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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

2023-08-30 22:54 作者:刘高锋律师  | 我要投稿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

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事实也没有犯罪。前者指的是罪刑法定,后者谈的则是法律适用。

认定犯罪首先需要具备刑事违法性,即行为符合了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但是,仅仅有刑事违法性并不足以定罪处罚。从刑法保护的实质内容上讲,行为还须具有法益侵害性。

只有具备了前两个特征,同时达到了应受惩罚的程度,才可以处以刑罚。

由此,基于对实质法益的保护,具有刑事违法性且达到了应受刑罚惩罚程度的行为,才是犯罪。简言之,犯罪的特征有三,即刑事违法性、法益侵害性和应受惩罚性。

保护法益是目的。而保护法益的法律有三,即民事法律、行政法律和刑事法律。其中,动用刑事法律保护法益要求最严格。换言之,只有出现了民事法律、行政法律无法保护法益时,才可以动用刑法。

运用哪一法律不仅是技术问题,更是社会治理的大智慧。为能够精准适用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立案追诉标准。《刑法》也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比如在销售伪劣产品罪中,只有达到了“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标准,才可以启动刑事侦查程序。

值得说明的是,并不是只要达到了立案追诉标准就必然定罪处罚。立案追诉标准只是刑事违法性的内容之一,也是为了便于适用刑法而制定。除此之外,认定犯罪仍需要满足其他犯罪构成要件,比如在销售伪劣产品罪中,根据“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仍要求必须是故意犯罪,且实施了规定的行为。

理论上如此,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可能导致立案追诉标准被滥用。

常见的情形出现在诈骗类案件中,欠款金额达5000元以上的,很可能被刑事立案。而实践中的难题是,一旦刑事立案,出罪的难度非常大。为此,就必须强调法秩序统一原理,就必须三令五申,禁止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

在具体案件中,应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综合运用证据规则,避免出现以行政认定为依据判决犯罪的情况应当予以禁止。比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法〔2022〕66号)“七、依法解决鉴定难问题,准确认定伪劣种子”中,对于“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就不能作为决定性或者唯一性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必须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审查认定。

刑事判决不仅仅是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一句空话,而是通过综合审查在案证据得出案件事实,并运用刑法对其进行评价的过程。在进行法律评价时,不仅需要谨守刑法的谦抑性,而且也要遵守法秩序统一的原理。

归根结底一句话,非必要不动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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