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国家属性决定政治形式—第二节 政治形式的本质取决于国家类型
第二节 政治形式的本质取决于国家类型
一、阶级统治决定国家类型
在政治形式问题上,亚里士多德的理论是十分经典的。亚里士多德从寻求切实可行的优良的政治制度出发,对当时他所知道的城邦国家的政治形式即政体,进行了系统的分类。亚里士多德按照两种不同的标准对政体进行分类:一是执政者所追求的目的;二是执政者的人数。依据执政者所追求的目的,他把执政者谋求公共利益的政体称为常态政体,而把执政者追逐私利的政体称为变态政体。依据执政者的人数,他认为常态政体包括三种政体:一是一人执政的君主政体;二是少数人执政的贵族政体;三是多数人执政的共和政体。相应地,变态政体也包括三种: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亚里士多德的这两个分类标准,从根本上讲,仅涉及到政体的形式,尽管他也把执政者追求的目的作为一项标准来划分政体,但这一标准的实际价值仅仅是给同一形式的政体作道德判断,符合道德判断的为常态,反之,则为变态。例如,贵族政体与寡头政体,形式上都是少数人政体,它们之间的差异仅仅是追求目的的不同。由于亚里士多德仅仅从政体形式上划分不同政体,所以他的政体分类很快就遇到了困难。这种困难出现在基于贫富分化社会中的平民政体和寡头政体。按亚里士多德的基本标准,这两种政体的差异,仅是执政人数的差别,寡头政体是由少数人掌权,而平民政体是由多数人掌权。但完全有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即这些掌权的多数人是有产者,而非平民;或者,这些掌权的少数人是平民,而非有产者。按亚里士多德原先的标准,前一种情况应是平民(穷人)政体,而后一种情况应是寡头(财阀)政体。这两种情况显然是与原先定义相违背的。为了解决这种疑难,亚里士多德不得不在两个标准之外,引人一个新标准,即依据政权是掌握在富人还是掌握在穷人手中,来划分平民政体与寡头政体。他说:寡头和平民政体的主要分别不在人数的为少为多。
两者在原则上的分别应为贫富的区别。任何政体,其统治者无论人数多少,如以财富为凭,则一定是寡头(财阀)政体;同样地,如以穷人为主体,则一定是平民政体。【1】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的政体划分,最终也不得不落到政权是由社会中哪一部分人掌握这一根本问题上。在阶级社会中,政权由哪一个阶级掌握,实际上是阶级统治的问题。国家由什么样的阶级统治,不仅决定国家本身的类型,而且决定政体的性质。亚里士多德意识到政权的社会阶级归属与政体性质之间的关系,但是,他没有把这种关系说清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他缺乏城邦(或国家)类型这一概念,没有阶级统治决定城邦(或国家)类型这一思想。
马克思主义政体理论以阶级社会为其现实基础,认为政体是指一定的社会阶级取何种形式去组织那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因而,政体是阶级社会中阶级对立和冲突的产物。在阶级社会中,政体遇到的首要问题,是哪一个阶级掌权的问题,而不是亚里士多德所说的由多少人掌权的问题。在阶级社会中,哪一个阶级在社会中占据主导地位,将决定整个国家的性质。不同阶级统治的国家,其性质是不一样的,从而产生不同国家的类型,即国体。在这里,在政体与阶级统治之间,马克思主义政体理论引进了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即国体。它不再像亚里士多德那样就政体谈政体,而是在首先把握国体的基础上分析各种政体。这样,不仅能够有效地避免亚里士多德的那种困境,而且使整个政体理论更科学、更深刻。
马克思主义认为,“到目前为止还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着的社会,都需要有国家”,虽然,从表面上看,“国家是整个社会的正式代表,是社会在一个有形的组织中的集中表现,但是,说国家是这样,这仅仅是说,它是当时独自代表整个社会的那个阶级的国家”。【2】这也就是说,任何国家,都是在经济上和政治上占统治地位的统治阶级国家,是统治阶级的组织。因此,“国家是文明社会的概括,它在一切典型的时期毫无例外地都是统治阶级的国家,并且在一切场合在本质上都是镇压被压迫被剥削阶级的机器。”【3】
历史唯物主义的出发点是:“生产以及随生产而来的产品交换是一切社会制度的基础;在每个历史地出现的社会中,产品分配以及和它相伴随的社会之划分为阶级或等级,是由生产什么、怎样生产以及怎样交换产品来决定的。”【4】因此,阶级在任何时候都是自己时代的经济关系的产物。封建社会出现的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是封建社会生产关系的
【1】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3版第135页。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20页。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72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24—425页。
