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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历史沿革(第三十八期)

2022-11-18 23:53 作者:七年大乱战  | 我要投稿

南京条约

(一)《南京条约》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该约于1842年8月29日由清廷代表耆英、伊里布、牛鉴与英国代表璞鼎查在停泊于南京下关江面的英舰皋华丽号上签订,标志着第一次鸦片战争的结束。《南京条约》共十三款,主要内容有:割让香港岛;向英国赔偿鸦片烟价、商欠、军费共二千一百万银元;五口通商,开放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处为通商口岸,允许英人居住并设派领事;协定关税,英商应纳进出口货税、饷费,中国海关无权自主;废除公行制度,准许英商在华自由贸易等。此外也规定双方官吏平等往来、释放对方军民以及英国撤军等事宜。1843年7月22日、10月8日耆英与璞鼎查又先后签订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和《虎门条约》作为《南京条约》的补充和细则,将协定关税和租界制度予以落实,并使英国取得领事裁判权、片面最惠国待遇等权益。《南京条约》破坏中国的领土完整和关税主权,便利英国对华的商品输出,使中国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南京条约》签订后西方列强趁火打劫,相继强迫清政府签订一系列不平等条约,进一步侵犯中国的主权,破坏中国的自然经济,加速清王朝的衰亡。

(二)公行制度又称“广州贸易制度”,是清政府基于公行的对外贸易制度,它是清政府闭关锁国的主要内容。公行亦称官行,是鸦片战争前官方特许的经管对外贸易商人的同行组织,也是专办外洋商船来广州贸易的组织,具体经办清政府对外商的一切联系事宜。成立于1720年,它既是中外商人联系的中介,也是清政府与外商联系的中介,既有商业职能又有外交政治职能。1842年中英《南京条约》订立后分局相关条约而撤销,如派驻领事、关税税率、通商等。十八世纪后期至十九世纪前期中国满清王朝已处于衰乱中,各民族、各阶层间(包括统治集团内部)矛盾尖锐,白莲教、天地会先后起事。在政治上清廷仍维持君主专制制度,多磕头少说话成为官场的金科玉律。吏治腐败,贪污成风,财政支绌。在经济上人地矛盾突出,土地兼并剧烈,农民破产、流亡。资本主义萌芽处于缓慢发展中,而以小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紧密结合着的自然经济,仍有力地抵抗着西方工业品的输入。在对外贸易和交往上清政府除几度设置“公行”(即所谓“广州十三行”)专责管理对外贸易事宜外,自乾隆年间对西方国家仅开放广州作为沿海通商口岸(一口通商) 。同时中外民事(例如“商欠”)、刑事纠纷层出不穷,争端逐渐扩大。

(三)十七世纪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之后英国逐渐确立资产阶级代议制(议会制、政党政治)、君主立宪制、责任内阁制,其资本主义经济得到长足发展,成为一个拥有大批的新企业、雄厚的资金、广大的殖民地和海外市场的强国,并在此基础上发生工业革命。对外急于开拓更大市场和获取更多工业原料的英国进一步发动侵略战争,1824年侵占新加坡、侵入缅甸,1838年威胁伊朗订立不平等条约,1839年发动对阿富汗的战争等等。为了打开中国市场和扭转对华贸易逆差,英国更采取鸦片贸易的手段。围绕外交和贸易问题时中英双方也有过若干接触,然而无论是马戛尔尼使团、阿美士德使团的访清,还是鸦片战争前夕律劳卑与卢坤、义律与邓廷桢的交涉,都因种种原因而没能取得成果。1840年6月英国以林则徐“虎门销烟”等为借口发动侵华战争,史称“鸦片战争”。英军攻占定海,北上天津。清廷恐惧,派琦善与义律和谈。和谈期间英军突袭并攻占大角、沙角炮台,迫使琦善与之初步达成《穿鼻草约》(约定对英赔款六百万元等),后又攻占香港岛。道光帝因沙角之战而愈加震怒,于1841年1月27日下令对英宣战,继而得知香港被攻占,又下令加派奕山为剿逆将军增兵广州,否认《穿鼻草约》。

(四)然而英军在虎门之战、广州之战中均获得胜利,于是奕山又与英方达成《广州和约》,仍是对英赔款六百万元(另赔偿夷馆损失三十万元)作为“赎城费”。并对道光帝加以欺瞒,宣称是行商累积的欠款,企图敷衍了事。尽管如此但英方仍蓄意扩大战争与战果,在巴麦尊等人的推动下1841年4月30日英国内阁否认草约,并以璞鼎查替换义律。英军再度北上,先后攻陷厦门、定海(第二次攻陷)、镇海、宁波。1842年(英军击败奕经的反攻,浙江巡抚刘韵珂见事不可为,请求派遣与英方有过交涉的伊里布前赴浙江。道光帝迫于无奈,派遣耆英担任杭州将军,伊里布随往。5月18日得到增援的英军又攻陷乍浦,继而于6月16日攻陷吴淞,7月21日攻占镇江,以切断京杭大运河。8月4日英国军舰驶抵南京下关江面,英军从燕子矶登陆,察看地形,扬言进攻南京城。英军到达南京后两江总督牛鉴向英军求和,8月8日署乍浦副都统伊里布首先到达,派其仆人张喜两度前往英方军舰会晤翻译马儒翰。钦差大臣耆英到达后璞鼎查曾限期于8月14日议定和约,否则开炮攻城。双方共在静海寺内议约四次,也曾在上江考棚等处议和。8月17日江宁布政使黄恩彤与马儒翰商定条约内容,8月22日道光帝全部允许。

(五)谈判过程中耆英等人屈从英方要求没有进行反驳,关于鸦片问题时璞鼎查曾劝说中方代表,由中国停止禁烟政策,并可对进口鸦片征税。对此黄恩彤提出日后再议,这是因为黄恩彤、耆英等预料到道光帝为了颜面不会正式弛禁,不如置之不问。从开始议约到正式签约前耆英、伊里布、牛鉴曾应璞鼎查邀请登舰,而璞鼎查也上岸答拜。然而英军在此期间仍未停止抢劫行为,引发鸦片战争中最后一战——靖江保卫战。1842年8月29日耆英、伊里布、牛鉴与英国全权代表璞鼎查在停泊于南京下关江面的英军军舰“康华丽号”上正式签订中英《南京条约》,其中的中文文本系由英国人译成,不久中方支付第一期600万元的赔款。同年9月,道光帝批准签订后的条约,但认为仍有需要斟酌之处。9月15日英方收到中方批准文书,代表团秘书麻恭立即回国请维多利亚女王批准条约,而英军舰船也逐渐撤出长江。与此同时双方继续进行磋商,在彼此照会中阐明以后的商人欠款,官方不代为偿还。同时英方承诺不会庇匿“奸民”,尤其是约定如果中英人民涉诉,英人归英人自理,华民由中国讯究,即英人享有治外法权并形成《江南善后章程》。9月24日道光帝予以同意,而该《章程》也成为《南京条约》附约《虎门条约》的蓝本。12月28日英国维多利亚女王批准《南京条约》,1843年6月26日耆英与璞鼎查在香港举行《南京条约》换约仪式。

(六)中英《南京条约》签署后对英方而言相关约定尚不够具体,不能完全满足其商务和政治的需要。对中方而言则顾虑日后双方接触更为广泛和深入,如无明确章程难免再生事端,尤其是按西方标准制定的通商条款,对不了解西方商业制度而又仍持天朝观念的清政府来说难以执行。为此中英继续交涉,商定具体实施过程中相应的细则。1843年6月26日《南京条约》换约当日耆英与璞鼎查达成《过境税声明》,附在《南京条约》后。7月22日《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公布施行,10月8日又订立《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即《虎门条约》。通过这些附件条约英国在中国攫取领事裁判权、片面最惠国待遇等等许多特权,五口通商章程是《虎门条约》的一部分,1843年清政府代表耆英与英国璞鼎查在虎门订立《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作为《虎门条约》的一部分。该章程共15款,主要内容有:承认英国享有领事裁判权,英人华民交涉词讼,其英人为何种罪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照办(中国丧失法律自主权);通商口岸准许停泊一般英国“官船”;议定海关税率相当于值百抽五(中国丧失海关自主权)。该章程于1843年7月22日在香港公布施行。

(六)1843年7月22日《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在香港公布实施,章程是作为《虎门条约》的补充,主要内容有:规定绝大部分货物的价格和缴纳关税的金额,税率为百分之五;规定倘遇有(中英两国人)交涉词讼,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照办(中国司法主权开始丧失)。中国海关开始失去保护本国工农业生产的作用。《章程》公布后27日广州开埠。1840年至1842年英国发动的侵略中国的鸦片战争,以清朝政府被迫签订《南京条约》而告结束。战后英方利用清朝政府对国际惯例和己方利益的无知,引诱清方就通商口岸的各项制度在南京和广东继续谈判。1843年7月双方达成海关税则,22日英方在香港首先公布《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10月8日清朝钦差大臣耆英、英国驻华全权公使璞鼎查各自代表两国政府在广东虎门签订《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又称《虎门条约》),先前公布的《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作为《虎门条约》的附件也正式成立。中英《虎门条约》共16条,另附“小船定例”3条;其附件《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共15款。另将两国贸易中的26类货物的关税作了具体的规定,这使得中国的主权受到严重的损害。

(七)中国丧失下列重要权利:双方将海关税则以两国协定的方式规定下来,清朝政府也就从此承担相应的条约义务,从而在实际上丧失单独改变税率的权力;条约规定遇有交涉词讼由英领事与中国官员会同查明其事,其英人如何处置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领事官照办。这就将在华英人完全置于中国法律体系之外,置于中国司法审判权之外;条约规定“将来大皇帝有新恩施及各国,亦应准英人一体均沾,用示平允。也就是说英人可以享有今后清朝与其他国家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中的一切权利;条约规定凡通商五港口必有英国官船一只在彼湾泊,以便将货船上水手严行约束,该管事官(即英国领事)亦即借以约束英商及属国商人。由此在“约束”侨民的幌子下各通商口岸成为英舰自由往来的码头,在此后的中外战争中各通商口岸成为清朝无法设防的城市。此外条约对中国的引水权、海关验货权等多有破坏,而条约中关于英人在通商口岸租地建屋的规定,后又被英方曲解为设置“租界”的法律依据。《虎门条约》的签订使中国的主权遭到极为严重的破坏,进一步损害中国的权益,给中国的社会与经济发展带来灾难性的影响。

