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散文网 会员登陆 & 注册

刑天律师执业笔记:货拉拉司机接单后遭受人身损害如何主张赔偿

2022-06-02 12:00 作者:刑天大侦探  | 我要投稿

题记:最近有人身损害受害者咨询,自己在运满满接单后给货主装货过程中被货物砸伤。小腿骨折,恢复情况不理想,会落下残疾。现在平台、货主与发货厂家三方扯皮不知道该起诉哪一方,甚至连任何一方叫什么名字都不知道。受害人为此到山东崇辩律师事务所求助。本案实际上双方存在多重法律关系,既包含承揽关系,又包含雇佣关系,也隐含运输合同关系,运输合同关系与承揽关系存在重叠。认定雇佣或者帮工关系,是为受害者追讨赔偿的关键。受案后刑天律师检索相关判例与同行学习探讨。为方便阅读,重点部分已标红。


孙云峰、张庆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孙云峰因与被上诉人张庆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21)苏0681民初3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诉讼费用由张庆承担。

事实和理由:

1.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系加工承揽关系错误。(2020)苏0681民初3568号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案件审理中,张庆答辩时自认其“雇佣孙云峰及卡车运送玉米至上海”,且其并非独立完成该工作,而是与张庆雇佣的龚某共同完成,故双方之间系雇佣关系。该案审理的争议焦点为龚某与张庆、孙云峰之间系何种关系,并未对其与张庆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故该案判决书径直认定其与张庆之间系承揽关系,没有事实依据。即便该案中认定双方之间系承揽关系,但并不影响张庆作为雇主对龚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其未就该案提起上诉,系认可该案判决结果,并非认同该判决对双方法律关系作出的认定。

2.一审法院受理本案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龚某已经起诉要求其与张庆承担赔偿责任,张庆在该案审理中也主张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案法院审理后判令张庆承担赔偿责任,未判令张庆在履行赔偿义务后可向其追偿,即该判决已认定其无需对龚某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3.一审法院违反程序规定。张庆起诉主张双方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而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与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不一致。一审法院未将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作为焦点进行审理,未告知张庆变更法律关系,双方未就该法律关系充分辩论。

