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 史小四 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2023年6月9日)
故意杀人犯史小四
,男,1977年7月3日出生。2020年5月27日因本案被捕。 罪犯史小四2005年9月24日14时许,在湖南省郴州市下湄桥加油站附近搭乘一辆由郴州开往湖南省衡阳市的大客车回湖南省永兴县。当车行至107国道1937公里路段时,史小四因乘客李某某(被害人,殁年48岁)踩了其脚,继而与李某某发生口角,并不听司乘人员劝阻,殴打李某某。在被司机要求下车时,史小四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捅刺李某某胸部一刀,致李某某被锐器刺穿右侧胸部,引起肺脏破裂并伤及肺动脉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史小四下车逃离现场后长期潜逃,于2020年5月在福建省福州市被抓获归案。 罪犯史小四犯故意杀人罪,被本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宜判后,罪犯史小四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核准史小四死刑,并向本院下达了执行死刑命令。 本院遵令,于2023年6月9日将罪犯史小四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