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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辩护律师:“伪造印章”风险与刑事辩护

2022-12-17 17:41 作者:刘高锋律师  | 我要投稿

经济犯罪辩护律师“伪造印章”风险与刑事辩护

案例一行为人销售加盖伪造高校印章的学生证、学生公交卡和注册章,被认定违法所得数额三十九万元。

销售加盖伪造高校印章学生证的行为构成何罪

伪造印章构成犯罪,比如伪造高校印章并使用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但是,如案例一中所述,行为人销售盖有伪造高校印章的学生证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法律适用

行为人是否具有伪造印章的行为是定罪的关键。如果仅有销售行为,不能直接定罪处罚,毕竟行为人没有伪造行为。当然,如果构成共同犯罪的,比如行为人明知他人伪造印章而使用或者销售的,则以共犯论处。比如《公安部关于对伪造学生证及贩卖、使用伪造学生证的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简称《批复》)“二”规定,“对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生证而贩卖的,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立案侦查;对贩卖伪造的学生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就其明知是伪造的学生证而购买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4条第(一)项的规定,以明知是赃物而购买处罚。”

前述规定中,公安部认定明知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生证而贩卖,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以共同犯罪理论立案侦查。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是否起诉、定罪处罚,则需要认定构成共同犯罪的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否则也不能定罪处罚。

事实审查

案例一中,行为人通过网络购买伪造的高校印章。如果购买的是现成的印章,则即便其持有,也不能认定其构成伪造印章犯罪。如果使用该印章印制学生证,则适用《批复》规定,即“对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生证的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第2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立案侦查。”

如果行为人指使他人制作高校印章的,显然属于伪造印章犯罪行为。

刑事诉讼中,对于事实的发现和辨析是第一位的,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案例一中,辩护律师通过会见核实了印章来源、印章使用以及学生证制作、销售和收款等案件事实。通过审阅卷宗发现行为人在购买多次供述要求他人制作其指定高校的印章。

行为人的行为显然符合《批复》的规定,由此辩护律师排除了无罪辩护的方案。

案例二承包企业为方便而私刻印章给挂靠人,挂靠人使用伪造印章签署合同,发生纠纷后,承包企业不认可合同效力。

私刻自己印章是否构成伪造印章犯罪

伪造多少才构罪

伪造印章扰乱公共秩序,侵犯公共利益。当然有些案件直接侵犯第三方权益,比如伪造合同印章造成相对方财产损失等。企业为经营方便而私自刻章使用的,不仅侵害他人权益,也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所以,私刻自己公司印章的,也会被处以刑罚。

伪造印章犯罪都是行为犯,所以,伪造一枚即被定罪处罚的案例不胜枚举,这也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些地方为了规范某一行业,颁布规定,比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犯罪案件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浙高法〔2017〕228 号)规定“四、关于建筑领域伪造印章犯罪的定性处罚问题  伪造印章犯罪是建筑领域较为常见的犯罪,通常不单独出现,而是作为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等行为的一种手段。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印章,不仅包括公司公章,还包括公司项目部章、合同专用章、技术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印章。项目经理、承包人伪造一枚上述有关印章且直接获利6万元以上或造成3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或伪造三枚以上印章的,可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对项目经理、承包人实施违规利用(伪造、偷盖、修改粘贴方式)建筑施工企业印章、虚假诉讼以及损害建筑施工企业利益的其他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宜根据从一重罪处断等原则依法处理。”

实践中,行政处罚标准与刑事犯罪标准在各地执行差异较大。当然,针对个案的执行也存在差异。比如浙江省的规定,在建筑施工企业高发的行业中,就明确了具体的标准。

辩护律师在代理的一起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案件中,经与公诉机关沟通,我们发现公诉机关对于该标准的认识存在不同的认识。内部声音并不太一致。还有就是对于此类犯罪中的违法所得的认识也有一定的灵活掌握空间。

辩护律师在充分掌握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可以有较大的空间与办案机关进行交流沟通,比如关于印章数量与量刑、违法所得与非法获利以及地位作用等。辩护时,可以着力于造成的危害程度、违法犯罪成本有无扣除的合理性、证据证明标准等方面展开。

印章范围

在伪造印章犯罪的规定中,关于印章范围并未明确规定,实践中包括“项目章”“合同章”“财务章”等。另外,除了实体印章,还包括影印印章。在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9)皖1226刑初622号案中,“采取用在计算机中软件扫描、编辑印章图像的方式,伪造安徽阜信会计师事务所印章,并在伪造的审计报告上使用”的额行为被认定为伪造印章犯罪。

同样,将印章影印后重复使用的行为也会被认定构成犯罪。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16)内0103刑初98号案件中,行为人将“民政专用章影印印章图像通过电子扫描的方式保存在电脑上,然后通过彩色打印的方式将印章图像打印在扈某某等提供的空白某技术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上。”法院认为其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

伪造印章案件的辩护

类案检索

伪造印章犯罪的认定存在地域、行业差异,在辩护时应当对当地近1-2年的类案进行检索。比如,辩护律师在办理一起发生在北京的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案件中,就检索了近一年的案例,尤其是同类型的案件。在综合审查类案的量刑以及关于追缴等问题的基本幅度之后,与办案机关交流沟通时有更多的发挥空间。

比如关于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辩护律师通过列举类案的量刑幅度。检察机关虽然会表达不同意见,但是其还是会充分考虑同地区法院的认定。

重视对违法所得的审查

在鉴定意见中,对印章的鉴定在结论上不会有太多偏差。但是,对于违法所得的认定需要重点审查。

辩护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鉴定意见的委托主体、鉴定意见内容都存在问题。根据规定,委托主体应当是办案机关,且需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但是,我们发现委托主体不适格。

同时,鉴定意见不能直接得出违法所得的结论。因为违法所得的认定需要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鉴定机构没有权力作出违法所得的结论。

再者,在提出以上意见的同时,有目的地提出我们的意见,合理排除非违法所得部分,降低追缴数额。

充分利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在认罪认罚从宽的环境下,如果能够在此环节调整量刑建议,就实现了一定的辩护目的。同时,在审判阶段通过退缴再一次减轻量刑,从而实现罪轻辩护效果。

当然,对于不能定罪的案件,肯定需要做无罪辩护。但是,也不排除基于实践之需,由行为人自己认罪认罚而辩护律师做无罪辩护的辩护策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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