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散文网 会员登陆 & 注册

股东评估入股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吗?

2023-02-28 21:12 作者:彭怀文轻松财税  | 我要投稿

股东评估入股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吗?

解答:

被投资企业接受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投入作为固定资产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因此,如果评估价是公允的,税务方面将予以认可;反之,评估价不公允的,税务方面是不会认可的。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固定资产折旧,可以依法进行税前扣除。

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如果评估价(公允价值)高于原值(计税基础)的,其差额部分需要缴纳所得税,个人股东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股东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过满足条件的都可选择递延纳税。

至于会计核算方面,接受投资的企业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应遵照固定资产准则规定,分期折旧。


股东评估入股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吗?的评论 (共 条)

分享到微博请遵守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