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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在分公司、子公司的董事费能否按劳务报酬计算个人所得税吗?

2023-02-15 21:26 作者:彭怀文轻松财税  | 我要投稿

董事长在分公司、子公司的董事费能否按劳务报酬计算个人所得税吗?

解答:

一、分公司的问题

首先纠正一点,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按照公司法是没有董事会,也不会有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的,分公司只有负责人。

董事长,法理上要负责全公司,包括分公司,属于“单位的任职”人员,依照个税法规定,不管是从总公司还是分公司取得与任职相关的收入,都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分公司既然在给董事长单独发放工资等,说明分公司就是独立核算,独立的申报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因此总公司和分公司在实际给董事长发放工资、董事费等时,都需要各自履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

由于董事长在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在预扣预缴与申报时,只能选择一处扣除每月基本费用5000元/元,以及社保、专项附加扣除等,不能两处同时扣除。当然,在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如果不满足综合所得豁免汇算条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还需要办理综合所得的年度汇算,需要将两处的工资以及其他综合所得合并,重新计算应交税金,然后跟实际预缴税金比较,多退少补。

二、子公司的问题

对于子公司,由于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按照公司法规定是可以有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母公司的董事长当然也是可以担任子公司的董事甚至董事长。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本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企业)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如果母公司的董事长在子公司担任董事甚至董事长的,因为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满足税法规定的“关联企业”,属于国税发﹝2009﹞121号规定的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税的情形:“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企业)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样,对于子公司和母公司,都是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在实际支付工资和董事费的时候,都是各自需要履行扣缴义务的。当然,个人在两处或两处以上领取工资薪金所得的,也只能选择一处扣除每月基本费用5000元/元,以及社保、专项附加扣除等,不能两处同时扣除。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时,不满足豁免汇算情形的,一样需要办理汇算。

综上所述,董事长在自家企业的分公司或子公司,领取所谓的“董事费”,是不能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都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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