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的“正当”,“正义”与“正确”(二)
一
什么是“正当”与“不当”?
又一个普遍认可的说法是,“维护合理的权益就是正当的”。相对的,“维护不合理的权益就是不当的”。
其实,这叫做“正义”。因为它指向的关键点是“合理”。但是,什么是合理呢?法律不能完全界定。比如,在爱情故事中,“忠诚”是合理的。而在战争行为中,“欺诈”也是合理的。
由此,定义“合理”就是属于一个“利益集体”的道德价值观念。所以,它是“正义”,而非“正当”。
正当,不涉及“价值判断”。可能一个举报行为是“令人不耻”的,比如,司马举报韩红慈善基金会违法违规。
但是,这个行为本身,却是“正当”的。第一,司马是以“维护公共利益”的“公共权利”进行举报。因为慈善基金会是“社会公益团体”,它必须接受公众的监督。司马具体举报人的资格,举报并非不当行为。
第二,司马提供了相关举报材料。这表明,举报人的“确认”并非出于主观臆测,因此也并非不当行为。
虽然有人说,这些材料有一部分涉嫌“伪造”,但是没有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证据支持这种说法。再次强调,只要材料本身是真实的,那么举报人依据材料做出的“确认”,即使最终证明与事实不符,也不会被追究责任。
实际上,我很怀疑,司马是早有预谋,所以在行为上不会真正出现“不当”之处。当然,怀疑是“主观臆测”,不能作为证据的。
那么,司马就不能被认为是“恶意举报”了?
就法律层面来说,是的。不然大家能放过他?因为他连“不当”都算不上,所以法律不能把他怎么样。此外,北京民政局的调查结果和公告,也证实“韩红慈善基金会确实存在违规行为”,至少在一个侧面表明,司马的“确认”并非单纯的“个人臆想”。
可是,为什么司马都是“正当”的,却让我们如此反感,甚至认为是“恶意举报”呢?
因为,法律层面的“正当”判断,并不由道德价值观念出发。法律只注重举报这一行为本身的“正当性”。
而在道德价值层面,也就是“正义”方面,这个评价就完全不同了。
大多数人的直观感觉是,“韩红忙着做慈善,司马忙着举报做慈善的人,司马你的良心呢?”
其实,这只是直观的情绪表达。因为我们也知道,韩红做慈善,与韩红慈善基金会是不是有违规行为,这两者并没有必然的关系。也不是说,韩红做慈善,别人就不能调查韩红慈善基金会有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
我们真正气愤的,是还没有说出的后半句,“如果你真的关心公众利益,为什么只盯着韩红,别的基金会呢?”
我们并不傻。不管是司马举报行为的正当,还是韩红基金会确实存在某些违规行为,都不表示司马的举报是“正义”的。司马就是在针对韩红。是的,这个说法是拿不出证据的,它是“主观臆测”。但是,也正因为它只是“主观臆测”,它就是“正义”的判断,是对社会正当的公众利益的积极维护。这种方式,就叫做正义的“自由心证”。
二
自由心证,它可以是纯粹的主观臆测。前面已经讲到,举报行为中的“确认”,不可以是纯粹的主观臆测,必须有相应的能够必然产生主观臆测的证据。因此,如果只凭借“自由心证”,或者只凭借“一腔正义”,举报某一个现象,这属于“不当行为”。
比如,当事人认为一篇文章的内容是“影射”自身,对自己构成了侵权伤害,这就属于“自由心证”。金庸的小说很多人都看过。也有很多人认为,《笑傲江湖》中的魔教,与《鹿鼎记》中的神龙教,带有“影射”含义。这就是“自由心证”。如果让这些人拿出支持这个判断的证据是拿不出的。金庸本人也从未真正确认过“影射”的事情。
由此,当事人如果在“举报”维权之前,必须首先从文章中找出明确的,不含歧义的“指向性”,能够表明文章影射的确实就是当事人。然后,当事人通过举报这一行为,将证据提供给相关部门,作出最后确认。
三
这就是举报的整个过程。
第一步,举报的主观性。
举报是维护自身或者公众利益的手段。利益是不是受到侵害,由举报人自行“确认”。实事求是的说,我们在生活中经常被“冒犯”,也经常“冒犯”别人。这些是不是构成了“利益侵害”?对于当事双方,可能是完全不同甚至相反的理解。
比如,“我为了你好”,讽刺你。你却觉得我是侮辱你。在我看来,你的情绪是“不合理的”,“不识好人心”。而你则认为,我的做法表现出的正是我的“自以为是”。我的做法,是对你的人格和精神的侵害。
在现实中确实会有“冲动举报”的产生。但是,举报本身是一个“行为”。它必然也有当事双方。一方是举报人,另一方则是受理举报信息的公共资源。虽然法律不会对“冲动举报”的行为追责,但它会大量地消耗公共资源。
第二步,证据的充分性。
为了避免无谓的公共资源耗费,举报人需要在举报的同时,提供足以表明利益侵害真实产生的证据。
比如,在上一个例子中,你感觉受到了“人格和精神侵害”。这是举报的主观性。你举报了,受理了。相关部门不可能直接处罚我,只能先找我了解情况。而我却认为,即使我有一些言语不当,但并没有恶意侵害。
最后的处理结果,这里不重要。我们必须看到,在举报正是受理后,也同样必然产生公共资源的消耗,无论是人力还是物力资源。
因此,就现实意义来说,不可能任何举报受理后,都必须给出处理结果。如果真的这样做,必然会有大量的公共资源被无谓的耗费。
可是,受理举报并给出相应结果,这是管理机关存在的意义。
因此,举报行为中,有必要设置一定的限界。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举报不会被受理。这是为了保障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
第三步,举报结果的认定。举报的终结。
这也是举报人最关心的部分。必须先有侵害行为的发生,然后才有举报。因此,举报人需要制止侵害行为,并且获得相应的赔偿。严重的侵害,还有追究侵害者的法律责任。
在举报行为的前两个步骤中,举报人都是作为“主动发起”的一方。但是,举报结果的认定,并不由举报人的意愿决定。
举报受理后,举报中的侵害行为,需要由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依据调查结果和法令法规,由相关部门给出处理结果。
处理结果需要先反馈给当事双方。如果当事双方共同认可,举报就此终结。
如果当事双方存在异议,则由相关部门首先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无效,双方仍有分歧,相关部门有权依据法律,做出最终认定结果。
当事人对最终认定结果仍然不认可,需要通过正式的法律途径,也就是“打官司”。此时已经与举报无关,举报终结。
了解到整个举报行为的过程,我们就可以理解,为什么举报常常会被忽略。虽然就我们个人的感受来说,举报行为往往都是不得已的,因此特别渴望得到回应。但是,就现实来讲,我们也必须考虑到公共资源的利用效率这个问题。毕竟,公共资源,它同样是公众利益,我们也有责任维护。
这就是为什么我们需要格外强调,举报的“正当性”。
举报作为维护利益的手段,它必然需要被重视。一个举报中的侵害行为,可能在别人眼中无关轻重,比如在例子中的“精神侵害”。但是,对于当事人来说,它却是“生命不可承受之轻”,即使微小,也难以承受。
正因为如此,让每一个举报都能够不被忽略,这关乎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而这又必须需要足够的公共资源的支持和满足。
正当举报,是提高公共资源利用效率的唯一方式。而正当举报行为,只能来自于举报人的自我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