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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专业课之马工程《民法学》、《法理学》真题及答案整理精选

2020-11-23 23:05 作者:识库学习网  | 我要投稿

考研专业课之马工程《民法学》、《法理学》

真题及答案整理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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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一、概念题

1法学方法论(常州大学2018年研)

答:法学方法论是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1)一般来说,法学方法论的内容可分为两个基本层次:①法学方法论的原则,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并对各种方法的适用发挥着整体性的导向功能。②各种法学方法,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主干部分,在研究各种法律问题时发挥着广泛的作用。

(2)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以下几条基本的方法论原则:①实事求是的思想观点;②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③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④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

 

2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国政法大学2017年研;中财2014年研)

答:规范性法律文件,专指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力范围,依据法定程序制定出来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有约束力的、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总称。一般均有如下特征:①规范性,即规定行为模式,明确权利义务,确定行为后果。②强制性,即一般以教育引导人民自觉遵守,同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对不遵守者予以制裁。③公开性,即公之于众,告诉人们哪些行为可以做、哪些行为应该做、哪些行为禁止做。④一般性,即不是针对某一个人,而是针对其调整范围内的所有人;不是只适用一次,而是可以反复适用。

 

3实体法(南航2016年研;杭师大2014年研;公大2009年研)、程序法(中南财大2014年研)

答:按照法规定的内容的不同和价值取向的差异,可将法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

(1)实体法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以追求实体正义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民法、刑法等。

(2)程序法一般是保障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实现以及规定诉讼过程中带有程序性的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3)就两者的关系而言,实体法与程序法关系密切,甚至不可分离;实体法与程序法相互补充、相互渗透、相互促进,以确保法律正确适用。

 

4根本法(中南财大2010年研)

答:根本法是指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居核心地位的、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制定与修改程序均特别严格的法律。在中国这样的单一制国家,根本法就是宪法的别称。根本法规定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等根本问题,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5特别法(苏州大学2014年研;厦门大学2006年研)

答:特别法专指适用范围限于特定主体、特定时间、特定空间、特定事项的法律。如教育法属于一般法,相对而言,高等教育法便是特别法。同一位阶上的法律,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特别法与相关的法律在基本精神上应保持一致,不能同宪法和其他上位法相抵触。

 

6法的效力(华侨大学2017年研;河北大学2017年研;武大2007年研)

答:法的效力是指法对其所指向的人们的约束力和保障力,是法不可缺少的要素。

(1)如果一个法律规范是有效力的或被判断为有效力的,它所设定的义务就有资格得到它所指向的人们的服从和遵守。它所授予的权利或权力就应当受到尊重,并在遭受侵害时得到司法机关的保护或恢复。如果一个法律规范是无效力的或被判断为无效力的,它所设定的义务和授予的权利就毫无意义。

(2)对“法的效力”的理解,必须把握两个维度:①“强制与保障”,而且是国家的强制与保障。如果没有国家的强制力与保障力,法的效力就会成为一句空话。②“价值与功能”。法之所以产生效力,根本原因在于法有其价值与功能。

 

7法的实效(华侨大学2011年研;厦门大学2008年研;南京大学2007年研)

答:法的实效是指法产生了预期的实际效果,是一个强调实际结果的范畴,所展示的是一种事实。法的实效与法的效力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一般来说,法只要是现行的,就是有效的;但这些现行有效的法,并不一定都能得到很好的遵守,在很多情况下,许多法是未能充分实现其效力的,许多违法犯罪行为往往逃脱了法的追究。法的实效是法的效力实现的结果,是动态的法的效力。

8法的时间效力(南京理工2011年研)

答: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的效力起始和终止的期限以及有无溯及力的问题。具体包括:①法的生效,是指法从何时起开始发生效力。在多数情况下,法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除公布之日起生效外,还有其他几种情况:a.法律本身规定一个具体生效时间;b.该法律规定具备某种条件后生效;c.以法律文本送达的时间为生效时间;d.该法规定试行,待试行后生效。②法的终止,是指法的效力绝对消灭。这有两种情况:a.明示终止;b.默示终止,即事实上发生法律冲突时,按照本国确定的原则使该法实际上终止。③法的溯及力,是指新法颁布后对在此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的问题,即是否溯及既往的问题,如果适用,则该法有溯及力,反之则没有溯及力。

 

9属人原则(华侨大学2018年研)