(八)虎门条约主要内容有:片面最惠国待遇,中国有新恩施及各国应准英人一体均沾;准许英人在五口租地造屋并永久居住。后来英国据此加以典解,于1845年在上海强迫清政府划定“租界”,各国相继效法,纷纷在通商口岸建立侵略据点。同一天英国又强迫清政府在虎门正式订立已先于7月22日公布实施的《五口通商章程》作为《虎门条约》的一部分,其主要内容是:明文规定统一的五分税率,即肯定无论何种货物,一律值百抽五;领事裁判权规定英人华民交涉词讼,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照办,中国独立自主的司法主权受到严重损害。1843年6月26日(《南京条约》换约当日璞鼎查在港督府宣读《英王制诰》,并公布有关建立港英政府的英王特许令,宣誓就任第一任香港总督,还下令以女王的名字将港岛北部新市区命名为“维多利亚城”。1843年7月27日广州口岸恢复贸易,11月2日厦门开埠,11月8日英国领事巴富尔到达上海,11月17日开市。关于宁波经浙江省方面催促英国领事罗伯聃于12月19日抵达,商定于1844年1月1日开市,至于福州英国领事李太郭于1844年6月30日方才抵达。此后不久便实际发生中外商贸往来,但闽浙总督刘韵珂对福州开市加以抵制,并未正式宣布开市。

(九)《南京条约》确定的2100万元赔款,折合银两为1470万两,后来中方共实际支付1476万两。1844年7月3日清政府代表耆英与美国代表顾盛在澳门望厦村签订《中美望厦条约》,即《中美五口通商章程》。条约内容可归纳为:美国享有英国在中国的一切特权;美国兵船可自由出入中国通商口岸;美国可在通商口岸建立教堂、医院;扩大领事裁判权。1844年10月24日清政府代表耆英与法国代表拉萼尼在广州黄埔的法国战舰上签订《中法黄埔条约》,条约内容可归纳为:法国享有英国、美国在中国的一切特权;法国可在五口租地建立教堂,中国有保护教堂的义务。西方列强利用《南京条约》的附约《虎门条约》的规定纷纷在通商口岸租赁土地、建造房屋、划定租界,1845 年英国驻上海领事巴富尔与上海道宫慕久议定土地章程,在上海划出一个区域作为英租界,1847年、1849年美法两国也相继在上海强行划定租界,后来租界制度逐渐推广到其他通商口岸。在履行条约的过程中英方曾借口清政府不允许在福州城内建立洋楼,拖延交还鼓浪屿和舟山, 其中舟山到1846年才交还。此外针对英国人进入广州的要求还发生广州反入城斗争,耆英对英方加以敷衍,未能解决问题。后经新任两广总督徐广缙与英国领事文翰交涉,此事才勉强暂告平息。然而英方仍不满足于《南京条约》,尤其是谋求进一步增加通商口岸,1856年终于借亚罗号事件发动第二次鸦片战争。

(十)《南京条约》为中国近代历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其与作为附约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和《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即《虎门条约》)产生重大历史影响。从社会性质上看《南京条约》的签订使得中国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政治上中国领土和主权的完整遭到破坏,开始丧失政治上的独立地位。经济上中国的小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自给自足的经济结构,由于战后外国资本主义的经济入侵而逐渐解体,中国经济也逐渐成为世界资本主义的附庸。 随着社会性质的改变后阶级斗争的形势也发生变化,社会的主要矛盾由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的矛盾开始转变为外国资本主义和中华民族的矛盾。社会革命任务(革命对象)也发生变化,中国人民肩负起反对外国资本主义侵略和反对本国封建统治的双重革命任务。对英国来说《南京条约》将其军事侵略的结果确定下来,而《南京条约》及其附约赋予的各项特权,有利于其进一步扩大对中国的商品倾销和资本输出,对中国进行经济掠夺,同时也便利其对华政治控制、文化渗透。在《南京条约》及其附约中英国人相继取得协定关税、领事裁判权、划定租界、片面的最惠国待遇(利益均沾)、军舰停泊口岸等特权,这些条约损害中国领土主权、关税主权、贸易主权、司法主权达百年之久,也便利资本主义列强的进一步对华侵略。其中协定关税、领事裁判权和片面地最惠国待遇更被认为是束缚半殖民地国家的三条重要链锁,而对中国来说它们都是由《南京条约》及其附约首先确定下来的。

(十一)中国若干权益的丧失不完全是外国侵略者的强制掠取,很大程度上是清朝统治者的主动奉送,诸如划定租界、协定关税、确立领事裁判权等等都体现出这一点。《南京条约》使中国的社会矛盾日渐激化,清政府大力搜刮以弥补因鸦片战争和赔款而带来的财政亏空,连下筹划经费、开捐输、裁浮费归公、多追商欠、查明私垦隐赋、勒限照例升科等一大串的搜刮命令。巨额军费和赔款除直接构成清政府的财政负担外也间接加重人民负担,激起民众反抗,激化阶级矛盾。 鸦片的进一步泛滥也加速清廷的腐化, 总之《南京条约》在一定程度上加速清朝的衰亡。《南京条约》也对中国法律的近代化产生影响,《南京条约》使得中国在外贸管理制度上仿行西法或与西方接轨,清廷逐渐意识到西方以领事裁判权(在近代中国又被称为“治外法权”,一说这两个概念的混淆含有西方人有意误导的因素 )为代表的种种在华司法特权的危害,而西方为维系该制度又以中国法律严苛落后为借口,为此清廷被迫向西方法律制度靠拢,由此引发清末修律的改革。随着香港岛成为英国的殖民地,英国的法律制度开始适用于香港,使中国香港的法律体系呈现出明显的普通法系色彩。

(十二)《南京条约》签订后中国进口货物数量一度猛增,1843年英国输华棉纱计621万磅,较战前加倍,1845年英国输华棉布达1.12亿码,为战前的5倍。同年英国棉织品输华总值达170多万英镑,而战前为每年70万英镑左右。然而在中国自然经济(也包括中国国内商品生产)的顽强抵抗下进口货物积压严重,1846年以后洋纱、洋布进口量显著下降,到19世纪50年代才重新回升。在普通商品贸易方面中国也仍占有顺差地位,这种情况下西方国家继续把鸦片作为主要的经济掠夺手段,中国鸦片进口量从19世纪40年代的每年四万多箱,增长为19世纪50年代的每年约七万箱。十余年中进口总数达七八十万箱,合银元三四亿。出口方面中国茶、丝出口几乎呈直线增长趋势,茶叶年出口量在19世纪30年代为5000万磅强,1843年增为7000万磅,1851年为1亿磅。丝的年出口量战前为1.2万包,19世纪40年代后期为2万包,1852年为3.2万包,1853年为6.4万包。进口货物(例如洋布)的猛增,首先打击口岸附近的手工纺织业,19世纪40年代中期上海附近的松江、太仓等地的手工纺织业开始衰落,在厦门港、广州港的周边地区也出现类似情况。中国东南沿海手工业者大量破产,中国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开始解体。中国国内的手工业生产也仍对洋货起着抵制作用,中国的丝、茶生产随着出口的激增而相应地发展,但是这种发展没有可靠的基础。

(十三)由于贸易受到外商的操纵,茶、丝商人的资本逐渐变为洋行的附属品,有些商人服务或依靠于外国洋行转化为买办,外贸价格的控制也加重直接商品生产者所受的剥削。协定关税既侵犯中国的主权,也直接影响到中国的经济。关税是保护本国工商业发展的重要工具,关税税率起着调整进出口货物、保障本国工业品获得市场的作用。根据《南京条约》的附约的规定,中国海关征收的主要进出口税率均有所降低,第二次鸦片战争时更发展为“值百抽五”。这阻碍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推动中国经济半殖民地化的过程。在英军直接掠夺、战争赔款、鸦片贸易及洋货进口等因素共同作用下中国白银继续外流,使得道光末年“银贵钱贱”现象进一步加剧,一两白银兑换的制钱超过两千文。这对于金融、商业、手工业、农业等经济领域都有不利影响也加剧清廷的财政危机,尤其是严重影响农民生计被部分研究者认为是太平天国运动爆发的一个主要原因。五口通商后各口岸发展并不平衡,1853年起上海取代广州成为全国最大外贸中心和商埠,英美法三国相继沿黄浦江设立租界并不断扩展,形成上海公共租界和上海法租界。广州也有缓慢发展,厦门、宁波、福州起初发展欠佳,后情况发生变化。

(十四)1859年福州茶叶出口已位居各商埠之首,60年代宁波也形成茶叶和生丝的出口基地,呈现出依赖于外国的单一原料供应地的典型图景。被割让的中国香港在鸦片战争前原本人烟稀少,英国割占该岛后这里华洋杂处、人口激增。英国将中国香港变成输华鸦片的转运中心和走私基地,同时为增加岁入特许香港政府实行鸦片专卖、自由吸食的政策,致使烟毒泛滥。中国香港也成为英国在远东的军事和商业基地,给英国进一步深入侵略中国以方便。而随着香港的割让导致澳门对西方国家的重要性则有所下降,尽管《南京条约》并未允许西方人在华投资设厂,但英、美、法等资本主义国家为了利用中国的劳动力和原料,为了其商品输出和文化、宗教侵略的需要,已经在通商口岸地区开始设立企业。1843年英国传教士在上海创办墨海书馆,1845年英人在广州黄埔开办柯拜船坞修理船舶,同年美国传教士在宁波开办美华书馆。1850年英人在上海开办字林西报馆出版《北华捷报》、《字林西报》等,此后英、美等国商人又陆续在上海等地开办船舶修造、印刷、食品、制药、打包等企业,这些企业雇佣中国工人,他们是中国最早的一批产业工人。鸦片战争时在中国有三十万的地下天主教徒,基督教(新教)没有公开传教,只有20名英美传教士在澳门进行一些准备工作,如翻译圣经、编写字典。

(十五)1846年道光皇帝明诏弛禁天主教,归还原有教堂,天主教于是转而公开活动。耶稣会负责江苏、安徽和直隶东南部的传教工作,遣使会负责直隶的大部分和浙江、江西。多明我会则专门负责福建,来自英美德三国十余个基督教(新教)差会也纷纷在五口设立教堂、学校、医院,其中美国归正会在厦门兴建基督教(新教)在中国的第一所教堂新街堂,美北长老会的嘉约翰在广州接办中国第一所西医院博济医院。《南京条约》使爱国进步人士开始改变看待西方文明的态度,探索救亡图存的道路。在鸦片战争后期清廷原有仿造西方战船的计划,后因《南京条约》签订该计划被束之高阁。尽管如此但鸦片战争和《南京条约》仍刺激中国人进一步关注海防,在《南京条约》签订前后魏源的《圣武记》和《海国图志》相继成书,他在后书中提出“师夷长技以制夷”的思想,并指出西方“长技”在于战舰、火器以及养兵练兵之法。英国在《南京条约》签订前的1841年在香港岛建立军事基地,20世纪80年代英国在海外军事基地收缩的背景下在中国香港尚保有6500人的驻军,这也成为英国海外军事力量部署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南京条约》及其附约把中英两国的关系根植于不平等的基础之上,既成为英国进一步侵华的出发点,又诱发新的不平等条约,使中国成为更多的资本主义国家的侵略对象。 

