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企业评估认定有效期
一、大数据产品要求
(一)基本要求
1、大数据产品的开发生产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的有关技术和安全标准。
2、生产单位所生产的大数据产品应符合第4章的要求。
3、产品所在的生产单位应具备从事大数据业务基础设备条件和专门经营场所,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4、参与评估的大数据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含有下列内容的产品:
a)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b) 含有计算机病毒的;
c) 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
d) 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的;
e)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的内容的。
(二)产品技术要求
1、评估的大数据产品及服务应符合我国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2、参与评估的产品应是本单位享有著作权或者经过著作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许可其生产的大数据产品,产权清晰无纠纷。
3、平台及工具类产品应通过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检测,检测结果合格,并出具合格报告。
4、大数据产品应具备的基础技术能力包括:
a) 平台工具类产品:除具备产品所定位的基本功能外,还应满足稳定性、兼容性、可拓展性、可用性、易用性和安全性等技术要求;
b) 数据资源类:数据完整性、一致性、唯一性、准确性、规范性等要求;
c) 分析应用及解决方案类:除满足平台工具类产品应具备的基本技术要求外,还应具有数据集成能力、分析能力、可视化展现能力要求;
d) 技术服务类:除应具备基本的数据采集能力、数据治理能力、数据运维能力和数据安全能力外,还应具备一定的IT管理和咨询能力。
(三)产品质量要求
1、大数据产品应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或企业自身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可持续运行。
2、大数据产品应拥有稳定的售后服务措施,可持续稳定的为用户提供服务。
(四)产品安全要求
1、大数据产品应具有完善的数据安全保障机制,通过数据加密、数据脱敏等方式保证数据安全。
2、大数据产品应符合大数据生产(或服务)要求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
(五)产品文档要求
1、提供给用户的大数据产品,应配有完备的中文产品说明、使用手册等用户文档,并在产品上或者说明文件中注明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内容和方式,包括:
a) 大数据产品的开发文档内容和格式应符合 GB/T 8567;
b) 大数据产品的产品说明及其他用户文档应符合 GB/T 25000.51。
2、提供给用户的大数据产品的外包装上,应标明该产品的名称、版本号、著作权人、生产单位和单位地址。
二、大数据产品名称的规范要求
企业名称、大数据产品名称及版本号须与软件著作权、软件测试报告名称及版本号一致。
申报材料
1、国产大数据产品应由该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申请评估,并提交下列材料:
a)大数据产品评估申请表;
b)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c)大数据产品在我国境内开发及申请单位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
d)大数据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或申请评估企业自检报告或能证明该产品已完成的其他资料;
e)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进口大数据产品中在我国境内进行本地化开发、生产的产品,其在我国境内开发的部分,由著作权人和原开发单位提供在我国境内开发的证明材料,视同国产大数据产品。
2、进口大数据产品的评估,由负责进口的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a)大数据产品评估申请表;
b)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c)大数据产品样品;
d)大数据产品软件著作权人授权在中国经营的证明材料;
e)大数据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或申请评估企业自检报告或能证明该产品已完成材料的复印件;
f)大数据产品符合国家大数据信息产品的进口程序的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