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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考点—质权、抵押权、留置权

2023-02-26 11:40 作者:公基大视野  | 我要投稿


在《民法典》中,质权、抵押权、留置权同为担保物权,是一组易混的概念。

一、质权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的法律行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例:张三借给我10万,我把车给张三开,约定要是我到期不还钱,车就是张三的,继续开。张三对我的车享有质权。


二、抵押权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就该财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例:我找张三借50万,承诺如果还不上,可以把我家房子给张三,张三对我的房子享有抵押权。


三、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例:我的平板坏了,去找张三修理,并签订维修合同,约定三天后来取,并支付维修费用,此时张三对我的平板享有留置权。注:这里的合法占有,是指债权人依照合同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即债权人、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同关系,债务人依照合同将财产自愿交付债权人。


四、区分方式

1.占有方式不同

质权,转移

抵押权,不转移

留置权,合法占有

2.内容不同

质权,动产和权利

抵押权,动产和不动产

留置权,动产

3.性质不同

抵押权和质押权是约定的,

留置权是法定的。

4.受偿顺序不同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即:留置权最优先,质权、抵押权谁先登记(交付)谁优先


5.做题方法

先看是不是转移占有,转移占有的就可能是质权或留置权,不转移的就是抵押权;再看是不是合法占有,也就是占有人是不是基于法定的合同关系占有该物,若不是,就是质押;若是就是留置。


【课后练习】

1.(单选)唐某在酒吧喝酒,欲支付费用时却发现忘带钱包和手机,于是将自己随身携带戒指交给酒吧,约定明日偿还费用并赎回物品。酒吧对唐某的戒指享有( )。

A.抵押权

B.质押权

C.留置权

D.所有权

【答案】B。第一步,转移占有,排除A项。第二步,唐某的戒指与酒吧之间并未形成合同关系,排除C项。戒指是唐某所有,酒吧不享有所有权,排除D项。


2.(单选)甲为雕刻其石山,遂与专门从事雕刻工艺的乙签订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由乙为其石山进行工艺加工,甲为此支付加工手续费。后乙按甲要求加工完毕后,甲拒不支付约定费用。为此,乙可以对该石山行使( )。

A.质权

B.抵押权

C.用益物权

D.留置权

【答案】D。第一步,转移占有,排除B项。第二步,甲和乙有石山的加工合同,排除A项。留置权、抵押权、质权同为担保物权,而非用益物权,排除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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