(十六)陈旭麓指出这样就形成一个条约制度,外国人通过条约“合法”地剥夺榨取、管束控制中国,驱使中国社会脱出常轨来改道变形。从《南京条约》到《望厦条约》的第一组不平等条约,正是这个条约制度的起点,其内容(割地、赔款、五口通商、关税协定、领事裁判、租地造屋、传教自由等等)已经象征整个条约制度的基本内容,为后来的种种延伸和续接准备最初的前提。《南京条约》及其附约的汉文本在翻译上所存在的种种问题,一定程度上为中英两国之后的紧张关系埋下伏笔。协定关税在英文本中并无明确表述,中文本的“议定”二字被认为可能属于误译。围绕英国人在广州的入城问题,双方各自依据其文本提出自己的主张,引发长期争执。英方也意识到翻译问题的存在,1858年签订《中英天津条约》时遂规定以英文为准。从1845年起比利时、瑞典等国家也都胁迫清政府签订类似条约,中国的主权遭到进一步破坏。鸦片战争的失败和《南京条约》等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签订使中国社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政治上独立自主的中国在战后由于领土主权遭到破坏,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解体,逐渐成为世界资本主义的商品市场和原料供给地,中国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鸦片战争的失败和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签订使得中国社会性质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外国资本主义从中国得到割让香港岛并得到赔款2100万两银元,开放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口通商以及协定关税权、领事裁判权、片面最惠国待遇等一系列特权,严重损害中国的独立主权。

(十七)《南京条约》签订后美国、法国接踵而来乘机索取特权,强迫清政府签订一系列不平等条约。鸦片战争标志着中国近代史的开端,从此中国开始经受更加深重的苦难,中国人民面临着更为复杂曲折的斗争。清政府开始一步步成为列强统治中国的工具,随着中国的领土、领海、司法、关税和贸易主权开始遭到严重破坏,中国逐渐由一个独立自主的国家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鸦片战争的胜败反映当时东西方科技以军事为主的巨大差距,打破清政府天朝上国的美梦,内忧外患纷至沓来,封建社会危机四伏。促使一批政治眼光比较敏锐的封建知识分子,进一步去探索和寻找中国社会摆脱困境与危机的良策。他们以传统经学为依托,以匡时救世为己任,对内主张整饬吏治、改革弊政,对外提倡学习西技、抵抗侵略,从而逐渐在地主阶级中形成一股经世致用的社会思潮。许多有学之士(如林则徐、魏源等)开始对于西方科技的进步注意,并著书介绍西方事物。然而包括朝廷在内的绝大多数人并没有因鸦片战争而改变对西方的看法,更不用说对于向来所轻视的“夷人”学习。清廷的战败并没有使其进行改革,反而继续行保守的闭关政策,引致后来的第二次鸦片战争后才出现洋务运动等的自强救国运动。随着列强向中国倾销产品和对中国丝、茶等农副产品的收购逐渐把中国卷入世界市场,原本占主导地位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受到强烈冲击,中国日益成为世界资本主义市场的一部分。

(十八)这在客观上促进中国商品经济的发展,有利于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兴起,但是外国资本主义进一步激化阶级矛盾,一定程度上致使太平天国运动的爆发。五口通商后清朝海关及税率被英国控制,关税主权受到破坏,进口货只抽百分之五的低税率。外国商品大量倾销中国,无法保障中国国内工商业的发展。鸦片继续销售导致白银外流,因而银价上涨,银贵钱贱的情况更加严重。英国输入中国的货品大增,1837年英国出口到中国的商品总价值为90万英镑,到1845年已到达239万4千英镑。随着外商在华投资建厂,刺激国内一批官僚、地主和商人开始投资近代工业的欲望。新开的五个条约口岸中长江口的上海最接近主要出口物资丝绸和茶叶的产地,又位于江、浙富庶之区,同时是国内南北海运的中间站,原在广州的英美商人及其雇佣的买办蜂拥而至开设洋行。鸦片战争后有一部分知识分子开始抛弃陈腐观念,注目世界,探求新知,寻求强国御侮之道。萌发一股向西方学习的新思潮,对封建思想起到一定的冲击作用。随着社会性质的变化,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也由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的矛盾变成外国资本主义与中华民族的矛盾、封建主义与人民大众的矛盾,中国人民的革命任务从反封建变为既反封建又反侵略。由此中国从封建社会步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是中国近代史的开端,也是中国旧民主主义革命的开端。

展拓香港界址专条

(一)《展拓香港界址专条》是英国强迫中国清政府签订的关于租借新界的不平等条约,1898年6月9日清政府总理衙门大臣李鸿章与英驻华公使窦纳乐在北京签订,同年8月6日在伦敦互换批准书。1898年3月法国正式向清政府提出在中国南部海岸建立煤栈的要求,英国政府得知后立即出面干涉。19日英国政府向清政府提出如果将广州湾(今湛江市)租借给法国,将不可避免地引起包括英国在内的其他列强的类似要求,并表示对英属香港来说扩展九龙地界是迫切需要的,只是由于怕给其他列强以借口英国才没有提出。如果法国获得让与权的话英国决不“克制”,由于有沙俄的支持时法国侵略者的气焰嚣张。清政府被迫于4月10日同意租借广州湾,英国看到法国勒索成功便向清政府提出要求“补偿”以维护“均势”。24日英国公使窦纳乐照会清政府,提出五项要求:不得将西南诸省的筑路、开矿独占权让与法国;开南宁为商埠;向英国保证不割让广东和云南;允许英国修筑沪宁铁路;租借九龙,展拓香港界址。对英国的这些要索时清政府不敢全然拒绝,也不敢统统应允。只好采取折中方法,对给予路权及租借九龙表示同意,对于开放南宁及签订不割让广东、云南的协议表示异议。在租借九龙问题上清政府曾提出英国不得在九龙山上修筑炮台,被英国公使断然拒绝。清政府无可奈何,6月9日李鸿章、许应骙与英国公使窦纳乐在北京正式签订《展拓香港界址专条》。

(二)主要内容有:九龙半岛及其附近岛屿租给英国,作为展拓香港界址,租期为99年;九龙城内现有的中国官员仍可在城内各司其职,只是不得妨碍保卫香港的军务;城外新的租借地完全由英国管辖;中国官民可照常在通往九龙的新安陆路上行走;九龙附近原有的旧码头区仍将保留,以便中国各种军、商船舶和渡艇自由来往停泊,且方便城内官民通行;将来中国建造抵达九龙英国辖区边界的铁路,可临时商办;在展拓界内不得强迫居民迁徙、产业入官;若修建衙署、筑造炮台,所需征用地段应从公给价;英国租借地还包括大鹏湾和深圳湾水面,但中国兵船不论在何种情况下仍可使用两湾。英国通过该条约攫取界限街以北、深圳河以南的九龙半岛北部大片土地及其附近230多个大小岛屿的租借权,展拓后的新界比英先前强占的香港岛和南九龙半岛的总面积大11倍,后三地合称香港。《展拓香港界址专条》墨迹未干英国就于1899年12月27日以中国官员在九龙城内行使管辖权与香港防务军事需要不合为借口,强行将中国官员驱逐出九龙城,并且单方面宣布废止中国所保留的权利。英国完全控制九龙城后即刻就将展拓的新界划为香港总督管辖,并在新界实行与香港岛和九龙司相同的制度,从而使香港地区完全脱离中国行政系统,粗暴地破坏中国主权。1997年7月1日中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并建立香港特别行政区。

(三)《订租威海卫专条》是清朝与英国于1898年7月1日在北京签订的有关租借威海卫的不平等条约,该专条签订后清政府同意将威海卫及附近水面和全湾沿岸10英里以内的地方租借给英国,租期二十五年。1898年7月1日清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大臣庆郡王奕与英国驻华公使窦纳乐在北京签订,10月5日两国在伦敦互换批准书。主要内容有:威海卫及其附近海面租给英国,租期与俄国租借旅顺的期限相同,为25年,期满经双方协商同意仍可延长;刘公岛、威海湾的群岛以及全湾沿岸10英里以内的地方均为租借地,属英国管辖。此外还规定英国在东经121°40′以东的沿海及其附近地区,可以任意选址建造炮台、驻扎军队或采取其他军事防卫措施;英方在该区域内有权以公平价格选用地段,以凿井开泉、修筑道路和开设医院;这一地区由中国管辖治理,英国不加干预,但除了中英两国军事人员外其他各国军人一律不得擅自进入;已驻扎在威海城内的中国官员仍可在城内各司其职,但不得妨碍保卫租地的军务活动;租与英国的水面,中国兵船无论是否属于当事方都可使用;在租界内不得强迫居民迁移、产业入官,建造衙署、筑造炮台等所需土地均应从公给价。英国以非租借山东之威海卫停泊兵轮,不足以抵制俄、法等国为由,通过订租威海卫专条在渤海湾强占一个重要的军事基地,进而加强并巩固其在华北的军事战略地位,进一步削弱清政府在京城及华北地区的防御力量。后来英国也并未按期将威海卫交还给中国,直至1930年双方经签订《交收威海卫专约及协定》才明文取消《订租威海卫专条》,使中国得以收回威海卫。