产物;同样,资本主义社会出现的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物。“资本家和雇佣工人是生产职能的唯一承担者和当事人,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对立是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本质产生的”。【1】作为一定经济关系产物的一定社会的阶级和阶级关系,实际上是这种经济关系的反映。由于社会经济关系是由人类社会生产发展所决定的,因此处于社会生产发展不同阶段的社会经济关系是不一样的;同样,作为这种关系的反映,即社会阶级与阶级关系也是不一样的。在奴隶制生产关系下,占统治地位的是奴隶主阶级,奴隶主不仅占有生产资料而且占有奴隶。在封建制度生产关系下,占统治地位的是封建主,封建主占有生产资料和不完全占有农奴或农民;农奴或农民有自己的经济,处于依附地位。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占统治地位的是资产阶级,资产阶级占有生产资料;具有人身自由的无产阶级,因不占有生产资料而成为供资本家使用的雇佣劳动者。可以看出,在这些不同经济关系基础上形成的不同阶级和阶级关系,尽管都存在着剥削阶级,存在着一个阶级镇压和剥削另一个阶级的阶级关系,但是,处于统治阶级地位的阶级是不一样的,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剥削与被剥削的经济关系也是不一样的。因此,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哪一阶级处于统治地位,不仅决定在阶级对立中形成的国家的阶级的归属和性质,即决定国家是哪一阶级的工具或统治组织,而且决定国家作为阶级统治机器的统治方式。这样,国家由不同统治阶级掌握,就自然形成不同的国家类型。正是在这意义上,阶级统治决定国家类型,国家类型的本质差别是国家阶级属性的差别。毛泽东把这种国家类型称为国体。毛泽东说,所谓国体,“就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2】
列宁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所强调的历史上社会划分阶级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国家这一事实,把人民历史的发展划分为:父权制原始社会、奴隶制占有制社会、农奴制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列宁指出,人们“应当时刻注意到社会从奴隶制的原始形式过渡到农奴制、最后又过渡到资本主义这一基本事实”,并“根据这种基本划分来观察国家”,如果这样,那么人们就看到,“在人类史上有几十个几百个国家经历过和经历着奴隶制、农奴制和资本主义”。【3】在剥削阶级统治的社会,国家主要有三种类型:奴隶占有制国家、封建制国家和资产阶级国家。在资本主义社会必然存在的无产阶级反对资产阶级的斗争,最终将不可避免地导致无产阶级专政,即建立无产阶级政权,“这个专政不过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和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II,人民出版社1973年版第166页。
【2】《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76页。
【3】《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7页。
进人无阶级社会的过渡”【1】,即从资本主义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的过渡。在整个过渡时期,阶级虽然已开始消亡,但还存在,因而还需要国家,这个时期的国家不能是别的,一定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这样,国家作为阶级和阶级对立的产物,在其彻底消亡之前,将经历四种类型,即作为剥削阶级国家的三种类型和一个特殊的、过渡性质的国家类型—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
二、国家类型规定政治形式的本质
在国家类型(即国体)与政治形式(即政体)的关系上,马克思主义首先认为,国家类型对政治形式具有决定作用,也就是国体决定政体。国家类型表明的是国家的阶级属性,即表明这个国家中的阶级关系以及哪一个阶级是社会的统治阶级;而政治形式,则是统治阶级实行统治所采取的政权构成形式。很显然,这种政权构成形式的性质是由采用这种形式的统治阶级的本性所决定的。正因为这样,列宁在《论国家》一文中一再告诫人们:要认清各种各样繁杂的政治形式,就必须牢牢把握住社会阶级划分的事实。【2】
国家类型对政治形式的决定作用,首先体现为对政治形式性质的决定作用。这也就是说,同一种政治形式在不同的类型的国家中,其性质是不一样的。同是君主政体,在奴隶制国家,它的实质是奴隶主专政;在封建制国家,它是地主专政。同样,同是民主共和政体,在奴隶制国家,它是以不承认奴隶为人或为社会公民前提下的奴隶主专政;在资本主义国家,它是实现了政治解放的资产阶级专政,即在这种民主共和制下,所有的社会公民在法律上都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实际上,国家类型的这种决定作用,就是决定政治形式的阶级属性。这种决定作用在表明不同类型国家的政治形式的阶级属性是不一样的同时,也表明同一种类型国家的不同政治形式的阶级属性在根本上是一样的。
国家类型对政治形式决定作用的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对政治形式的具体表现形态的决定和影响上。也就是说,同一种政治形式,在不同类型的国家,其具体表现形态势必因阶级对立关系的不同而有所不同。马克思和恩格斯不仅都认为,民主共和国是资产阶级统治的彻底形式,而且还都认为民主共和国是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过渡社会的政治组织形式,即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政治形式。但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很明确地指明民主共和制在这两种国家有本质差异的同时,还强调指出,因阶级对立关系的不同,这两种类型国家民主共和制的具体表现形态也应不同。马克思根据巴黎公社实践的经验提出,无产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32—333页。
