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帮助他人反被判刑?这种情况被害人承诺无效!
案情简介:2019年4月,广西南宁一名15岁少女想要跳江轻生, 19岁的李某恰巧路过,少女心生胆怯让李某帮其推一把,李某好心照做。11月5日,李某被控故意杀人罪在法院受审。公诉机关认为,李某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由于女孩获救没造成严重后果,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建议对李某在有期徒刑3年至3年半幅度量刑。
首先本案成立故意杀人罪,并无异议。其次本案不属于帮助他人自杀,而是得到被害人承诺后的杀人行为。教唆、帮助他人自杀,只有在具有间接正犯的性质时才能成立故意杀人罪,否则无罪。但即使得到了被害人杀死自己的承诺,也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只不过在量上有所区别对待。
被害人承诺又称“被害人的同意”,是指基于被害人允许他人侵害自己可支配的权益的承诺而实施的阻却犯罪的损害行为,其对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承担具有重要意义,可以降低行为的可责性,甚至可以排除行为人行为的违法性。但被害人承诺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承诺的范围要求承诺者对被侵害法益具有处分权限
1、对于国家法益、社会公共法益和他人法益任何人都不能承诺。
2、被害人原则上只能承诺自己的个人法益,但重伤害、生命权的承诺无效。
二、承诺者要对其所承诺的事项的意义与范围具有理解能力
大多数中国学者认为被害人应当具有正常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也就是说承诺人应当能够明确认识到其承诺行为的性质、后果、意义等。承诺主体能力在刑法当中有明确规定的,应当严格依照刑法的规定确定;若刑法中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民法中有关行为能力的规定,并在具体考虑行为人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联系承诺人所处分的具体法益加以确定。
三、承诺者要同时承诺行为和承诺行为的结果
例如,甲明知乙酒驾仍然坐乙的车,乙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甲重伤。甲没有承诺重伤的结果其承诺无效。乙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四、被害人的承诺要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
承诺必须是出于被害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基于欺骗、胁迫、利诱等的承诺不阻却违法性。由于承诺是被害人自我决定权的行使,所以不能有任何意思瑕疵。
五、承诺至迟必须存在于结果发生时
1、如果被害人在结果发生时变更承诺的,原承诺无效
2、结果发生后的承诺无效,即事后承诺绝对无效
六、必须是现实的承诺
刑法理论存在意思方向说与意思表示说的分歧。意思方向说认为,只要被害人具有现实的承诺,即使没有表示于外部,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被害人承诺,也是有效承诺。意思表示说认为,承诺的意思表示必须以语言、举动等方式向行为人表示出来,通常还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被害人承诺。
七、经承诺的行为不得超出承诺的范围
例如,甲同意乙砍掉自己的一个小手指,乙却将甲的手砍掉,乙仍旧成立故意伤害罪。
综上所述,虽然本案被害人作出了承诺,但这是对其生命的承诺是无效的。李某虽是处于好心帮忙但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热心助人是好事,但也不能触碰法律的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