片马事件

(一)1900年1月侵缅英军入侵片马附近的茨竹、派赖等寨,1910年12月占领片马,至1927年又先后占领古浪和岗房。中国边防军民在土把总左孝臣、千总杨体荣率领下奋起反抗,打击入侵英军,土把总左孝臣在抗英斗争中牺牲。片马管事勒墨杜扒率领景颇、傈僳、独龙、怒、汉、白等各族人民会同泸水土司,与英军进行多次搏斗,给侵略军以沉重打击。经过各族人民的抗英斗争后英国于1926年被迫承认片马是中国的领土,但英军拒不撤兵,仍然强占片马。历史上的片马地区实际上包括整个小江流域,而不仅仅是小江流域的上游偏东地区。与片马地区相联系的是历史上中缅北段未定界地区的问题,包括片马地区在内。历史上的中缅北段未定界地区南起北纬25°35′,与缅甸及中国的腾冲县相接;北至北纬28°15′,与中国西藏相接;西到东经90°,与印度拿戛部落以及阿萨姆相接;东到东经98°30′,与中国贡山、福贡、泸水等县相接。总面积略等于中国浙江省。历史上的片马问题通常与中缅北段未定界地区问题紧密相关,这一地区为川、滇、藏之屏蔽,其形势诚所必争。1876英国政府借口“马嘉里事件”,强迫清政府订立“中英烟台条约”,从而取得“商订通商章程”以及派员“在滇游历调查”的权利。1886英国再次强迫中国签订“中英缅甸条约”,其中规定会同勘定中缅边界,其边界通商事宜亦应另立专章。1891英国侵略者又借口一个英国人被野人山(在迈立开江以西)的傈僳族人烧死,派兵进占傈僳族居住的野人山、江心坡的麻阳、垒弄等寨,烧毁傈僳族居住的汉董、户董等寨,这是英国入侵野人山、江心坡的开始,1892英国又派兵占领江心坡以南的景颇族、傈僳族居住的昔董、马董等地。英国的侵略活动受到当地各族人民的抵抗,清政府眼见英国侵略者得寸进尺,又见中国各族人民群情激愤,乃令驻英公使薛福成与英国政府交涉滇缅边界问题。

(二)1894年3月1日薛福成与英国外相劳思伯利签订中英《续议滇缅界务商务条款》,这个条约的内容十分广泛,除规定英人可以在蛮允设领事、开放蛮允和盏西的商路及货物减税权外还对中缅界务作了全面的规定,其中第四条关于中缅北段界务作出了如下规定:“今议定北纬25°35′之北一段边界,俟将来查明该处情形稍详,两国再定界线。”这里所说北纬25°35′,是指北纬25°35′、东经98°14′之尖高山(在腾冲之北),这是中缅北段未定界第一次见诸条约规定。但是这个规定笼统且含糊,埋下片马问题发生的伏线。1898年7月28日英国驻北京公使窦纳乐就中英勘分尖高山以南界线的交涉照会清政府,照会说:“上年十二月间有华官带兵二百名进入恩买卡河北境内,请转饬该处地方官于恩买卡河与萨尔温江中间之分水岭西境,不得有干预地方官治理之举。”这里所说恩买卡河就是恩梅开江,萨尔温江就是怒江,中间分水岭就是高黎贡山。这就是说英国在事实上提出要以高黎贡山为中缅北段的边界线,以达到侵占中缅北段全部未定界土地的要求。清政府不了解英国照会的真实意图,英国照会所说“华官带兵二百进入恩买卡河北境”一点确有其事,但那是中国地方当局行使自己正当的主权。据记载:“光绪二十年适片马、江心坡普蛮有喇浪、中干二邑,争持盐水,互杀不休,前来向六库土司请援。经六库土司段浩命其胞弟段济率兵往攻,已克服恩梅开江东西村落二十一寨,盐水取为官有,每年终按户征收黄莲门户,每户得莲二斤。”应该说这件事进一步说明中国政府对片马、江心坡地区所行使的主权。英国为了实现其蓄谋已久的以恩梅开江和怒江分水岭(即高黎贡山)为界的侵略阴谋,竟企图诉诸武力。1900年1月英军数百人和缅军1千余人从密支那向东北进入北纬25°35′以北地区,抵当时中国管辖的拖角等地,采取威胁、利诱的手段对沿途村寨实行“招安”。

(三)1900年2月这支侵略军进入中国腾越厅所属景颇族、傈僳族、汉族人民居住的滚马、茨竹、派赖等村寨抢劫掠夺,激起中国边疆各族人民的强烈反抗。腾越厅得到报告后即派人前往劝阻,英兵置之不理。当时派赖寨的甘稗地驻有土守备左孝臣、土千总杨体荣率领的土练,他们基于爱国热情,积极进行反抗英国侵略者的斗争,左孝臣为世袭腾冲县所属明光宣抚司土守备,2月13日英方入侵司令3次派翻译对左孝臣、杨体荣虚伪地说:“彼此和,勿开边衅。”但当日晚上英军偷袭甘稗地,将滚马、派赖、茨竹、官寨、痴戛等地寨掠烧一空,威逼附近村寨居民投降。左孝臣、杨体荣率领土练500余人组成先锋营,执刀、戈、矛、弩弓进行英勇抵抗、浴血奋战。第二日下午因敌人众多、武器精良,各族边民伤亡达140多人,其中牺牲80余人。左孝臣身中8弹,为国捐躯。腾越镇总兵张松林、署腾越同知杨均闻警,派兵往援,并饬不准越界追击,英军始退出界外。适提臣冯子材查阅营伍至腾,臣即电请提臣督同镇厅妥为布置防务,绅民亦请留提臣暂驻腾越,以资镇摄。英军退至拖角后腾越厅致电密支那府,抗议英方派兵烧杀抢掠中国内地及其居民,并根据伤亡人数和人名进行详细造册。英国驻华公使窦纳乐致函清政府说:“两国发生冲突的地方是在缅甸界内,边界迤西倘遇他国兵队,不能不立行驱逐。”此后界务交涉,文牍纷争不绝,都未取得什么结果。英方坚持以高黎贡山分水岭为所谓“天生极妙界限”,企图把“暂时从权之界”变为“滇缅确实之界”。并声明:“近三年来英员于该处情形略悉梗概,查明最妥易识之天然界线乃是自东流和恩买卡河即小江诸河之分水岭,此界先视为暂时从权之界。现奉本国政府训条,转致贵国政府,如之定妥,于未定妥以前即拟视为滇缅确实之界。若不守此界,滇省派兵逾越,恐有与英兵相触之祸。”

(四)清政府坚持不同意英方的要求,主张双方派员会勘中缅边界。1905年3月7日清政府委派署腾越关道石鸿韶与英方委派的驻腾越领事列敦在腾越的古永街相会,上界查勘,到五月初勘毕。此次查勘,石鸿韶坚持现管小江边,因而应顺小江边直勘至小江源,抵板厂山。列敦则要山明光河直上高黎贡山,循岭北往西藏,凡水归龙、怒二江者,概归滇;凡水归金沙江者,概归缅(龙江、怒江分别指龙川江、怒江,金沙江即伊洛瓦底江及其支流恩梅开江、迈立开江)。列敦意见实际上是要在尖高山以北,以高黎贡山为界,这样片马、岗房、鱼洞、茨竹、派赖等寨就要划入缅境。石鸿韶据理以争,出示有关证据,说明这些地方归中国管辖,中国委任的抚夷官有道光年间的兵部扎付。列敦理屈词穷,表示愿山缅甸政府出印洋4千元作为补偿,交与中国官员转发各土官。而且缅甸政府还愿出印洋1500元,援照猛卯三角地成案,永租这块土地。清政府当然不能同意,然而列敦以石鸿韶愚懦可欺,所有勘察。事实上全在中国势力管辖内进行,而且大部分还在尖高山以东、分水岭丫口以南、高黎贡山以西打转,这种会勘的结果可想而知。不过对会勘所绘之图,双方注明彼此无划定之权,不能作为划界之凭据。列敦所提出的界线后来称为“紫色线”或“高黎贡山线”,即以高黎贡山分水岭为界。石鸿韶所绘之界线后来称为“绿色线”,大体上是以小江为界。虽然石鸿韶提出的“绿色线”与列敦所提出的“紫色线”不同,即将片马、派赖、茨竹等地划入中国境内,但是小江以外的土地却完全置之不顾。这样国人咸咎石鸿韶勘界失地,贻误边疆,内外滇人,一致呼吁,石鸿韶因此革职。

(五)英国政府根据列敦的报告要求清政府以高黎贡山线(紫色线)为界,以便和平商结。清政府则认为列敦、石鸿韶的会勘直是分割华境,因而要求另行派员勘办。此后清政府外务部又提出“蓝色线”,此线实际上以恩梅开江为界。云贵总督依据洋务局的意见提出“黄色线”,又称“扒拉大山线”,实际上是以恩梅开江以西之扒拉大山为界。此外1900年清政府总理衙门还提出过一条“红色线”,此线界于小江和恩梅开江之间。蓝、红、黄、绿、紫五色线即清末提出的中缅北段边界的“旧五色线图”,这一时期关于中缅北段边界会勘与交涉的范围已经不是薛福成所说拟与英分界的野人山地,也就是说已不是条约所指北纬25°35′之北的不属于缅甸的土地,而是中国治理的并为当地土司、土官所世守的地区。英国侵略者不仅侵占北纬25°35′以北的不属于缅甸的土地,而且更重要的是进一步侵略高黎贡山以西属于中国的土地。清朝方面提出的“五色线”中的红、黄、蓝、绿四线没有一条是画在恩梅开江以西地区,而英国方面提出的“紫色线”却绕过清政府所治理的小江流域,伸入到中国内地,将线画到高黎贡山上面来了。尽管如此但中缅北段边界仍未划定,悬案仍未改变。1910年保山县属登埂土司与所辖片马地方的汉商徐麟祥、伍嘉源等发生的冲突,是片马事件的导火线。1905年石鸿韶勘界至片马,令登埂土司整理团务。登埂土司为此在片马设立分团局,并委徐麟祥为片马团首,代土司在片马地区收杉板税,其后由于徐麟祥因事被土司革职而怀恨在心。1910年山于登埂土司与徐麟祥等人因杉板税收问题发生争执,徐麟祥竟派人向缅甸英方求援。英国却认为有机可乘,准备以此为借口,干涉内政。

