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论自由
19世纪的自由主义者一般认为,自由就是不受约束。如果别人不干涉我并且不强迫我做不愿做的事,那我就是自由的。当我可以随心所欲地做事时,我是自由的。当我一个人时,我是自由的。
黑格尔很熟悉这种自由概念,把它称为形式的自由或抽象的自由,意指它有自由的形式,但没有自由的实质。
他写道:“如果有人说自由就是可以为所欲为,那么我们只能认为,这种看法表明思想完全没有成熟,因为它对于绝对自由的意志,对于正确的道德生活等等没有丝毫的认识。”
黑格尔对这种自由概念的反驳是:它把个人选择看成一种基础,认为自由必须从这里出发,至于这些选择如何做出以及为何做出,秉持这种自由观的人却不去追问。
黑格尔的回答是:那种脱离其他任何事物来考虑的个人选择乃是任性状况下的产物,所以并不是真正自由的。
黑格尔指出一个事实:我们的需求和欲望是我们生活于其中的社会所塑造的,而这个社会又是历史进程中的一个阶段。因此,抽象的自由,那种随心所欲的自由,实际上受到了我们时代社会和历史力量的左右。
当我们依照某些固有的或者受社会影响的特殊欲望来行事时,我们并不自由;理性本质上是普遍的;自由需要到普遍的事物中去寻找——于是他对康德的道德律令进行了补充,因为康德并没有回答一个问题:“为什么我应该是道德的?”
(康德的道德律令:道德原则在形式上应当是普遍的。如果我的行为是自由的,促使我依照绝对律令来行动的动机就不能是我碰巧具有的任何特殊欲望。因此,它不能是我上天堂或赢得朋友尊敬的欲望,也不能是我为他人做好事的行善愿望。我的动机必须是:依照普遍的理性法则和道德律令来行动,并且只为它们而行动。我必须尽我的义务,因为它就是我的义务——“为义务而义务。”)
黑格尔的答案是:个体的满足与自由之间的统一是与一个有机共同体的社会特质相一致的。
展开来说,就是:由于我们的需要和欲望是由社会塑造的,一个有机共同体会去培养那些对共同体最有益的欲望。此外,这个共同体还会灌输给其成员一种观念,即他们的身份就在于成为共同体的一部分,因此他们不会想到要脱离这个共同体而去追求自己的私利。
就像我身体有机体的一部分(比如说我的左臂)不会想到要脱离我的肩膀,去寻找比把食物送到我嘴里更好的差事。我们也不应忘记,有机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是相互的。我需要我的左臂,我的左臂也需要我。有机共同体不会忽视其成员的利益,一如我不会忽视我左臂受的伤。
这个观点将结束个人利益与共同体利益之间的古老冲突。
但我们忽然回忆起他前面所批判的,遵从于习惯的古希腊共同体。难道那才是对的么?
当然不是,黑格尔共同体中的公民之所以不同于希腊城邦的公民,恰恰是因为他们属于一个不同的历史时代,而且拥有罗马、基督教和宗教改革的成就作为其思想遗产的一部分。他们知道自己有追求自由的能力和依照良知做出决定的能力。那种惯常的道德之所以会要求遵守其规则,仅仅是因为遵守这些规则是出于习惯,它不能要求自由思想者去服从。我们会发现苏格拉底之死正是因为这种要求!
自由思想者只能效忠于他们认为符合理性原则的制度,现代的有机共同体必须建立在理性原则的基础之上。
总体来说:黑格尔所关注的不是政治意义上的自由,而是当我们不受他人胁迫或我们自然欲望的驱使,也不受社会环境的左右而有能力进行选择时,我们就是自由的。
黑格尔认为:只有当我们理性地选择时,这样的自由才能存在;而只有当我们依照普遍原则进行选择时,我们的选择才是理性的。这些选择要想带给我们应有的满足,这些普遍原则就必须体现在一个按照理性方式组织起来的有机共同体中。在这样一个共同体中,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是和谐一致的。在选择尽我的义务时,我的选择因为是理性的,所以是自由的,我在服务于普遍性的客观形态——国家——的过程中也实现了自己。此外——这是对康德伦理学第二项重大缺陷的弥补——由于普遍法则体现于国家的具体制度,它不再抽象和空洞。它规定了我在共同体中的地位和角色所应尽的具体义务。
不过考虑到历史的进程,关于他所认为的理想国家的具体制度,就不展开说了。
毕竟,他考虑的从来不是政治意义上的自由,而是自由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