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经济法-08-社会保险法


08-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
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
基本养老保险
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单位+个人缴费+政府补贴)
用人单位: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余额可继承
社会保险待遇不能继承
领取条件
一般情形:退休 + 15年(累计缴费)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关系转移接续
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基本医疗保险(即时缴费,即时享受)
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情况
工伤: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三人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
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公共卫生
境外就医
失业保险
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注意
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与能否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关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最长为12个月
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最长为18个月
累计缴费10年以上:最长为24个月
注意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完全由企业缴纳,个人不需要负担
工伤保险(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 工伤认定)
保险费率确定
主要内容
认定工伤的情形(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视同工伤的情形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故意范围
醉酒或者吸毒
自残或者自杀
工伤费用承担
用人单位支付
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的处理
民事赔偿之诉不影响工伤认定,可兼得,但医疗费用只能支付一次
理由:医疗费用只有一套票据
未参保单位职工发生工伤时处理
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向用人单位追偿
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待遇
= 医疗费用(生育的医疗费用 + 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产假 + 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用人单位要为男、女都上生育险
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