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尿素、化肥出口检验检疫要求解读

2021-11-16 17:57 作者:清关OG-Vivian  | 我要投稿

10月11日,海关总署发布2021年第81号《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对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进行调整,自2021年10月15日起,对涉及出口化肥的29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增设海关监管条件“B”,海关对相关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检验。其中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出口化肥还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相关监管规定实施出口化学品检验及出口危险化学品包装检验。

被纳入必须实施检验的出口化肥商品目录及其申报要求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出口化肥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持合同等必要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海关报检,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及释义》的规定,化肥纳入法检目录后申报要求如下:



化肥法定检验内容有哪些?

海关对出口化肥实施检验的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等要求以及相关的品质、数量、重量等项目。

海关对出口化肥实施检验的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等要求以及相关的品质、数量、重量等项目。

企业在出口化肥的时候,应该注意些什么?

一是企业在出口化肥时应了解出口国家或地区对化肥有哪些强制性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是企业的产品是否能满足出口国的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三是对于出口国家或地区没有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需满足我国强制性技术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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