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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审稿制是出版管理的制度

2023-03-02 11:39 作者:星辰庭院  | 我要投稿

在书籍出版过程中,阅读稿件有利于编辑提高编辑稿件的实践能力,保证稿件的质量。三级审稿制度是国家规定的出版社内部审稿制度,是现行的审稿制度。

所谓三审制度,是指责任编辑(编辑、副编辑、编辑、助理编辑担任责任编辑)初审(一审)、编辑室主任(副主任)或出版社领导委托编辑、副编辑审核(二审)、社长或总编辑或社会领导委托编辑、副编辑审核(三审)。三审制度规定了各级具体人物,在程序上交叉互补、分层限制,既能实现对手稿的客观公正评价,又能避免编辑知识不足和工作疏忽造成的错误,有利于加强对手稿质量的监督。

三审制对各级任务作了详细的规定和分工,具体内容如下:

初审(一审)是对手稿进行全面检查,进行评价,提出处理意见。初审是编辑部工作的基础工作。编辑的水平和认真态度是提高书籍质量和出版效率的关键。初审是三审制度的前提,必须认真检查,逐字逐句地阅读手稿。初审对政治倾向、思想品味、学术或艺术价值、结构方法、写作水平等方面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对本书的优缺点进行真实的评价,同时评价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出版价值,严格按照编辑规范编辑,写出相对中肯的阅读意见。

核查(二审)是在充分了解稿件内容的基础上,从更高的角度审查初审意见是否中肯,再次检查稿件内容和形式,表达自己对原则问题和初审未解决的问题的看法,提出处理意见。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退还责任编辑再次审查处理。

最终审查(第三次审查)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具体情况,或阅读全稿,或根据初审、核查提出的问题有目的地审查部分内容,并在此基础上审查初审、核查意见,从全社会、全局的角度考虑稿件是否适合出版,提出稿件是否采用的决定性意见。最终审查不仅要处理初审和核查中提出的问题,还要发现初审和核查中未能存在的问题。编辑审查的关键环节之一是进行全面的最终检查。

所谓的决定性意见,包括三种情况:一是由社会领导委托,但未授予签发权;二是根据国家出版管理规范,采用决定权在相关上级单位而不是出版社;第三,出版社不确定是否可以采用,但必须请有关领导单位或专家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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