人员须转变观点,学会随机应变,见机行事,把“对事不对人”的判断标准变成“对人不对事”的判断标准,从而达到应有的调解效果。“对人不对事”的关键核心是看得准人,其针对的人不能是群体里的人,带有某种标签的人,必须是作为个体的人,它没有相应的模板,操作难度较高,因为人性太复杂,难以琢磨,看人难,看透人更难,所以在很多纠纷案件处理中分得不是很清晰,它是一种处理问题的方式。

(二)掌握心理

人是由各式各样的思维方式所主导,思维决定了行为,因行为的不同从而产生矛盾,为了解决纷争,当事人就有自己想要的利益诉求、相信能解决问题的途径以及做事的方法方式,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是双方当事人共同想法,最终调解方案对双方均有利才能促成双方达成共识。因此,在调解工作中不是矛盾纠纷难调,而是没有精准将人的思想解码。要想破局,一定要先研究人,通过纠纷产生的原因、当事人的性格、行为或一个领域分析其思维方式,了解并掌握他的整体的思维模式,就能了解其本质,自然也很容易看到对方的处事态度。当把人研究透了,才能制定切合实际的调解实施步骤,然后采取相应的方式来引导当事人产生我们想要的行为,矛盾纠纷何愁难以解决。

(三)全心帮助

调解实际就是博弈,一切博弈的前提假设就是人性本恶,时间识人心,金钱见人性,当事人均是以名利为前提,只是每个人的表达方式问题,是否含蓄,所谓善良、通情达理、大度均有一个度,是有底线的,人性经不起金钱的考验,所谓的好都是在一定的“时空角”框架内,没有无缘无故的善,当我们了解了人性,很多问题也就会处理了,所以,在某些特殊的纠纷案件中,要想解决纠纷,就要善于综合利用民政、司法救助等政策,在法律许可范围内适当给予帮助,从而达到彻底解决纠纷的目的。

矛盾纠纷无处不在,趋利避害是人之本性,不能简单用黑白、对错、善恶来判断,它只是取决于衡量的标准而已,也许换种角度看待或许会有不同的结果。因此,在化解矛盾纠纷中不应挑战人性,而是利用人性,解决人的思维才是治本之策。

[38] 参见毕天云:《论社会冲突的根源》,载《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

[39] 漏洞:能让东西漏过去的不应有的缝隙或小孔儿;说话、做事、办法等不周密的地方。

[40] “对事不对人”是指只针对事情,错或对,黑或白,一目了然,没有半点感情因素在里面;“对人不对事”是指在解决问题的时候把人作为关注的焦点,先把人的问题解决了才能从根本上真正的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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