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吕律师丨在校学生能否建立劳动关系?
经常有学生来咨询吕律师,在校学生在单位实习,但是单位拖欠“工资”,能否提起劳动仲裁?换言之,在校学生与单位建立的法律关系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在校学生维权时究竟是向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还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吕律师借由本文,谈谈在校学生在兼职、实习过程中与单位建立的法律关系类型,以及如何解决相关法律问题。
1.兼职VS实习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并未提及兼职与实习,仅规定了三种劳动用工形式:全日制用工形式、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三者的共同点是个人与单位之间建立的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而兼职与实习的主体是在校学生,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而非工作。此外,兼职与实习的侧重点亦不同,兼职的侧重点是赚取劳务费,而实习的侧重点更倾向于增长实践能力。
2.暑期实习VS毕业实习
根据学生们所处的阶段不同,实习可以分为暑期实习与毕业实习。暑期实习时间较短,一般是两个月,而毕业实习可以在校学生临近毕业的一年时间里完成,可长可短。
3.毕业实习VS留用实习
毕业实习与留用实习的区别点具体是什么呢?吕律师认为,毕业实习是部分学校要求学生在毕业前夕必须至单位完成的实习,而留用实习是学生为了就业,或者单位为了招用留用人员所设置的实习。前者是学校设置的实践任务,后者是学生就业前的实习。
4.留用实习VS提前就业
留用实习的目的虽是就业,但是在留用实习期间,在校学生与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仍属于劳务关系;而提前就业是指单位与在校学生直接签署劳动合同的就业形态,此时单位与在校学生之间已建立了劳动关系。
5.大部分在校学生与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在校学生与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一般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但是准毕业生可以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即单位和准毕业生双方都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具体而言,双方都希望建立或已经形成了较为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此时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更为合理。
6.在校学生维权的前提条件
只有确认了在校学生与单位之间存在何种关系,才能确认在校学生维权时应选择劳动仲裁还是直接至法院起诉。一般而言,吕律师建议在校学生直接至法院起诉,无需申请劳动仲裁。
最后,无论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吕律师建议同学们在兼职或实习过程中都尽可能与单位签署书面的合同,如果没有签署书面合同,建议尽可能收集并保留在工作/提供劳务过程中的证据材料,例如: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邮件信息等等,以备不时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