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散文网 会员登陆 & 注册

股东们要小心!股权转让后仍可能会被追加为公司债务的被执行人

2023-03-10 11:29 作者:周华律师  | 我要投稿

有限公司,是指公司以其独立的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是,在认缴制的情况下,该财产也包括认缴制下未届出资期限的注册资本。当公司对外支付不能时,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应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该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消灭。特别是在执行程序中,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的情况下,可能会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这是公司法认缴制下一个美丽的“陷阱”,广大的公司股东一定要多加留意。

、注册资本认缴制的简要介绍

注册资本认缴制是公司法对工商登记制度的一项改革措施。在2014年3月1日新修订的公司法中,国家决定将公司注册资本由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注册资本认缴制,即新公司法实施后,公司股东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金额、出资方式以及出资期限等,并记载到公司章程中。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是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资本采纳了一定程度上的授权资本制,即允许公司成立时股东只实际缴付一定比例的认缴资本,其余认缴的资本在公司成立后的一定期限内缴清即可。通俗一点地说,注册资本认缴是指投资人可以自己决定注册资本的缴纳期限和缴纳方式;简单点说,就是注册公司的时候可以不实际缴纳注册资本,也可以成立公司了,在认缴的时间内存好注册资金就可以了。

这项制度在刚出来时,恰逢国家大力推广“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浪潮,极大的刺激了广大创业者的热情。新闻媒体不断报道“一元也可以注册公司”,更有甚者,大量的创业者将公司注册资本注册的非常高,千万起步,亿元也很常见。笔者的一位朋友,原来公司的注册资本只有一百万,由于公司规模小,运行的也十分良好。认缴制实行之后,立即去工商登记机关,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五千万元,认缴期限40年,还在同行和朋友面前炫耀,好像自己已经成了亿万富翁一样。

案例简介

1、案件起因

2015年8月6日,张某作为乙方,被告天地公司作为甲方,签订《F中心运营协议》一份,约定:甲方授权乙方为F项目县级运营商,负责业务区域为天堂县。在本协议签订三个工作日内,乙方需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县级商的系统服务费500000元,甲方正式授权乙方成为F项目县级商。合作期限从2015年8月6日至2018年8月6日。乙方有权按所规定获得甲方所提供的技术、业务等支持,具有F项目系统市级商管理权限,按固定比例享有自行签约联盟商家的分润奖励。甲方同意本协议的签署意味着甲方授权乙方在履行本协议时可以使用甲方的名称、商标、域名、企业标志等,但不能损害甲方的形象。甲方负责按照乙方提供的供应单给乙方定制特制的F项目运营系统,并负责对乙方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确保乙方能正常的市场运营。甲方有义务定期对乙方进行必要的业务及系统操作培训,甲方将无偿为乙方提供系统升级、售后咨询、安全保障等服务。甲方负责乙方定制系统和F项目大系统的对接和贯通,确保后期产品上行过程中产品销售信息和市场需求信息的一对一对接,解决产品销售系统的畅通。甲方负责建设海外代销代购系统,打通电子商务领域的全球化运营。该协议并对双方的其他合同权利义务、协议的变更及终止等事项作出了约定。原告在该协议乙方处签字并捺压指印,被告在该协议甲方处加盖公章。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支付了系统服务费500000元,被告天地公司向原告出具收据一份,载明:“兹收到天堂县张某系统使用费500000元”。

后来,被告天地公司仅提供了服务授权,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系统、进行指导培训、后期产品销售信息与需求信息对接等其他服,且随后该公司经营不善,面临倒闭。原告请求解除与被告天地公司所签订的合同,请求二被告退还所交纳的500000元,双方协商未果,遂引发纠纷。

该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天地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张某500000元。”

另一个事实是,2014年1月,第三人天地注册成立。成立是该公司章程显示,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原始股东为小明、小李,其中小明和小李各认缴出资500万元,各占注册资本的50%,出资方式为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于公司成立之日起20日内缴足。

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小明分17笔向第三人天地出资共计200万元。

2016年8月,第三人天地公司召开股东会,原股东小明将其在公司出资的认缴出资500万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老王,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同时,该公司修改章程为,老王认缴出资额500万元,占注册资本50%;小李认缴出资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0%,以上出资均于2044年10月1日内缴足。

2、追加为被执行人

张某诉天地公司的判决生效后,被告天地公司未履行法院判决。张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天地。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终结了执行程序。后张某以天地公司原股东小明作为天地公司的股东未缴纳或足额缴纳出资为由,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后法院做出执行裁定书,追加小明为该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认缴出资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

小明非常之诧异,自己两年前已经把公司股权转让给了公司的现任股东老王,自己早已经与公司没有联系,怎么突然之间就成立被执行人了呢?