(六)1910年11月下旬英国决定派驻密支那府官郝滋上校,亲自率兵1千余人,驮运弹药骡马2千余匹,由弗罗上校指挥,到昔董待命。英国驻腾越领事娄斯亦到昔董,共同会商侵略事宜。1910年12月26日英方先遣部队百余人,驮马50多匹驮载弹药、锄、锤等物,沿恩梅开江进抵拖角,并在拖角建筑储粮仓,抢修道路后向片马进发。3天以后英军大部队2千余人、驮马2千余匹以及修路工人、赶马工人4百余名也相继来到拖角,并经盐井坝、把仰、毛绞,渡小江至独末、笼蚌、官寨、噬戛,再东渡小江。1911年1月4日抵达高黎贡山西麓的片马,设营驻兵实施军事占领,并分兵驻扎鱼洞、岗房。同时英国侵略军焚烧在片马的汉学堂,赶走教师姜光耀。英人记载情形是:“英兵由缅甸出发,经两月之久,中途小心惕虑,怕遇抵抗,沉着向片马推进。一面又听得谣言说中国要打仗,实际此谣言仅由一品性谨慎之中国教书先生所流传。英兵到时请此乡学究出面,此乡学究从容不迫,待半点钟之后方缓步出来,鞠躬如也的见英官对之曰:‘我们要你即刻离开此地。’乡学究应之曰:‘唯即束装跨过片马,回中国而去。’英军遂进片马,占领其地。”1911年12月怒江两岸的傈僳、景颇、彝、白、汉等族边民,他们汇集400多人的抗英弓弩队分、南北两路向片马挺进。由南路进军的200多人登上高黎贡山,经过古炭河直奔片马丫口。从北路进攻的弓弩队也有200多人,凌晨碰上英军巡逻队。傈僳族神箭手褚来四射中一名英军军官的眼睛,英军乱作一团,被迫退走。由于清政府只提出外交抗议和严重交涉,未派军到片马前线,英军未遇到严重阻力,因而在占领片马、古浪、岗房以后从1911年底到1913年间先后派兵向北占领茶山地及俅夷地,并于1913年由坎底(葡萄)分兵两路:一路向东北,直趋窝门、木刻戛,进入独龙河下游;另一路向东侵入拱路、扩劳铺。

(七)这时辛亥革命爆发,清政府旋即被推翻。辛亥革命后成立的云南军都督府派遣第二师师长李根源到滇西处理滇西问题,李根源又遣怒俅殖边副委员长何泽远率殖边队进入独龙河下游(与恩梅开江汇合处)的乐玉池,同英军遭遇,双方激战甚烈。殖边队无后援,虽经苦战,处劣势,何泽远战死,军队全部退回贡山,郝滋率领的英军控制片马、坎底(葡萄)等广大地区。英国入侵片马的消息传入中国内地后舆论沸腾,人民纷纷集会游行,要求清政府出兵,收复失地。云南省城昆明各界组织“保界会”以为政府后援,云南省咨议局推举周钟岳、李曰垓为代表赴京,向外交部请愿,要求向英国政府提出严重抗议,同时力争收回七府矿产。云贵总督和清政府都向英国当局提出严重交涉,但却未能派兵前往片马,坚持在片马地区第一线斗争的是怒江两岸的傈僳、景颇、彝、白、汉等族边民汇集400多人的抗英弓弩队配合泸水县属各土司派出的民团100多人。《中英续议滇缅界务商务条款》是1894年3月中英两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条约规定尖高山往西南方向的中缅界线成新的中缅北段边界的起点。1885年英国吞并缅甸,不久即北进侵占中国的八莫。1890年薛福成赴任驻英公使,开始关注中缅边界问题。1891年英国侵入野人山和江心坡南端,占领麻阳、垒弄两寨。1892年9月中英双方在英国外交部正式举行边界谈判,1894年中英《续议滇缅界、商务条款》规定:“北纬25度35分之北一段边界,俟将来查明该处情形稍详,两国再定界线。”这样尖高山一线以北就成未定界地区(条约中规定尖高山往西南方向的中缅界线,因此尖高山就暂时成了新的中缅北段边界的起点)。领土主权方面该约规定的滇、缅中南段边界的走向,侵入传统边界线中国一侧,中国的一些领土沦失。该约第五条又议定:“未经英国同意,中国不必将孟连与江洪之全地或片土让与别国,两地成为英国之势力范围。”在经贸关系上英国取得滇缅边境免税或减税贸易、在蛮允派驻领事等商业特权,真正意义上打开中国后门内的富源,实现开辟中国内陆边境市场的目的。

新军

(一中日甲午战争后清政府为加强陆军力量,下令由湖广总督张之洞直隶提督聂士成温处道袁世凯等编练新式陆军并习洋枪、学西法,史称新军,全称“新建陆军”。这支军队的特色是完全使用西式的军制、训练以及装备,一切依照德、日制度,由德国人为主的洋人教习,是清朝最后一支有战斗力的正规军。新军作为清朝的最后也是最新的一种军制原是清政府用来巩固维持统治地位的,但由于政治的彻底腐败,光靠一支新式军队难以来拯救一个走向末路的帝国。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支原本被清政府用来加强统治的新军,在辛亥革命中成了推翻清政府统治的主力军,在当时大部分新军都剪了辫子,这样足以表明新军改变旧思想的开放。1894年清政府在甲午战争中惨败,湘军、淮军、防军、练军腐败不堪用,于是又有“新建陆军”、“自强军”代之而起,因其武器装备购制洋枪洋炮,编制和训练效仿西方军队故称新军。新军以镇为基本建制单位,每镇官兵定额12512人,由步、马、炮、工、辎重等兵种组成,设统制率领。镇下分协、标、营、队、排、棚,分由协统、标统、管带、队官、排长和正、副目率领。编制为:每镇步队2协,每协2标,每标3营,每营4队,每队三排,每排三棚;马队、炮队各1标,每标3营,每营马4队、炮3队;工程队1营,每营4队,每队三排;辎重队1营,每营4队;步队、炮队、工程队每队皆3排,每排3棚;马队2排,每排2棚;辎重队2排,每排3棚;另有军乐一队。各兵种每棚正、副目2名,正兵4名,副兵8名。全镇拥有军官及司事人员748人,弁目10436人,兵卒夫役1328人,共12512人。新军最早可以追溯到1862年李鸿章邀请上海租界的洋人军事教官训练淮军,围剿太平天国。1894年中日甲午战争爆发后清政府接受李鸿章的德国军事顾问汉纳根的建议,命长芦盐运使胡燏棻在天津小站(初为马厂)用西法编练一支新式陆军,称“定武军”,共计10营4750人,其中步兵3000人、炮兵1000人、马兵250人、工程兵500人。

(二)1895年12月胡燏棻调任平汉铁路督办,经“督办军务处”推荐,由袁世凯接管定武军。并加募步兵2000人、骑兵250人,将其扩充到7000人,改名为“新建陆军”,完全依照德国营制、操典进行训练,聘用德国军官充任教习,还专门成立由德国人组成的教习处(后改为洋务局)。之后被编为武卫军前、后、左、右、中五路中的武卫右军,跟随袁世凯到山东去镇压义和团运动。在那里袁世凯将三十四营旧军改编,命名为“武卫右军先锋队”,令武卫右军扩大至两万余人。在新建陆军成立的同时署理两江总督的张之洞也编练一支名叫自强军的新军,这支军队也依照西式军队编练,步兵、炮兵、马兵、工兵13营一共二千余人。后来自强军由刘坤一接办,到最后被袁世凯所收,被编进其武卫右军。1896年直隶提督聂士成挑选所部马步军30营,按德国军制训练,编为“武毅军”。直隶全省淮军、练军2万余人被编为20营,按西法操练,分驻各地。戊戌变法运动期间袁世凯的新建陆军与董福祥的“甘军”、聂士成的“武毅军”一同隶属于直隶总督荣禄之下,并称北洋三军。1896年12月荣禄统一北洋各军称“武卫军”,这也就是后来北洋军阀的渊源。在京师大练新军的同时各省也开始编练,如湖广总督张之洞在江南创设“自强军”,计13营,聘请德国教习,枪械、兵法均仿照欧洲。次年在湖北练洋枪队2营,并将此种制度向各省推广。两江总督刘坤一将江南省的江宁、镇江、吴淞、江阴、徐州五路防军,全部改为西法操练,使用新式武器。1901年清廷鉴于八国联军入侵中中国陆军显示出的战斗力低下、懦弱、混乱等情况,下决心改编军队。下令将战斗力较强的军队改为常备军,其余编为续备军,同时加强洋枪操练。1901年7月25日清廷签订《辛丑条约》后决心推行新政,进行军事改革。

(三)1903年十月成立总理练兵处,并令各省成立督练公所,负责训练新军。并且裁减原有的旧军(防军、练军、绿营),剩下的精选若干营为常备、后备军及巡警营(即宪兵)。清政府原订计划以北洋新军为中央军、各省的新军为地方军,一共在全国编练36镇新军。1904年清政府为进一步统一军制,在北京设立练兵处,各省设立督练公所。练兵处会同兵部奏定《新军营制饷章》、《陆军常备学堂办法》以及选派陆军学生出洋游学章程,正式划定军制,将军队编为常备军、续备军、后备军三等,并规定招募应征、官制、训练、给养、奖罚、征调、退休、军器、运输等一切制度。1905年全国划分为36镇(军区),1911年因武昌起义爆发只成立26镇,共有军官11463人、士兵16,8544人。1907年到清朝覆亡的时候全国已练成新军16镇和16个混成协,其中装备与训练以袁世凯的北洋六镇为最佳,遍布直隶、山东与东北。在组建和训练新军的时候一些开明地方大员如张之洞、端方等注重招收有文化的青年入伍,和招收留学生任军官如蔡锷、阎锡山、许崇智等,这些知识青年读过书见识广,敢于持有不同政见,不同于旧军官兵愚昧效忠皇权。同时革命党人如黄兴、宋教仁等注重开展兵运,秘密向新军中输送革命分子如吴禄贞、赵声、孙武等,这些军内革命党人待命伺机发动起义。1911年武昌首义是新军起义,然后响应的陕西、湖南二省是新军起义,接下来江西、安徽、江苏、浙江、福建、山西、四川、云南、贵州等地也是新军起义。除上海、广东、广西辛亥革命起义是以民军商团为主之外其他各地起义均为新军起义为主,辛亥革命也可以说是一场规模空前的新军大起义。

(四)按《陆军营制饷章》规定,国家常备军的编制以两镇为一军,两协为一镇(一镇官兵12512人)、两标为一协(一协官兵4038人),每标三营,每营四队。每镇还辖炮队一标(官兵1756名)、马队一标 (官兵1117名)、1个辎重营(官兵754人)、1个工程营 (官兵667人)。步、炮、工兵每队均为三排,每排三棚。马队两排,每排二棚。辎重队三排,每排三棚。常备军的编制与中国传统营制已完全不同,成为一个步、骑、炮、工、辎各兵种协同作战的单位,这是一种适合形势需要的现代化编制。建军初期全军由一名总统(即袁世凯)统率,有左、右两翼(相当于旅),每翼有一名翼长、一名统领和两名分统负责。翼下面为营,有统带官和帮统官各一名。营下面为队(相当于连),由一名领官管理。队下面为哨(相当于排),由一名哨官和两名哨长负责,最下面为棚(相当于班),有正副头目各一名,每棚十二人。新军机关以总部为首,其下有参谋营务处、执法营务处、督操营务处、稽查营务处等。清政府推行新政之后新军改为常备军制,并因人数的增加故以改编作镇、协、标、营、队、排、棚,各级军官改称统制、协统、标统、管带、队官、排长和正副目。每镇额设官兵12512人,仍有步、马、炮、工程、辎重等兵种。军官大多由学习军事的留学生和国内各武备学堂的毕业生担任,士兵则采取招募制,选拔标准较以往严格,对年龄、体格和文化程度等都有明文规定。新军采取的是省区+番号的方式,如第一镇是“近畿陆军第一镇”,第八镇是“湖北陆军第八镇”(不是湖北地方部队,仍属中央国防军系列)等。

