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企说法|民法典关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
自然人作为法律的主体之一,被法律赋予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民法典为自然人的权利和义务划定了明确的边界。

一、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指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赋予的民事权利,并承担相应民事义务的资格。
1. 平等原则
根据民法典,所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平等的。从出生到死亡,每个人都享有民事权利,并必须承担民事义务。
2. 出生和死亡时间的确定
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结束时间以出生证明和死亡证明为准。若无此证明,则以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为依据。
二、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这里的能力系指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
1. 成年人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人被视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 未成年人的限制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需要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及某些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3. 胎儿的权益保护
胎儿在涉及遗产继承等利益保护时,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若胎儿出生时已死亡,则无民事权利能力。
4. 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由人民法院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并可根据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的恢复进行相应调整。

民事权利能力,是人类法律地位的基础,伴随着人们从出生到去世的整个过程。这一能力不仅反映了自然人的基本法律身份,且揭示了平等和公正的核心价值。
第一个要义,人一生下来就拥有民事权利能力,无论个体的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如何,都能享有和承担相应的民事权利与义务,直至生命终结。
第二个要义,全体人民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方面完全平等,不分年龄、性别、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每个人都是法律面前的平等主体。
民事行为能力则与民事权利能力不同,前者强调的是自然人能够独立从事民事活动的能力。这一能力并非与生俱来,且并非所有个体都拥有相同的民事行为能力。某些特殊情况下,有的人可能不具备或者不完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以法定继承纠纷为例,婴儿虽然与其他同一顺位的继承人一样有资格继承,但因为缺乏独立意志,无法自行实施继承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他的监护人将作为法定代理人代替他进行诉讼。
民事权利能力是每个自然人应当享有的基本权益,这一点在宪法典中有着明确的体现。一个国家或民族之所以能实现飞速发展,根本的原因在于 “善待”其人民。善待人民首先体现在对每个人“从生到死”的权利的尊重与保障。

这一权利在启蒙运动时代被誉为“天赋人权”。但在法治社会,这样的人权必须建立在法律保护与认可的范围内。在宪法典中,对“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提法是一项基本原则,这一原则要通过包括民法典在内的具体法律来具体化和标准化。从集体人权到个人人权的全面保障,是社会进步和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便是个人人权的关键支柱。
对于每一个个体,民事权利能力是其一生的保障和全部尊严的体现。在这一被称为民事权利能力的“资格”下,某种独特的“存在性”得以显现。这也解释了为何人们会为了一己私利,不由自主地且毫无原则地保护自己。而民法典则是平等地保护每个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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