后来小明找到笔者代理其执行异议一案,要求不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后经过一审和二审,两级法院均驳回原告小明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1、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小明的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此类判决通过网络查询和与同行交流,并非个案,而是普遍现象。虽然,也有个别法院也出现了支持不追加原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判决,但现实中,支持追加的判决更是主流。

、案例对实践的借鉴意义

1、公司注册资本不是写的越多越好

看到注册资本认缴制政策后,很多企业主认为:注册资本认缴制似乎“啥都不管了”,可算是自由了。为了体现我公司的实力,我何不把注册资本写大点。作为企业主,如果您要真这么想,那我只能说您太傻,而且太天真。要知道,您的这种想法绝对是大错特错。

因为修改后的新公司法第三款规定对此做了明确说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具体什么意思呢?就是有限公司的股东需要按照其认缴的出资额、股份公司的股东需要按照其认购的股份承担有限责任,即注册资本的大小依然决定了这家公司的资金实力和可以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所以这样讲,您就应该明白了,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并非意味着股东仅在实缴资本范围内承担责任,而是按照您的认缴额度来承担法律责任,而在企业分红环节,确实按照您的实际缴纳资本份额来分配利润。

你公司的注册资本认缴制为50万元,当公司经营不善将破产时赔本100万元,不过因为你的认缴制注册资本只有50万,那么只需将注册资本50万万赔偿给债权人就可以。然而如果你的注册资本认缴制时填了100万后,那么这100万元全部都需要赔给债权人。

  因此公司的注册资本认缴的越大,所需要承担的风险也就越大,并且如果注册资本随意乱填,也将给企业带来极大的隐患。并且公司一旦认缴了注册资本,就必须会以认缴的注册资本对公司承担责任,就如上面所说的,当公司破产,那么你认缴的注册资本,不管多还是少,只能全部用来抵债!

2、认缴出资不等于不出资,认缴期限再长也规避不了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对认缴出资制度的规定,认缴出资需要承诺缴纳期限。虽然在公司成立时,可以不用实际出资,但在缴纳期限届满前仍要履行出资义务。若期限届满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等都有权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出资人“聪明”地认为,公司注册时只要认缴期限足够长,事实上就不必承担出资责任了。其实,这种想法是十分错误的。比如,我国法律规定,在公司解散或公司破产的情形下,不论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是否到期,债权人均有权要求该股东承担责任。另外,根据最新的裁判规则,即便公司不属于解散或破产的情形,在一定条件下,法院也可以判决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因此,我们建议,在现行认缴资本制度下,出资人更要认真学习和总结公司注册和公司治理中的法律知识,以防出现意料之外的风险。

3、出资人无论是转让股权,亦或是受让股权,均需要全面评估和防范法律风险。

实践中,有一种普遍性误解,认为股权转让后,原股东就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了。事实上,并非如此。就本案而言,若资产公司在认缴出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法院一定会判决资产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其实风险远不止这一点,比如,即便没有债权人向资产公司主张债权,根据法律规定,城投公司也有权向认缴期限届满的股东主张权利,无论该股东是否已退出。就受让股权一方而言,风险也非常之多。比如,仍就本案来说,虽然债权人向资产公司主张权利被驳回,但因清华公司受让了资产公司的股权,所以清华公司就承继了资产公司的出资义务。所以,法院会判决支持徐某向清华公司主张权利的诉讼请求。再比如,因转让人和受让人信息不对称,转让人往往会隐瞒很多不利于受让人的信息,比如或有负债等。因此,我们建议,无论是转让股权或是受让股权,均需要认真评估并通过专门的措施来防范法律风险。

结语:

任何制度,都会有两面性。在注册资本认缴的制度下,虽然让创业者能更容易的踏上创业之路,但是同时也可能是创业者面临的第一个“陷阱”。这就要创业者在创业初期就要清晰的分析出其中的利弊,把政策吃透,才能为自己所用,搭上政策制度的顺风车。在认缴制度下,“公司财产”,不仅仅是公司现有的财产,该财产也包括认缴制下未届出资期限的注册资本,也就是股东个人尚未缴纳的注册之本连同公司的债务一起,都可以看作公司股东对公司所负的债务。也就是说,当公司对外支付不能时,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应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该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消灭。

所以,任何一家企业的企业主在公司注册登记时,一定要根据自己自身实际情况量力而行,匹配自己当期的资金能力或可预期资金能力,为未来的资本运作和经营运行降低压力。如果自己一时头脑发热把注册资本写的很大,而且实缴出资承诺预期无法完成,那就真是为了面子活受罪了。


股东们要小心!股权转让后仍可能会被追加为公司债务的被执行人的评论 (共 条)

分享到微博请遵守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