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故意”中的“放任”如何认定 FROM:靳丹 孟繁智 昌平检察
梁某故意伤害案
“间接故意”中的“放任”如何认定
案情回顾

被告人梁某于2014年3月,在昌平区兴寿镇,因停车问题与林某等人发生纠纷,后梁某用独轮手推车将范某(孕妇)腹部撞伤,致使范某胎盘早剥。经鉴定,范某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梁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梁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梁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于2015年10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主要问题
“间接故意”中的“放任”如何认定?
分歧意见
01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梁某不具有故意伤害罪的故意。本案中,被告人梁某因停车问题与被害人范某(女,孕妇)家属发生纠纷,被告人梁某与被害人范某本人并无直接矛盾,其推车的目的是想堵住轿车的去路,并非针对孕妇被害人范某,因此其主观上对撞伤孕妇这一危害结果并不明知。但是,被告人梁某在推车时看到前方有一孕妇,被告人梁某应该预见到其向前推车有可能会撞上前方孕妇的结果,但是被告人梁某由于一时情急对推车及车上树枝与被害人范某的距离判断失误,轻信被害人范某能够避免撞伤这一损害结果,其主观方面应为过于自信的过失而不是故意。
02
02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梁某具有故意伤害罪的故意。本案中,被告人梁某虽与被害人范某本人并无直接矛盾,但被害人梁某与被害人范某方整体存在矛盾,案发时为下午,光照充足,视野开阔,被告人梁某向前推车时看到前方有一妇女,其应该能够预见其情绪激动、向前快速推车的行为可能造成撞伤前方妇女的结果,但其仍将车推回原来位置,客观上放任撞伤结果的发生,其主观方面应为间接故意。
评析
意见
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梁某具有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故意,且其主观心态为“间接故意”。理由如下:
1.间接故意是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统一
从认识因素分析,本案中,被告人梁某的供述和辩解可以证实,被告人梁某应明知自己在狭窄胡同中快速推车的行为可能造成撞伤站于其旁的被害人的危害结果。
从意志因素分析,本案中,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以及证人证言均证实在被告人梁某情绪激动地推着装有约两米宽的柴火快速冲向被害人所站方向时,被害人范某曾向被告人梁某喊到“你别碰到我”,但梁某并未采取避让行为,也未能有效防止伤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可以推知梁某明知自己情绪激动快速推车的行为有可能发生撞伤他人的行为,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综合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可以认定被告人梁某主观上具有间接故意。
2.“放任”并不必然要求行为人具有犯罪意图
本案中,被告人梁某因停车问题与被害人范某家属发生纠纷,被告人梁某与被害人范某本人并无直接矛盾,其推车的目的虽仅是想堵住轿车的去路,以泄私愤,并非针对孕妇被害人范某,但被告人梁某对其推车极有可能造成撞伤被害人范某的危害结果听之任之,仍构成间接故意中的“放任”。
3.“放任”中危害结果的发生符合行为人的意志
本案中,被告人梁某明知自己在狭窄胡同中快速推车的行为可能造成撞伤被害人的危害结果,在明知可能发生撞伤的结果后,仍听之任之,未采取避让措施,亦未能防止伤害行为的发生。造成被害人范某撞伤的危害结果虽然虽非被告人梁某所愿,但是其为了达到泄愤目的,可以接受撞伤的后果,伤害结果的发生符合其意志,故能构成“间接故意”中的“放任”,排除其主观为“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可能。
[单选题] 甲和乙在菜市场嬉笑打闹。甲用尖刀挥舞阻止乙的前进,不小心刺中乙,造成乙重伤,下列正确的是?
A.在菜市场打闹,构成寻衅滋事
B.应该能认识到危害后果,构成(间接)故意伤害
C.应该知道能造成死亡后果,构成(间接)故意杀人
D.构成过失致人重伤
参考答案:D 我的答案: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