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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补偿决定中未明确这些事项,可起诉撤销!

2021-08-20 15:44 作者:凯诺律师  | 我要投稿

  

  房屋征收过程中,如果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就补偿事项谈不妥的情况下,征收方为了尽快完成拆迁工作,常会对被征收人作出房屋补偿决定。不过,在许多老百姓的眼里,对于相关部门作出的补偿决定一般情况下可能很难撤销。

  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如果该补偿决定中的事项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或是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那么同样也是可以依法撤销。

  河北某公司被纳入到了征收范围内,但是该公司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一直没有达成协议,随后征收方对该公司作出了补偿决定,该公司在收到补偿决定后认为,补偿决定不合法,于是向有关部门申请了行政复议,但收到复议决定后,该公司又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复议决定和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经过法院的审理,法院依法撤销了行政复议决定和补偿决定。

  但相关部门对该判决不服申请了再审称,其作出的关于xx公司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中规定,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转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二审法院关于征收补偿,实际上没有提供具体的置换意见的认定错误,涉案评估报告以相关部门发布征收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二审法院认为补偿决定显失公平没有法律依据。

  未明确产权调换等事项补偿决定不合法

  针对本案,再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相关部门作出的补偿决定是否合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本案中,相关部门作出的补偿决定中未明确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也未明确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仅表述“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转换”。而涉案《xx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关于非住宅的产权置换规定为“被征收房屋与调换的新房按市场价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等价值置换,不足或多余部分互找差价。附属物、室内装修、地下室按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并且该补偿决定中也未明确xx公司的产权调换房屋。

  补偿决定被撤销

  因此,二审法院关于涉案征收补偿决定实际上未提供具体置换意见的认定,符合客观事实。

  除此之外,涉案评估报告是以2014年11月24日为时点,但是该评估报告直至三年多后才实际作出,期间房地产市场价格已明显上涨,相关部门根据该评估报告确定的货币补偿数额明显低于作出补偿决定时的市场价值,而且相关部门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造成延迟是属于xx公司的责任,因此法院认定相关部门依据该评估报告作出补偿决定明显有失公平,并无不当。

  最终,再审法院驳回了相关部门的再审申请,依法维护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

  收到补偿决定及时启动法律程序

  除了本案中出现的情况之外,如果补偿方式是征收方擅自决定的,或是评估机构并非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方法不利于被征收人、征收方违背先补偿、后搬迁原则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等进行征收或是补偿安置,那么被征收人在收到补偿决定后,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补偿决定。

  根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置换。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从上述的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被征收人不仅有权选择补偿方式,还有权选择评估机构,且相关部门在征收时也必须要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实践中,如果征收方擅自选定评估机构,直接以某种补偿方式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或是补偿标准明确低于市场价、评估报告未及时做出导致房价上涨,可相关部门仍以该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进行补偿等,那么被征收人一定要提高警惕,在收到补偿决定后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补偿决定,或是撤销征收决定,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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