【2】《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7页。
阶级民主共和制应实行与资产阶级议会制不同的议行合一制。对于国家类型将决定和影响政治形式的具体表现形态问题,列宁在1919年3月的第三共产国际成立大会的发言中,在批判当时社会党人“一般民主和一般专政”的谬论时,又作了全面的强调。列宁说:“社会党人在理论上和政治上的另一个错误,在于不懂得从古代的民主萌芽时期起,在几千年过程中,民主的形式必然随着统治阶级的更换而更换。在古代希腊各共和国中,在中世纪各城市中,在先进的各资本主义国家中,民主有不同的形式和不同的运用程度。如果认为人类历史上最深刻的革命,世界上政权第一次由少数剥削者手里转移到多数被剥削者手里的现象,能够在旧式的即资产阶级的议会制民主的旧范围内发生,不需要最急剧的转变,不需要建立新的民主形式和体现运用民主的新条件的新机关等等,那就荒谬绝伦了。”【1】列宁在此实际上表明,民主政体形式在不同阶级统治社会中是不一样的,任何新的统治阶级都是根据新的形式来确立民主政体的,无产阶级革命和建立民主共和国,更应建立新的民主形式。
在人类历史发展的长河中,从国家的产生到国家的消亡整个过程中,国家将经历四种类型,其中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属于剥削阶级的国家,而无产阶级的国家是广大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因此,前三种类型的国家与无产阶级的国家在本质上有天壤之别,这种差别决定了前三种国家与无产阶级国家对政体选择的价值取向有着巨大的差异。对于无产阶级国家来说,无产阶级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无产阶级只能选择民主共和制。恩格斯说:“如果说有什么是勿庸置疑的,那就是,我们的党和工人阶级只有在民主共和国这种政治形式下,才能取得统治。民主共和国甚至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特殊形式,法国大革命已经证明了这一点。”【2】至于这种政治形式在各个国家将以什么样具体的形态表现出来,各国无产阶级可以根据各国的特点,自行确定。然而,对于剥削阶级统治的国家来说,它们对政治形式选择的价值取向完全是根据统治阶级本身的利益和统治的要求,因而没有一个确定的选择。这也就是为什么剥削阶级统治的国家对政治形式的选择是多元的一个重要原因。尽管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都属剥削阶级国家的类型,但这三种国家类型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依次出现的,所以,后一种国家类型要比前一种国家类型来得先进。这样,从总体趋势上讲,剥削阶级选择政治形式的价值取向是趋于进步和民主的。虽然,民主共和制是资产阶级统治的工具,但它在人类
【1】《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723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74页。
社会发展过程中,却是一种巨大进步。
应该看到,在剥削阶级统治的国家类型中,国家类型对政治形式的决定作用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即并不是什么样的国家类型一定采取什么样的政治形式。“在奴隶占有制国家内,有君主制,贵族共和制,甚至有民主共和制。”【1】在封建制国家,君主制占主导地位,但也还存在共和制。在资本主义国家,民主共和制是其最好的政治外壳,但这不等于它只有这一种政治外壳,实际上,有些国家选择的并不是民主共和制,而是君主制,甚至是法西斯独裁制。这一事实表明,国家类型对政治形式的决定仅仅是相对的。这样,国家类型与政治形式的结合常常呈现出错综复杂的情况:每一个社会经济形态,都有与之相适应的国家的历史类型即国体,而同一类型的国家的政治形式即政体,往往是不相同的。也就是说,相同性质的国体,可能选择不相同的政体;相反,不同类型的国体又可以采取同一种政体,例如,在奴隶制国家和封建制国家中出现的大体上相同的共和政体。鉴于国家类型与国家政治形式之间关系的相对性,在考察国家类型和政治形式时,既不能笼统简单地只看国家类型,忽视纷繁复杂的国家政治形式问题,也不能离开国家的阶级内容,孤立地分析国家的政治形式。
尽管在国家类型和政治形式的关系上,国家类型起着决定和主导的作用,但是政治形式作为一定国家类型的表现形式,对于更好地实现阶级统治任务,对巩固国家的安定,是有重要意义的。从这意义上讲,政治形式并不是一个简单地服从国家类型的问题,实际上它的选择将直接关系到阶级统治,从而也影响到国家类型。政治形式比国家类型要复杂得多,解决不好,将引起阶级统治的危机和社会的动荡。例如,法国大革命后,建立起了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国体问题可以说是解决了。但是从1789到1870年,却反复经历了共和、帝制,再共和、再帝制、再共和的演变。在这82年时间里,伴随着政体形式的不断变换,法国社会也动荡不定。相反,如果政治形式选择得比较恰当,并长期稳定,那么国家就能在比较稳定的状态下发展、进步。关于这一点,前面列举的英国君主立宪制确立后对英国社会政治发展所带来的积极作用的事例是一个很好的事实例证。
【1】《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