4.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判决其承担70%赔偿责任显失公平。如认定双方系承揽关系,则应当优先适用《合同法》中承揽合同相关规定,不应径行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根据承揽合同相关规定,张庆作为定作人仅有权要求提供工作成果,没有权利要求承揽人支付其雇佣人员受伤的赔偿款。其与龚某均受雇于张庆,受张庆指挥与管理,其不存在任何故意或者过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张庆辩称,1.生效判决已经认定双方之间系承揽关系,如孙云峰对此有异议,应当在判决生效前提起上诉。2.其提起本次诉讼不属于一事不再理范畴。(2020)苏0681民初3568号民事案件处理的是龚某与其及孙云峰之间的关系,本案审理的是其与孙云峰之间的责任分担问题,系不同的法律关系。3.一审法院审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已经有生效民事判决书确认。4.实际上双方存在多重法律关系,既包含承揽关系,又包含雇佣关系,也隐含运输合同关系,运输合同关系与承揽关系存在重叠。其系通过货拉拉平台联系到孙云峰,货拉拉平台对于承运者有严格的资质要求,既然通过货拉拉平台的审核,就应当视为孙云峰有运输资质,故应由孙云峰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其未能提交孙云峰具备运输资质的证据,以选任过失为由判决其承担30%赔偿责任,相对公允,故其未提起上诉。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庆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孙云峰赔偿损失136510元;2.本案受理费由孙云峰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庆在启东承包农田。2019年7月19日下午,张庆聘请龚某装玉米,雇用孙云峰运输玉米至上海,在东海镇成字村路上,孙云峰驾驶豫N×××某某号卡车行驶中,导致在卡车后车厢上的龚某摔下受伤,后被送至启东市人民医院、上海长海医院治疗,张庆为其垫付医疗费45000元。2020年8月18日,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载明了被鉴定人龚某构成十级伤残及三期。后龚某依法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起诉张庆、孙云峰,一审法院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该案法院认为,根据庭审陈述,张庆聘请龚某做工,张庆作为其雇主,对龚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遭受的损失,理应予以赔偿。张庆与孙云峰约定,由孙云峰负责运输玉米,车辆由孙云峰提供,报酬按次数计算,双方之间成立承揽关系。审理中经法院释明,龚某明确表示按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因其与孙云峰之间不是雇佣关系,故孙云峰在本案中主体不适格,龚某要求其作为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龚某以上各项费用合计170046.31元。因龚某在工作过程中未能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对本起事故的发生亦负有部分责任,应减轻雇主张庆20%的赔偿责任,该部分损失由龚某自负,故张庆应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36037.05元(170046.31元×80%),扣除其已垫付的医疗费45000元(包括孙云峰给付张庆的5000元),张庆还应赔偿龚某91037.05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遂判决张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龚某91037.05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该案受理费由张庆负担1038元,鉴定费由张庆负担1435元。后龚某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张庆指示案外人朱祥怀汇给龚某儿子龚红辉96510元,2021年2月3日龚某以张庆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一审法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在本起事故中的责任,进而评判孙云峰应承担的赔偿数额。首先张庆请孙云峰运输玉米至上海,双方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已由生效判决所确认,孙云峰作为承运人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伤害,其对损害应承担主要责任;孙云峰辩称未收到运输费且其系上海老板联系过来的意见,无事实依据,不予采信。其次,龚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孙云峰挪动案涉事故车辆时摔倒,孙云峰的行为直接造成龚某受伤。再次,张庆作为龚某的雇主以及托运人,在龚某在案涉货厢内干活时疏于管理,亦应承担相应责任。综上,孙云峰承担的70%的责任即99057元,扣除已付的5000元,还应给付张庆94057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一、孙云峰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张庆94057元;二、驳回张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515元,由张庆承担455元,孙云峰承担1060元。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为:1.张庆提起本案诉讼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2.孙云峰对于龚某受伤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则其承担责任的比例应如何确认。
  关于争议焦点1,(2020)苏0681民初3568号龚某与张庆、孙云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系龚某作为雇员对其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主张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该案审理中法院认定张庆系龚某雇主进而判决其承担相应责任。本案系张庆作为龚某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孙云峰追偿。两案当事人、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均不完全相同,本案不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
  关于争议焦点2,对于张庆与孙云峰之间的法律关系,张庆起诉时主张双方之间系运输合同关系,一审庭审中已对双方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进行审查,双方均认可为承揽关系。承揽关系与运输合同关系都具有提供劳务的性质,都要完成一定的工作并提供一定的工作成果,使得当事人对两种法律关系不能准确区分界定。虽然运输合同性质与承揽合同较为相近,但仍然存在区别,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在运输合同中,安全及时运输是对运输行为的具体要求,而非作为结果存在。而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所提供的是一种物化的成果。运输合同的承运人须向旅客或托运人提供运送服务,而不是某项工作成果。从此种意义上来讲,运输合同并不是一种提供工作成果的合同,而是一种提供服务的合同。张庆联系孙云峰,由孙云峰用自己的货车将玉米从启东运至上海,按车次结算,双方之间更符合运输合同关系的法律特征。一审法院亦认定张庆系托运人,孙云峰系承运人。孙云峰上诉主张其与张庆之间系雇佣关系,缺乏依据。
  龚某受伤系发生在将玉米装车的过程中,而非发生在孙云峰提供运送服务过程中,双方对于装卸阶段的义务并未明确约定,而是根据惯常做法相互配合,故对于该阶段发生的人身损害应当根据各自过错予以确定。(2020)苏0681民初3568号系依据法律规定判决张庆作为雇主对雇员受害承担替代赔偿责任,因孙云峰与龚某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故孙云峰作为该案被告主体不适格。至于孙云峰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非该案审理范畴,而系本案的审理范围。龚某系因孙云峰的挪车行为从车厢中摔下受伤,故孙云峰系直接侵权人,其主张系受张庆指示挪车,但并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佐证。此外,其在(2020)苏0681民初3568号案件审理中仅陈述“有人让我将车往前挪一点”,并未明确系受张庆指示。退一步讲,即便他人要求孙云峰挪车,其作为驾驶员,在打开车厢门进行装卸货物的过程中挪动车辆,应当检查车厢内是否有人员,做好安全提示防护工作,而非径直挪车。张庆作为龚某雇主,在指示与管理中存在疏漏,也是龚某受伤的原因之一。一审法院综合事发起因及经过,根据双方过错大小,确认张庆自行承担30%赔偿责任、孙云峰承担70%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孙云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30元,由上诉人孙云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我是刑天律师,专注民商事法律纠纷,分享社会热点大案。信法律,问刑天。

刑天法务:真的懂法律,方案能落地。

刑天律师职业愿景:做有温度的法律人!


刑天律师执业笔记:货拉拉司机接单后遭受人身损害如何主张赔偿的评论 (共 条)

分享到微博请遵守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