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经济学概论》10.6 矿山地租和建筑地段的地租。土地价格
【本文转载自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仅供学习参考】
第六节 矿山地租和建筑地段的地租。土地价格
在土地所有权同土地的经营相分离的条件下,不仅经营农业需要向土地所有者交纳地租,就连开采矿山和使用地块进行建筑也得交纳地租。不同的地方在于,农业地租是为了获得一种生产要素而支付的,在这里,土地的自然物质会直接参加产品的形成。而建筑地段的地租,则是为了获得生产场所而支付的,土地在这里虽然是生产的条件,但并不是生产的要素,它不像在农业中那样,直接以它的自然物质参与产品的形成。至于说到矿山地租,那既不是为某种生产要素而支付,也不是为生产场所而支付,它只是为一个物质财富的贮藏所而支付,采矿无非就是要把物质财富从这个贮藏所中挖掘出来。[1]
现在,让我们先来考察矿山地租。
马克思指出:“真正的矿山地租,是和农业地租完全一样决定的。”[2]因此,只要了解了农业地租,对矿山地租的了解就是很容易的了。
首先,矿山同农业用地一样,需要支付级差地租。形成这种地租的条件是:各个矿山[3]的有用物质的蕴藏丰度不一致,矿层的深浅从而开采的难易不一致,距离销售市场的远近不一致,同时,对这些矿山进行追加投资所取得的生产率也不一致。在上述条件下,各个矿山开采出来的矿产品的个别生产价格就各不相同。但由于矿山的数量有限,因而采矿业同农业一样也存在着经营的垄断,这就使矿产品也必须按照劣等生产条件所决定的社会生产价格来出卖。这样,开采优等和中等矿山的资本家就可以经常取得超额利润,而矿山所有者则以地租的形式把这些超额利润攫为己有。
其次,采矿业也同农业一样,需要支付绝对地租。这种绝对地租也是由矿产品价值超过其生产价格的余额形成的。在采矿业中,由于不需要购买原料,资本的有机构成通常低于工业资本的平均构成,因而矿产品的价值也就高于它的生产价格。只要矿产品按照价值出卖,矿山经营者就能够向矿山所有者提供绝对地租。
最后,采矿业还存在着垄断地租。某些稀有的矿产品,可以按照垄断的高价出卖,所以能够向这种矿山的所有者交付垄断地租。
矿山私有权和矿山地租的存在,对于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同样起着严重的阻碍作用。对矿山征收地租,不仅一般地提高了矿产品的价格,使工业得不到廉价的原料,而且限制了对采矿业的投资,使得许多地下矿藏得不到充分的合理的利用。
注:
[1] 参阅马克思:《剩余价值学说史》,第2卷,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345-346页。
[2]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第905页。
[3] 包括油田、渔场等,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