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自愿参加具有风险的活动发生意外,组织者担责吗

兴趣爱好可以丰富人们的业余生活,爱好没有固定的形式,你可以喜欢跳舞、登山、画画等等。人们在追寻自己的兴趣爱好时发生意外,需要由组织者承担赔偿责任吗?如有更多问题需要法律咨询,请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相关领域律师。
陈先生母亲喜欢跳舞,经常和小区内志趣相投的姐妹们组织去跳广场舞,某天陈先生的母亲像以往一样正常去跳舞,期间突发疾病意外身亡,陈先生找到组织者希望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但对方称其是自愿参加,拒绝了陈先生的要求。
从法律角度讲对于陈先生母亲的死亡,组织者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
案中,组织者组织“广场舞”,单纯为丰富大家的业余生活,主观上没有过错,而且陈先生母亲的死是因为疾病猝死,属于自身机能变化的结果。所以其对陈先生母亲死亡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行为人在参加明知存在一定风险的活动时,一定要量力而行,安全占首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