(五)混成协在中国不算是战时编制,因为编练新军对于各省来说财政花费实在太大,因此从河南新军开始采取变通办法,先成立混成一协,以后再扩为一镇。这个办法后在全国各地推广,于是出现一批混成协。通常混成协按清廷定制,一般是步队一协、马炮各一营、工辎各一队,实际情况各省略有差别,不完全一致。各省各自编练新军达到协的标准,呈请练兵处(后为陆军部)批准成协,如果审批通过则授予无数字番号的混成协(如“陕西陆军混成协”)或有数字番号暂编混成协(如“四川暂编陆军第三十三混成协”)。一部分混成协是以上的两种番号都经历过,如河南先成“河南陆军混成协”,再改称“河南暂编陆军第二十九混成协”。大多数混成协是准备将来扩编为镇的,所以都加“暂编”二字,只有从北洋六镇中划出驻守东北的陆军第一、二混成协不在此例。各省编炼新军达到一镇的标准,报陆军部审核后授予暂编镇番号,如“四川暂编陆军第十七镇”。陆军部派员亲临校阅,若合格则去掉“暂编”二字,成为正规的陆军镇。至清亡只有北洋六镇和湖北第八镇、南洋第九镇等几个镇是通过校阅的正规镇,其余各镇全属“暂编”镇。军官大多由学习军事的留学生和国内各武备学堂的毕业生担任,士兵则采取招募制,选拔标准较以往严格,对年龄、体格和文化程度等都有明文规定。各级军官大多数由军事学堂毕业生充任,军中设有步兵、炮兵、骑兵、德文四所随营学堂,毕业生除学习德文者准备派赴德国留学外其余全部派充下级军官。另外还设有专门对官兵进行轮训的讲武堂与学兵营,士兵的选拔招募也按照西方国家的制度,有年龄、体格及识字程度等规定。兵种编制上分步、骑、炮、工程、辎重等兵种,步兵分左、右两翼,左翼2营,右翼3营,炮兵分为右翼快炮队、左翼重炮队和接应马炮队,装备方面全部使用购自国外的新式武器装备。

(六)北洋新军的正式名字叫做“新建陆军”,原名“定武军”。袁世凯为新建陆军督办,主要军官由袁世凯亲友、北洋武备学堂毕业生和淮军旧部组成。清末,除北洋新军外各地新军中只有湖北新军初具规模,有1.7万多人,核心是第八镇(师)、第二十一混成协(旅),其中三分之一参加革命组织或倾向革命,成为武昌起义的主力。1906年清军改制,湖北新军被编为两镇,总兵张彪任第八镇统制,黎元洪任第二十一混成协协统。张彪是张之洞最亲信之人,妻子原是张之洞心爱的婢女,因此被称为“丫姑爷”。但张彪粗鄙无能、胸无点墨,湖北军界真正的佼佼者无疑是黎元洪。在组建和训练新军的时候由于使用西方军队方式编练,采用西式装备,需要从军者拥有文化知识,故对知识分子优先录取。而在清末新政、废除科举的背景下更促成知识分子加入新军,以谋求个人出路。一些开明地方大员如张之洞、端方等注重招收有文化的青年入伍,招收留学生任军官如蔡锷、阎锡山、许崇智等,这些知识青年读过书见识广,敢于持有不同政见,不同于旧军官兵愚昧效忠皇权。同时革命党人如黄兴、宋教仁等注重开展兵运,秘密向新军中输送革命分,如吴禄贞、赵声、孙武等。这些军内革命党人待命伺机发动起义,1911年武昌首义是新军起义,然后响应的陕西、湖南二省是新军起义,接下来江西、安徽、江苏、浙江、福建、山西、四川、云南、贵州等地也是新军起义。除上海、广东、广西辛亥革命起义是以民军商团为主之外其他各地起义均为新军起义为主,辛亥革命也可以说是一场规模空前的新军大起义。

种姓制度

(一)种姓制度是曾在印度、孟加拉国、斯里兰卡等国普遍存在的一种以血统论为基础的社会体系,其中以印度最为严重,又称贱籍制度、印度卡斯特体系。种姓制度以统治阶层为中心,划分出许多以职业为基础的内婚制群体,即种姓。各种姓依所居地区不同而划分成许多次种姓,这些次种姓内部再依所居聚落不同分成许多聚落种姓,这些聚落种姓最后再分成行不同行外婚制的氏族,如此层层相扣,整合成一套散布于整个印度次大陆的社会体系。因此种姓制度涵盖印度社会绝大多数的群体,并与印度的社会体制、宇宙观、宗教与人际关系息息相关,可说是传统印度最重要的社会制度与规范。种姓制度最初是随雅利安人入侵印度而创立的社会制度,原本的种姓制度并非要划分阶级及人的高低贵贱,而是要确保本身雅利安人的执政权和保持各种工作都有一定的人数。然而随着马穆鲁克、莫卧儿等外来伊斯兰教征服者统治印度,种姓制度为了政权需要而经历过许多调整,并在英属印度时期为符合殖民者需要而被固定、僵化,成为阶级森严的阶序体系。由于该体系中的不平等与近代西方兴起的民主制度与人权思想大相径庭,因此常被批评为反现代化的落后制度,甚至被视为妨碍印度社会进步的毒瘤。1947年印度脱离殖民体系独立后种姓制度的法律地位正式被废除,各种种姓分类与歧视被视为非法,然而在实际社会运作与生活上其仍扮演相当重要的角色。印度种姓制度源于印度教,又称瓦尔纳制度,是在后期吠陀时代形成的,具有3000多年历史。这一制度将人分为4个等级,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一张根据《梨俱吠陀·原人歌》所绘的瓦尔那等级:婆罗门是原人的嘴,刹帝利是原人的双臂,吠舍是原人的大腿,首陀罗是原人的脚,至于贱民则被排除在原人的身体之外。它是古代世界最典型、最森严的等级制度,并且种姓制度下的各等级世代相袭。

(二)四个等级在地位、权利、职业、义务等方面有严格的规定:第一等级婆罗门主要是僧侣贵族,拥有解释宗教经典和祭神的特权以及享受奉献的权利,主教育,受众刹帝利,负责垄断文化教育和报道农时季节以及宗教话语解释权;第二等级刹帝利是军事贵族和行政贵族,婆罗门思想的受众,他们拥有征收各种赋税的特权,主政军,负责守护婆罗门阶层生生世世;第三等级吠舍是普通雅利安人,政治上没有特权,必须以布施和纳税的形式来供养前两个等级,主商业;第四等级首陀罗绝大多数是被征服的土著居民,属于非雅利安人,由伺候用餐、做饭的高级佣人和工匠组成,是人口最多的种姓,被认为低贱的职业。在种姓制度中来自不同种姓的父母双方所生下的后代被称为杂种姓,除四大种姓外还有大量的“第五种姓”,称为“不可接触者”阶层,又称“贱民”或“达利特”,他们多从事最低贱的职业。贱民在印度不算人民,不入四大种姓之列。种姓世袭,不易更改。社会地位高低、经济状况好坏大多与种姓有关,因为阶级过大就会变成种姓,一旦种姓完成,低阶层上升基本不可能。尽管印度独立以来已废除种姓制度,但几千年来种姓制度造成的种姓歧视在印度不少地区(尤其是农村)仍相当严重。在印度早已废除种姓制度的情况下种姓制度思想的残留依然影响着印度人,比如不敢对高种姓开枪;首陀罗被吠舍歧视;“低种姓=低道德”会成为普遍观念。首陀罗之所以穷是因为他们懒,同情首陀罗以至义务帮助他们或结婚就是杂种姓或圣母,而婆罗门能力以外的资产等于零。首陀罗不管遭遇什么,高种姓会觉得是因为懒,不能给福利养懒人。天真的吠舍有时会认为自己靠近高种姓会受到神的庇护很安全,然而婆罗门和刹帝利一纸文书就能把充满优越感的高级吠舍直接打成首陀罗。印度毛派首陀罗造反,吠舍被共产,婆罗门和刹帝利在大洋彼岸笑哈哈。

(三)在印度中发达和较发达国家的外国人天生自带刹帝利身份,同时各种姓派生出许多副种姓(或称亚种姓、次种姓),进而衍生出更多分支。一个底层不能互相支援扶持的社会是冷酷的,绝大多数刑事案件基本上都是底层人之间的自相残杀,很少有底层人去偷去抢去故意伤害顶层阶级的。因为那些顶层高种姓人活动的区域,底层低种姓人根本就不会去。高种姓人打民事官司,对方一般也是高种姓人,也就是说能跟底层人民发生矛盾说明他们阶层区别不大。在吠舍眼里首陀罗是底层人,在那些真正的顶层阶级高种姓人眼里吠舍也是底层人,除非换邦。如果说种姓制度的核心观念是洁净与不洁,种姓的实际运作则呈现“集体性”与“阶序”的特征。这些特征意味种姓并非一成不变的体系,而是深具包容性与弹性的社会制度。印度教徒只可吃婆罗门和与他同一种姓的人的食物,由牛油煮的食物,任何种姓也可食。在进食前会专门洗澡,素食、戒酒者也比食肉的地位高。由于种姓制度与地域紧密结合,并有明显的区域范围,因此其政治权力可依区域大小分为三个等级:地方的小王国或地区行政中心、聚落以及各别聚落内的种姓。这三个层级的权力运作虽有高低之分,而且差异甚大。但其共同特色是权力施行者都在模仿瓦尔纳阶序中的刹帝利,而且都会宣称其权力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即使实际上未必如此。尼泊尔的种姓制度与印度不同:婆罗门与刹帝利远多于首陀罗,是印度的婆罗门有意为之的结果。在近代印度中经常想像乡村地区有一“村落共同体”的民主自治传统存在,并认为这是透过“村落潘恰雅特”的方式表现来宰制种姓 。英属印度的殖民官员爱德华·亚瑟·亨利·布兰特根据1911年他本人在联合省主持的种姓调查指出各种姓内的自治状况可分为三种类型:没有潘恰雅特的种姓,属于再生族的高阶种姓通常直接根据普遍的公众意见(可能是流言或许多人的抱怨)作决定;

