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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拆迁律师:未解决实际问题,法院责令作出信息公开答复

2023-11-15 17:27 作者:凯诺律师  | 我要投稿

  

  【基本案情】

  邢某是某市某村的村民,其在该村有100多亩承包地,一直以来,邢某靠这些承包地过得是十分的幸福,但谁也没有想到,这一份平静的幸福因征地被打破。2015年,当地相关部门启动了修建水库的项目,邢某想着,国家修建水库也是利国利民的好事,所以,邢某是非常支持此次征地活动的,但由于土地征收关系着自己的切身利益,所以,其也是早早地就通过网络对土地征收大致了解了一下,对土地征收程序,虽然谈不上非常的清楚,但也是略知一二。

  本以为此次征地会非常顺利地进行下去,但让其没有想到,在征地开始之际,其就发现此次土地征收中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尤其是在征地手续方面,其是没有看见过任何的征收文件,而且最主要的是补偿标准也并不合理公平。面对相关部门的这种征收行为,邢某也是没有耽搁一分钟,随即便决定先咨询律师看看。随后,其便通过网络以及打听的方式联系到了凯诺律师,在与凯诺律师电话沟通后,其对此次土地征收又有了充分地了解与认识。

  但由于手里没有太多的资料,自己知道的法律知识又比较有限,无法更好地判断出征收方究竟存在怎样的违法行为,也不知道应该从哪方面入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邢某便决定委托凯诺律师来帮助自己。

  【办案过程】

  凯诺律师在介入该案件后,根据邢某的描述以及其提供的极少数的文件材料,先简单地对案情进行了分析与研究。随后,根据分析的情况,凯诺律师在与邢某讨论后,又指导邢某向相关部门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该申请书中,凯诺律师非常明确地提出了,要求公开与此次土地征收相关的手续,并且就公开方式也在该申请书中进行了明确。

  本以为相关部门会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申请书中的要求进行答复,然而让人非常意外的是,相关部门在收到邢某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之后,并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针对相关部门的这种行为,凯诺律师认为这是典型的不作为。

  随后,针对相关部门的不作为,凯诺律师指导邢某向有关部门提起了行政复议,然而有关部门针对邢某的复议申请同样也没有作出任何的答复。虽然本案一波三折,但是大家都没有放弃。针对有关部门未作出复议决定的行为,凯诺律师再次指导邢某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在庭审中,有关部门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在超出法定期限内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针对有关部门的行为,凯诺律师则认为,有关部门的信息公开已经超过法定期限,这明显属于程序违法,而且最主要的是,回复内容也不符合法律法规,现在案件已经过法庭审理。如果有关部门在未开庭之前向邢某送达,并就未作出部分作出合理解释的话,那么邢某则是可以撤诉的,可是现在庭审已经结束,各项费用也都已经产生,现在有关部门出示信息公开答复也未解决实际问题。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凯诺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有关部门作出复议决定,责令相关部门作出信息公开答复。

  【律师说法】

  向相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征地拆迁纠纷中必经的一个程序,由于许多征收方在具体征收过程中,不依法发布征收信息,所以,广大被征收人在维权时,需要先向相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取相关材料后,然后针对相关部门的违法行为逐一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

  按理说,相关部门在收到被征收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后,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要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需要在20个工作日(旧版是15个工作日)内,按照申请人要求的,以书面的形式予以答复。但是实践中,却常常有相关部门对被征收人的申请是持一个无视的态度,要么就是答复所问,超期答复。对于这种情况,被征收人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复议机关维持了相关部门的作法,甚至未作出复议决定,被征收人则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征地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一旦遇到相关部门不依法行政,一定要及时地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或是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马上启动法律程序,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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