答:属人原则又称属人主义原则,是指以人的国籍和组织的国别为标准来确定法的适用范围的原则。其含义是:凡本国的人和组织,无论是在国内或国外,均受本国法律约束。但是,若绝对、唯一地实施这一原则,将有碍于对国家主权的维护,导致一国的法不适用于在该国领域的外国人和外国组织。

 

10法的溯及力(山东师大2018年研;山东科大2018年研;南航2017年研;杭师大2017年研;南京大学2013年研;厦门大学2012年研;公大2010年研;中南财大2010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9年研)

答:法的溯及力,是指新法颁布后对此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的效力。一般而言,法律只应适用于它生效后发生的行为、事件和形成的关系。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是绝对的,有些情况下,立法者可以把新法溯及既往地适用于过去的行为、事件和关系,以补充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不足。这样做应遵循有利追溯的原则,在民法中多表现为,如果先前行为和关系现在看来是合法的,且对各方有益,新法应承认其合法性并予以保护;在刑法中表现为从轻追溯,即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时,适用新法。

 

11从旧兼从轻(北化工2010年研)

答: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原则上,对其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一律不适用,除非新法处罚轻于旧法处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是绝对的,有些情况下可以把新法溯及既往地适用于过去的行为、事件和关系,以补充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不足。实践中,还应遵循有利追溯的原则,这在刑法中表现为从轻追溯,即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时,适用新法。

 

12法的要素(四川师大2018年研;中山大学2017年研;北航2007年研)

答:法的要素是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任何时空中以整体形态存在的法律都是由基本的要素构成的,如果把整体形态的法律看成一个系统,那么法律要素就是构成系统的元素。法的要素具有个别性和局部性、多样性和差别性、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的特征。

 

13法律概念(山东科大2018年研;常州大学2018研;广东财大2018年研;山东大学2017年研;南京师大2016年研;中南财大2010年研;南京大学2009年研)

答: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与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是“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建筑材料”;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

法律概念有两个来源:①脱胎于日常生活中的概念,经法律人对它的吸纳而成为法律概念;②法律人(立法者、司法者、法学家)的创设。法律概念实际上都直接或间接地来自日常生活。

 

14法律规则(河北大学2018年研;浙江财大2017年研;中国政法大学2016年研;温州大学2016年研;北航2015年研;中山大学2015年研;南航2014年研;中南财大2012年研;北交2007年研;武大2006年研)

答: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的主要元素,它通常有严密的逻辑结构。对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法学界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三要素说和二要素说。三要素说即法律规则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构成。二要素说是20世纪90年代在批评三要素说的基础上兴起的一种新的学说,它将法律规则的结构分为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两部分。

 


 

 

《民法学》

 

一、概念题

1民法[浙江工商2015年研;中南财大2005年研]

答: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广泛,涉及每个人、每个家庭、每个企业和其他多种社会组织,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几乎都与民法相关联。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在社会生活中,民法是人们的行为规则;如果不遵守这种规则而发生诉讼时,民法是法院裁判民事案件的准绳。

 

2形成权[中国政法大学2017年研;湘潭大学2016年研;武大2015年研]

答: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形成权理论是由德国学者Emil Secke提出的。形成权的主要功能在于权利人得依其单方的意思表示,使已成立的法律关系的效力发生、变更或消灭,如债权人的撤销权。形成权的类型、范围广泛,依形成权所生效力可以分为三类,即生效形成权、变更形成权和消灭形成权。

 

3民事责任[四川师大2018年研;北邮2009年研]

答: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责任的含义具体包括:①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②民事责任是应由责任人承担的一种不利的法律后果。③民事责任以一方当事人补偿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为主要目的。④民事责任既有过错责任,也有无过错责任。⑤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

 

4监护[温州大学2018年研;广东财大2014年研;北师2012年研;中南财大2012年研;上海海事大学2010年研;浙大2007年研]

答: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被监督、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监护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利益,弥补其民事行为能力的不足。监护人的设定方式有三种:①法定监护;②意定监护;③指定监护。

 

5民事法律行为[中财2018年研;温州大学2016年研;首都经贸2010年研]

答: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包括:①应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②应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③应是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①一般成立要件,包括当事人和意思表示。②特别成立要件,是指依据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约定,某些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还应具备特别的事实要素。

 

6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河南师大2017年研;广东财大2016年研;中山大学2010年研]