(四)有非永久潘恰雅特的种姓,这些种姓容许当事人(通常是触犯禁忌者)受到他人严重敌视与排挤时有权请求召开临时性的潘恰雅特,然而实际上这种请求甚少提出,实际上召开潘恰雅特的情形自然非常罕见;有永久潘恰雅特的种姓,不同于其他两者,有永久性潘恰雅特的种姓具备常态的潘恰雅特组织,使其具有定期召开该会议之能力。一般而言这类型的种姓大都属于从事专门职业的种姓或低阶种姓。村落潘恰雅特也是今日印度地方行政体系中的一个环节,2002年时全印度约有2.65万个村落潘恰雅特。在此种姓潘恰雅特属于潘恰雅特的一种,指每个聚落(或邻近地区)的单一种姓自行召开的种姓自治大会,目的是处理种姓内部的纠纷(通常是道德与司法问题)与对外的联合行动,一般而言只有在“有永久潘恰雅特的种姓”才会有常态的潘恰雅特筹备组织以及负责筹备召开会议、纪录与通知当事人等事务的执事。潘恰雅特原为“五”之意,意即由少数专家与地方领袖召开的小型会议。该词汇可泛各种地方社会的自治组织,这类定期的群众大会是其组织内部的小型委员会主导一切,这其中主要包含指导大会的流程与出面解决争端。即使如此种姓潘恰雅特却非少数人垄断的体系,而是一种由多元权威构成的组织,其存在目的是维护种姓内的习惯与和谐,促使内部成员尽守职责以及对外保护全体利益,因此实际上犹如种姓内的自治机构。一般而言种姓潘恰雅特会出面调查各种有争议的案件,这类案件大都涉及宗教与道德层面,比如共餐、婚姻问题(离婚、通奸或偷情等)、交易与杀牛等。换言之种姓潘恰雅特大都裁决与官方法庭无关的纷争,其审判或协调方式因种姓而异,有些审判前要求当事人发誓与接受试炼,有些采大会全体或内部委员会投票等方式。至于惩罚方面种姓潘恰雅特以停止当事人享有的特定权利作为手段,这其中包含停止与他人共餐、停止享用某种服务等。最严厉的惩罚是禁止当事人与其他种姓成员来往,这又分暂时的禁止与永久的禁止。

(五)通常这类惩罚施行于与“不洁”的人或事物接触者,而这种规范往往涉及一个地方种姓在社会上的地位。即使种姓潘恰雅特会惩罚部分成员,但大多数的状况下它谋求调解内部的争议,而非惩罚其成员。对外事务上种姓潘恰雅特主导对特定种姓的杯葛或抵制,以维系自身的行业利益。有时这类事务还会牵涉与其他种姓的交涉,比如某位银行家与糕饼师傅有争执,导致糕饼业种姓找制瓦业种姓建立协议,要后者在该银行家修房时拒绝提供其所需的瓦片。为了建立自身权威,种姓潘恰雅特在召开大会时常引用“潘恰雅特的声音即梵天的声音”或“种姓的国王亦为种姓”等诸如此类的语句,以强调组织本身在种姓内的最高权威(好比种姓内的刹帝利)。然而实际上种姓潘恰雅特往往缺乏执行效率与高阶种姓的支持,这两点正反应其缺乏正式权威的局限。种姓制度是一种以宗教为中介的分工制度,这种制度是世袭的,雇主与雇员的关系是世袭的。这种制度有趣的地方是:同一种工作如果只是自己偶尔在家中做做的话,则不像专业那么有污染性;同一种工作在不同地区中态度也不一样,例如理发师在印度南部因为要负责丧礼事情,所以极度不洁;但在印度北部因为不用负责丧礼事情,地位较高。除了婆罗门种姓不可离婚与寡妇不可再婚外(婆罗门只可分居,如无子则可再婚)一般种姓的妇女也通融可再婚,但以第一次婚姻(首次婚)最认真,之后也可再婚但不太光彩,历史上如果丈夫过世,其寡妇会执行殉夫仪式萨蒂投火自尽。虽然高种姓妇女不可以嫁给低种姓男子,但另一方面低种姓女子被强烈鼓励嫁给高种姓男子以提高种姓的地位,此女方家庭在婚姻中不得不付出高昂的嫁妆,这也导致印度、巴基斯坦和孟加拉等地出现为了嫁妆谋杀妻子的现象——索奁焚妻。

(六)种姓制度并非一套绝对的社会阶层,而是借由许多不同的标准建立起来的一套相对阶序,这些标准诸如是否吃素、是否杀牛以及是否接触尸体等等。这些标准背后的核心概念是一套“洁净与不洁”的价值观,然而该价值观却受到实际生活中的权力关系影响。为此古代印度的婆罗门发展出一套称为“瓦尔那”的分类架构,作为解释并简化整个制度的方式,因此这两套思维方式大致构成整个种姓制度的主要概念。洁净与不洁是种姓制度的核心观念,其依循的原则主要有二:一种是时效性,一种是互补性时效性不洁可分为两种,即暂时性的不洁与永久性的不洁。在此“不洁”主要指在生活中各种被视为带有危险性,而需要将受此影响者加以隔离的事物或情况,比如经血、生产与死亡等等.。这些情况之下即使与之有稍微的接触都算沾染到“不洁”,需要以慎重的方式隔离或是消除其不洁。因为印度教认为水能洗涤不洁与罪恶,恒河河水则有最佳的洗涤效果,因此印度人经常在恒河两岸洗澡或擦拭身体。所谓的“不洁”是一套繁琐的分类体系,这其中最核心者包含《摩奴法典》所规范的人身上的十二种不洁物(如粪便、唾液等)、出生与死亡以及许多次转手过的人与物品。此外各种器物之间也有一种比较性的不洁关系,如金比银洁净,银比青铜洁净,青铜比黄铜洁净,上述这些金属又比陶器洁净,这种比较性的关系会影响到器物的使用年限与价格。同样地当人与“不洁”的接触程度与关联性也会牵涉到其被隔离的时间长短以及处于暂时性的不洁还是永久性的不洁,以亲人死亡为例:当该状况发生时其核心家庭的成员被视为最“不洁”,守丧期最久。不住在同一屋檐下的亲戚则依与死者生前来往的程度决定其“不洁”程度与守丧期,即与死者生前来往越密切者需守丧越久,反之则越短。

(七)同样的观念用于即将殉夫的寡妇,如果她们正处于经期时依规定不可殉夫,必须等经期结束后四天并沐浴才可自焚殉夫(称为萨蒂)。上述这些有时效性的例子都可显示暂时性不洁的情形,而暂时性的不洁通常有直接或间接的化解之道,比如用水清洗(沐浴或洗涤特定部位)、剔除毛发、涂抹牛的五种分泌物等。然而如果经常性的接触“不洁”的事物,比如专门替死者或产妇洗涤衣物、埋葬死者,这种情况下便处于永久性的不洁。换言之以接触“不洁”事物为业的人或群体无法摆脱“不洁”的状态,因此他们与他们的亲人必须被长期隔离于大多数人之外,以防污染到其他人。如此他们便成为“不可触碰”的贱民,其他非贱民的种姓必需避免与之直接接触,甚至迫使他们迁居聚落之外,否则有被污染的危险。因此在时效性上可以看见洁净与不洁之间的对立关系:如果要维系自身的洁净必须远离不洁,洁净与不洁位在价值观的最高与最低两端,彼此相互排斥、互不相容。互补性主要与婆罗门有关,其基础建立在于满足婆罗门对洁净的需求以及由此产生的不洁。作为种姓制度的核心,婆罗门必须保持高度的洁净才能维持其神圣的地位,因此随着历史发展,婆罗门创造出许多规定与礼仪维系自身的洁净。然而执行这些仪式与规定时如果没有他人协助,多少会沾染不洁而处于不可触碰的状态,因此衍伸出各种处理不洁事务的种姓,这些不洁的种姓之存在也保障婆罗门的洁净。换言之洁净与污秽、婆罗门与贱民这两者彼此互补、缺一不可,举个例子:死牛(特别是被宰杀的牛)被视为不洁,然而仪式上不可避免需要以牛皮制成的鼓和接触这些不洁物的演奏者,因此许多地方出现以制作皮革或演奏乐器为业的贱民种姓,然而他们的工作却与神圣的宗教仪式紧密相关,甚至必须在其中扮演主祭者的角色。

(八)正因为洁净与不洁在概念上构成既对立又互补的关系,因此一个种姓要确立其地位时必须同时根据几项标准作为参照。比如丁种姓的成员可能会有这样的看法:“因为我们是素食者,所以等级高于辛、壬、癸种姓;但我们容许寡妇再婚,所以等级不如甲、乙、丙种姓。”由于种姓内的成员都不可避免地要同时遵守与违背某些洁净标准,因此可以借由各项由洁净与不洁所衍生的实际标准将所有种姓一分为二,最后这些标准汇合在一起时便构成一套由高至低的“洁净-不洁”种姓阶序。虽然洁净与不洁的观念在印度社会中具有其重要性,但现实生活中的权力关系却未反映在这套价值观之外,因此这套理想的阶序原则未必符合实际上的社会阶层。即使如此洁净与不洁的观念提供一个清楚的轮廓,使各种姓的成员了解自己种姓的社会地位以及与其他种姓的关系。瓦尔那是印度教经典中解释种姓制度的分类架构,其内涵主要见于《摩奴法典》与《瞿昙》等早期婆罗门教经典。在该理论中主要指四种不同的阶层,经典中根据一些原则区分四种阶层,并明确规范彼此的义务与权利。然而实际社会中种姓并非依据该理论的规范划分,因此不能将瓦尔那与种姓制度画上等号。即使如此瓦尔那理论仍被应用在近代的实际社会之中成为许多种姓抬昇自身地位的论述手段,因此仍然有其解释上的效力与合理性。瓦尔那是梵语词的音译,在《梨俱吠陀》中这个术语可以意味着:“人的种类、部落、等级、行业。”特别是表达在雅利安人和达萨人之间的对立。早期婆罗门所著的经典中刻意忽略贱民不提,主张将所有的种姓划分成四种瓦尔那。这四种瓦尔那同样以婆罗门为首,借由职能与权利的划分规范,构成一严谨的阶序。婆罗门是最高等的瓦尔那,也是整个阶序的核心。婆罗门本为祭司,根据《摩奴法典》规定可从事教授吠陀经、司祭与接受奉献这三样工作,但在8世纪以后祭司逐渐不受重视,洁净便取代前者,成为婆罗门最主要的特征。

