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办土地增值税的条件和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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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土地增值税的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计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依据
1.《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1款
2.《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3.《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代办土地增值税的步骤:
1、申请土地增值税发票,首先,申请人需要办理土地增值税发票,提交相关资料,如房屋销售合同、遗嘱继承文书等。
2、缴纳土地增值税,然后,根据税务机关的审核结果及征收凭证,到当地银行缴纳土地增值税,并将发票、缴费凭证等相关材料备案保存。
3、申报缴纳证明,缴纳完款项后,申请人需要向税务机关出具土地增值税缴纳证明,以确认已完成缴税手续。
土地增值税是一种特殊性税收,法律规定其征税对象是出让土地使用权、扩大或改变用途的土地使用权,而土地增值税税率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总额不相关,即不考虑实际成交金额高低。其行政征收方式以自行申报缴纳为主,依据国家规定实施同比征收,具体税率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有关,土地出让金标准由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
代办土地增值税的材料:
1、纳税申报表
(1)《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土地增值税申报表》及《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土地增值税申报表(附表)》;
(2)《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土地增值税清算使用);
(3)《土地增值税申报表(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
2、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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