答: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又称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该已经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归于无效的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包括:①基于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③受欺诈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④受胁迫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7诉讼时效[中财2014年研]

答: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导致义务人有权提出拒绝履行的抗辩权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具有如下特点:①法定性。诉讼时效是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限。超过该期限以后,当事人的民事权利的效力就会受到一定的影响。诉讼时效不是当事人约定的期限,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限。②强制性。诉讼时效的强制性包括:a.禁止当事人通过约定排斥时效规范的适用。b.禁止当事人违反时效的规定约定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期间。c.禁止当事人就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作出约定。d.禁止当事人就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作出约定。③体现了义务人的时效利益。时效利益,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丧失了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义务人因此可以不履行义务,继而获得其本来不应该获得的利益。

 

8物权[温州大学2018年研]

答: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其特征包括:①物权的主体具有特殊性。在物权法律关系中,权利人是特定的,而义务人是不特定的第三人。②物权的客体主要是特定的有体物,主要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例外情形下,可以为人力所支配的无形的自然能量也可以准用物权的保护。③物权在效力上具有优先性。物权的优先性一方面体现为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另一方面体现为各个物权内部的优先效力。④物权具有支配性。物权的支配性决定了物权具有优先性、追及性等特点。⑤物权具有排他性。一是所有权的排他性。因为同一物之上不得存在两个所有权。二是他物权的排他性。同一物之上不得成立两个在内容上相互矛盾的他物权。

 

9物权公示原则[中山大学2016年研]

答: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动必须依据法定的公示方法予以公开,使第三人能够及时了解物权的变动情况的原则。由于物权的设立、变更可能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这就需要建立公示原则,将物权设立、移转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要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随意创设。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动产则以交付为物权变动公示方式。

 

10预告登记[三峡大学2017年研;东财2011年研]

答:预告登记是指为确保一项旨在将来发生物权变动的债权请求权之实现,而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的预先登记的行为。预告登记主要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买卖房屋协议;二是其他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协议。预告登记本身并不是直接表彰物权变动结果的公示方法,而仅仅是在物权变动过程中为了保障权利人取得物权的一种公示方式。例如,出卖人将房屋转让给预告登记权利人以外的人,并为其办理了房屋登记,该房屋登记应当被更正,但买卖合同仍然有效,只不过因为履行不能,将使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面,如果出卖人对不动产进行了处分,即便办理了登记手续,预告登记权利人也有权要求更正登记。在办理预告登记后,在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情况下,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申请登记。

 

1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暨南大学2017年研;温州大学2017年研;武大2014年研;华中农大2011年研]

答: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在对建筑物进行纵向和横向区分的基础上,由业主所享有的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三项权利所组成的一种复合的权利。

 

12无因管理[华侨大学2018年研]

答: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人,为管理人;接受事务管理或服务的人,为本人。因本人一般会从管理人提供的管理或服务中收益,故又被称为受益人。我国《民法典》总则编第121条明确规定了无因管理制度,该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无因管理发生后,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无因管理之债,其中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付其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本人则负有偿付该项费用的义务。

 

13债权人代位权[温州大学2018年研;南开大学2010年研;上海海事大学2010年研]

相关试题:代位权[首都经贸2010年研;人大2007年研]

答: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危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当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财产权利时,债务人权利的实现将使得其责任财产增加。如果债务人不积极行使其享有的对第三人的财产权利,其责任财产将出现应增加且能增加而未增加的情形,从而危及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允许债权人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的权利,就会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及时增加,债务人承担财产责任的能力也将增强,从而达到保障债权实现的目的。

 

14缔约过失责任[浙江财大2018年研;青岛大学2015年研;北邮2008年研;北交2004年研;南京大学2004年研]

答:缔约过失责任是指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与他人接触时,负有以适当方式照顾与保护未来合同当事人的法益与利益的义务,如果违反了该义务,则负有以准合同方式进行损害赔偿的责任。缔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有:①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具体类型可以表现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②对方当事人受有损失。③违反先合同义务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④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

 

15无过错责任原则[华侨大学2018年研]

相关试题:无过错责任[浙江工商2017年研;武汉理工2010年研]

答: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考虑行为人有无过错,或者说行为人有无过错对民事责任的构成和承担不产生影响的原则。其特征包括:①法律对其适用对象予以特别规定以与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区别开来。②在构成要件方面,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侵权人的过错。③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件,侵权责任由加害行为、损害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三项要件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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