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新的一届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
3月29日上午,湖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省人民政府省长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任命议案,决定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