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伦理-家庭:第158-160节
【第 158 节】 作为精神的直接实体性的家庭,以爱为其规定,而爱是精神对自身统一的感觉。 *家庭以爱作为它的规定性。 *爱是精神对自身统一的感觉。在爱中,人在精神中感觉到他与他人是统一的。 因此,在家庭中,人们的情绪就是意识到自己是在这种统一中、即在自在自为地存在的实质中的个体性,从而使自己在其中不是一个独立的人,而成为一个成员。 *家庭生活有一个特点,家庭成员不是一个独立的个人,他直接地从属于家庭这个统一体。家庭作为精神的直接实体性以爱为规定性,爱则包括夫妻之爱,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爱,兄弟姐妹之爱等等,在爱当中,个人意识到自己与他人的统一,意识到自己是从属于一个家庭的(“家人不是外人”)。 【第 158 节】补充(爱的概念) 所谓爱,一般说来,就是意识到我和别一个人的统一,使我不专为自己而孤立起来;相反地,我只有抛弃我独立的存在,并且知道自己是同别一个人以及别一个人同自己之间的统一,才获得我的自我意识。 *在爱中,个人放弃自己的独立性,而必须考虑和对方的相互适应,以便使自己能和对方结合在一起。 但爱是感觉,即具有自然形式的伦理。在国家中就不再有这种感觉了,在其中人们所意识到的统一是法律,又在其中内容必然是合乎理性的,而我也必须知道这种内容。 *爱是一种感觉,是精神上感受到了同一。 爱的第一个环节,就是我不欲成为独立的、孤单的人,我如果是这样的人,就会觉得自己残缺不全。 至于第二个环节是,我在别一个人身上找到了自己,即获得了他人对自己的承认,而别一个人反过来对我亦同。 *第二个环节,相互承认。我放弃我的独立性和他人结合在一起,同时我在他人中获得了他人对我的承认。双方皆是如此。 因此,爱是一种最不可思议的矛盾,决非理智所能解决的,因为没有一种东西能比被否定了的、而我却仍应作为肯定的东西而具有的这一种严格的自我意识更为顽强的了。 *在爱中,我既被否定了又被肯定了,这是不可思议的矛盾。 爱制造矛盾并解决矛盾。作为矛盾的解决,爱就是伦理性的统一。 *爱意味着我放弃了自己的独立性,同时又在他人的承认中找回了我自己。这就是一种伦理性的统一。 【第 159 节】 个人根据家庭统一体所享有的权利,首先是他在这统一体中的生活,只有在家庭开始解体,而原来的家庭成员在情绪上和实际上开始成为独立的人的时候,才以权利(作为特定单一性的抽象环节)的形式出现;从前他们在家庭中以之构成一个特定环节的东西,现在他们分别地只是从外部方面(财产、生活费、教育费等等)来接受。 *个人的权利只有在家庭解体的时候才会出现。在家庭生活中没有属于个人的权利,只有家庭的权利。 *家庭解体后才有例如财产权等权利,如涉及财产继承等。家庭尚未解体的情况下个人对家庭财产没有个人权利。 【第 159 节】补充(家庭和主观性) 其实,家庭的权利严格说来在于家庭的实体性应具有定在,因此它是反对外在性和反对退出这一统一体的权利。 *家庭有反对家庭成员退出这个统一体的权利。 但是,再说一遍,爱是感觉,是一种主观的东西,对于这种主观的东西,统一无能为力。 *爱作为感觉,它可以消失。 如果要求统一的话,那只能对按本性说来是外在的而不是决定于感觉的东西提出这种要求。 *爱是主观的,是精神上的统一,但爱也会消失。家庭的统一性的要求不仅仅取决于爱的感觉,还取决于爱之外的东西。子女、财产等外在于感觉的东西仍然要求家庭的统一。 【第 160 节】 家庭是在以下三个方面完成起来的:(一)婚姻,即家庭的概念在其直接阶段中所采取的形态;(二)家庭的财产和地产,即外在的定在,以及对这些财产的照料;(三)子女的教育和家庭的解体。 *家庭的三个环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