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中央电视台纠正台标等文字错误
请中央电视台纠正台标等文字错误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 台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已经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了。该法第一章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第三章第二十六条宣布:“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据此,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和观众,我特向你们发出这封公开信,就贵台在语言文字使用方面的某些明显违法问题提出如下意见,并提请你们纠正。 一、违法问题: 1.贵台的标为“CCTV”四个英文缩写字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如下规定是明显违法的。该法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招牌、广告用字”及“企业事业组织名称”,“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台标,显示在贵台每个频道播出的电视节目的左上,属于“电视用字”,就作为贵台专用标识的作用而言,属于“招牌用字”,从表达“中国中央电视台”的名称来讲,属于“企业事业组织名称”。英文字母“CCTV”不是我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用它作为台标,明显违法上述法律规定。所谓台标用字、商标用字、招牌用字(以下简称“三标用字”)使用的这个“CCTV”,“品牌积累时间很长,难以改变的”的说法是完全不成立的。你们1998年启用的这个英文的“三标用字”,当初由日本人长谷川章设计,本来就是极其令人费解的。2001年1月1日新法实施,当时就该立即修改,认真执行国家法律给出的明确规定。但25年过去了,你们的英文字母“三标用字”依旧明晃晃摆在电视屏幕上和贵台有关的活动中,依旧我行我素,有公然违法之嫌。你们的所谓的积累,时间越长,反倒说明违法造成的危害就越大。早就应该改进并检讨最初的设计指导思想。越早改进于国家于贵台自己损害就越小。至于报请上级批准的工作问题恰是你们知错而改份内应有之义务,总比上级下令被动修改来说更显主动。 2.贵台的电视节目字幕里,经常直接使用英文字母缩略词,例如“GDP”、“CPI”、“PPI”、 “APP”、“VR”、 “CEO”等等,播音员口语播报时也直接念这类英语字母的发音。电视字幕和口语播报自然属于“电视用语用字”。上述做法,也完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章第十四条中“电视用语用字”“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的明确的规定。 二、请求贵台纠正的具体意见: 1.“三标用字”标识设计之核心用字必须回归汉字,核心标识必须中文化或使用法定文字(如包括阿拉伯数字),不应使用任何外文字母。“中央电视台”几个汉字是否采用“央视”等简称,你们可以在征求全国观众意见后最后自己确定。 2.面对国内观众和国内机构,“三标用字”必须取消任何非我国法定文字主要是汉字。“CCTV”当然更在取消之列。面向海外华侨华人的“三标用字”,也应参考原则改正之。 3.面对国外非华人观众和在海外的机构,“三标用字”也应保留汉字的核心地位,可以辅之以当地官方主流外国文字作为副标用字。如在俄罗斯使用俄文副标,在阿拉伯的大部分国家阿拉伯文的副标,但副标文字不可超越汉字的核心地位。面向国外时,“三标用字”恰恰是使用中国文字具才有明显的可辨识性,明显的中国特征,可以直接彰显贵台与中国自信。而英文字母对外国观众而言恰恰是陌生的,不易识别是究竟哪家电视台的。虽然你们25年来不遗余力地推广了“CCTV”四个字母,但根据我的相对客观抽样调查,国人称你们为“CCTV”者而不称“中央电视台”“中央台”或“央视”者不超过20%,你们自己可以做一个更广泛的客观调查,看能否推翻我的结论?说明这四个英文字母的“三标用字”在商业推广上看也是失败的。如果调整为汉字台标,国人理解辨识均不会产生任何误解,电视台也不会因此而垮掉(不要吓唬自己也不要吓唬我们)。况且“中央电视台”这五个珍贵汉字构成的金字招牌还扎根在人民心目中,因为你们在新闻娱乐方面为国家和人民做了很多工作,人民心里会有数。我作为老观众之一也是心存感念的。 4.请贵台杜绝在电视节目字幕里出现英文字母或其他国家语言字母的单词、缩略词,播音员口语播报时也直接杜绝念这类字母的英语或其他外国语发音。国家语委对英文缩写多有参考中文对应名称完全可以先用起来。个别实在无法避开的外文缩略词,使用时也必须用中文给予注释说明。 5.贵台是媒体国家队的标杆,期待贵台今后会成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贯彻执行的表率。 期待回音。 顺祝秋安! 北京观众 傅教智 辽宁观众 刘英贺 李铁军 202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