(九)此外婆罗门享有许多特权,如不可处罚、不用交税、不可杀害、可领回部分充公遗失物等。刹帝利是次等的瓦尔那,《梵书》称其具有与婆罗门共享“管辖一切生命”的权利。刹帝利是战士和统治者,掌握实际的政治与军事权力,但被排除在完整的司祭过程之外,因此不具有宗教上的权力,此外其负有保护婆罗门之责。吠舍是第三等的瓦尔那、吠舍是农人或牧人,任务是生产食物,并提供各种祭品,《瞿昙》规定吠舍可从事农耕、商业、畜牧与放贷的工作;首陀罗是最低等的瓦尔那,首陀罗是没有人身自由的奴仆,负责提供各种服务。婆罗门是原人的嘴,刹帝利是原人的双臂,吠舍是原人的大腿,首陀罗是原人的脚,至于贱民则被排除在原人的身体之外。文字学家乔治·杜梅吉尔认为瓦尔那组成的阶序实际上并非由上而下排列,而是由一系列的二分原则所构成:先是首陀罗被排除在外,其他三个瓦尔那构成一组,即再生族(能举行成年礼的瓦尔那)。再生组排除吠舍,由婆罗门与刹帝利构成拥有“统治一切生物之权力”的一组。最后婆罗门排除刹帝利,独自拥有三种特权,即传授吠陀经、司祭与接受奉献。杜蒙根据上述原则进一步补充,认为瓦尔那阶序刻意排除贱民就如同上述的二分原则。换言之整个瓦尔那阶序的分类关系大致如下:根据上述的解释时可以理解到瓦尔那实际上是一套分类体系,而非具有实质内涵的规范架构。通过瓦尔那可以得知早期婆罗门心目中的理想种姓制度为何,却无法真正了解种姓制度实际运作的情形。在四个瓦尔那外印度的贱民多由罪犯、战俘或是跨种姓婚姻者及其后裔组成,因为他们的身份世代相传而不能受教育、不可穿鞋,也几乎没有社会地位,只被允许从事非常卑贱的工作,例如清洁秽物或丧葬。

(十)由于“贱民”被视为不可接触的人,因此四个瓦尔那的人严禁触碰到其他贱民的身体。贱民走过的足迹都要清理抚平,甚至连影子都不可以交叠,以免玷污他人。由于贱民毫无社会地位,因此至今印度仍然经常发生贱民因不慎接触到四个瓦尔那的人而被殴打甚至杀害的事件,而这些动手之人甚至不必负起任何法律责任。虽然瓦尔那提供一套稳固的解释框架,然而实际上的种姓制度常常与其架构差距甚远。以1901年人口普查的结果为例:马德拉斯省没有任何种姓中属于刹帝利,属吠舍者亦十分罕见。大多数的种姓集中在首陀罗的类别下,共占当地总人口的一半以上,换言之当地社会主要由婆罗门、首陀罗与贱民所组成。在孟加拉省中战士与统治者为拉其普特担任,然而该种姓并非真正的刹帝利。事实上在印度的历史中各地的统治者未必皆由刹帝利担任,而且真正的刹帝利常被认为已经不存在于世上,虽然该瓦尔那在阶级中扮演相当重要的角色。另一方面瓦尔那阶级虽然规范各种事物,可是实际生活中却未必依据这些规范实行,比如婆罗门理应享有许多特权,并且与刹帝利共同统治一切,但是在历史上政治权力大都落入婆罗门以外的种姓手中,婆罗门只以其象征性的洁净受到大众景仰。同时除了婆罗门与贱民这两个极端外其他瓦尔那之间的种姓在现实社会中亦无明确的阶级关系,大多数的情形是种姓们彼此处于一种模糊的权力分工与关系上,而且经常与瓦尔那阶级矛盾。如此瓦尔那阶级究竟反应多少真实性,其与现实中的种姓制度关系为何便成为许多相关研究者探讨之焦点。有些早期学者如人类学家亚瑟·莫里斯·侯卡特认为瓦尔那理论只能解释古代印度的种姓制度,不适用于近代以来的情形。

(十一)印度学家爱德华·瓦士本·霍普金斯与社会学家奥利佛·克伦威尔·寇克斯则根据古印度的神话主张古代的婆罗门与刹帝利之间是种相互竞争最高权力地位的紧张关系,因此瓦尔那阶级反映婆罗门想夺取政治权力的企图(拉吉普是孟加拉地区的实际统治者,但他们并非刹帝利,而且大都信仰伊斯兰教)。然而晚近学者以杜蒙为代表提出不同的解释,他们认为婆罗门与刹帝利原本就是种分工的关系,而且婆罗门与刹帝利皆带有神圣的性质令两者均无可替代。但它们的分工关系却是自我矛盾的:虽然在宗教地位上婆罗门自认要高于刹帝利,可是实际的政治权力却由刹帝利掌握,这种情况下造成违反部分“洁净”规范(比如吃肉或行多妻婚)的刹帝利在种姓地位上不如婆罗门中的素食商人或祭司。这结果却非掌握权力的王族所能接受,因此瓦尔那阶级声称两个瓦尔那共享“统治一切生物的权力”,但婆罗门却将此权“授予”刹帝利,不问实际政事。刹帝利则“不需”插手婆罗门的宗教职权,且要负起“保护”与“供养”婆罗门之责,使其能安心地执行司祭职务。如此论述之下瓦尔那巧妙地化解理论与实际生活之间的矛盾,建立起“政教分离”但彼此依赖的关系。而且这种功能性的分割使得即使原本的刹帝利消失了,日后掌权的新统治者却能根据此论述,模仿原属于刹帝利的角色,与婆罗门进行互动。换言之瓦尔那是一个权力关系的架构,使婆罗门与统治者在不违背洁净与不洁的原则之下在此之下能彼此合作,同时维系婆罗门的优越地位。此外在英属印度时期由于种姓制度被列入户口登记的项目,因此部分种姓会借由普查的时候可借由宣称其瓦尔那拉来抬自身种姓的地位,因此瓦尔那阶级事实上提供蓝图,供各种姓想像“理想的社会”应如何运作。

(十二)到后期吠陀时代四瓦尔那制度正式形成,婆罗门教的典籍规定各个瓦尔那的地位以及不同瓦尔那的成员的不同权利和义务。第一个瓦尔那是婆罗门,婆罗门主要掌管宗教祭祀,充任不同层级的祭司,其中一些人也参与政治,享有很大政治权力。第二个瓦尔那是刹帝利(是“力”、“权力”的意思),它是从“罗阇尼亚”发展而来的。刹帝利的基本职业是充当武士,国王一般仍属于刹帝利瓦尔那,但是刹帝利瓦尔那并不限于王和王族,刹帝利是掌握军事和政治大权的等级。第三个瓦尔那是吠舍,吠舍主要从事农业、牧业和商业,其中也有人富有起来,成为高利贷者。吠舍是平民,没有政治上的特权,必须以布施(捐赠)和纳税的形式供养完全不从事生产劳动的婆罗门和刹帝利。不过吠舍还是雅利安人氏族部落公社的成员,他们可以参加公社的宗教仪礼,因而和婆罗门、刹帝利同样属于“再生族”。第四个瓦尔那是首陀罗,首陀罗瓦尔那的前身是达萨瓦尔那,首陀罗不在雅利安人公社以内。首陀罗的大部也是非雅利安人其中也有失去公社成员身份的雅利安人,由于没有公社成员身份,不能参加宗教礼仪,不能得到第二次生命(宗教生命)。首陀罗是非再生族,就失去在政治、法律、宗教等方面受保护的权利。首陀罗从事农、牧、渔、猎以及当时被认为低贱的各职业,其中有人失去生产资料,沦为雇工,甚至沦为奴隶。首陀罗作为瓦尔那来说不是奴隶或达萨,首陀罗是地位低下而受苦的人。而达利特的地位比首陀罗还要低,又称贱民。达利特在印度语翻译为:“不可接触者”。印度是到21世纪初还遗留着种姓制度,其中最底层的人被传统的上等种姓叫做“不可接触者”,即贱民,他们自己自称为“被压迫的人”,即达利特。

(十三)今天在某些依旧保守的印度农村中会看到有些人走路要避着人,因为他们不能让自己的影子落到路人的身上。更有甚者有的人带着扫帚,边走边扫掉自己的脚印。他们为这个村子的人工作,却不允许住在村子里。他们不能到村子的井里打水,小孩就算能上学也必须上专门的学校。令印度教种姓制度臭名昭著的是它的种姓隔离,而最严苛的隔离正是施加在被称为达利特的人身上。传统上达利特被认为是肮脏的,并且这种肮脏还可以借由接触传染给别人,因此他们要躲大家远远的。尽管圣雄甘地称他们为“神之子”,但传统的上等种姓却叫他们“不可接触者”,即贱民。而他们自称为“被压迫的人”,即达利特,这是印度历史留下的最黑暗的一道阴影。但是当世人的目光被每年6%以上的经济增长和成千上万的IT精英所吸引时往往会忘了它的存在,印度前总理曼莫汗辛格(2004年5月19日-2014年5月17日任印度总理)是个坦率的人,他坦承:“尽管60年来印度已经制定宪法和法律禁止种姓制度和种姓隔离,政府也做出不懈努力,但是在印度许多地方中达利特依然面临着社会歧视。”根据人口普查数据时印度目前有1.67亿达利特人,占总人口的16.2%。虽然瓦尔那提供一套稳固的解释框架,然而实际上的种姓制度常常与其架构差距甚远。以1901年的人口普查结果为例:马德拉斯省没有任何种姓中属于刹帝利,属吠舍者亦十分罕见。大多数的种姓集中在首陀罗的类别下,共占当地总人口的一半以上,换言之当地社会主要由婆罗门、首陀罗与贱民所组成。战士与统治者为拉其普特担任,然而该种姓并非真正的刹帝利。事实上在印度的历史中各地的统治者未必皆由刹帝利担任,而且真正的刹帝利常被认为已经不存在于世上,虽然该瓦尔那在阶级中扮演相当重要的角色。

(十四)另一方面瓦尔那阶级虽然规范各种事物,可是实际生活中却未必依据这些规范实行,比如婆罗门理应享有许多特权,并且与刹帝利共同统治一切,但是在历史上政治权力大都落入婆罗门以外的种姓手中,婆罗门只以其象征性的洁净受到大众景仰。同时除了婆罗门与贱民这两个极端外其他瓦尔那之间的种姓在现实社会中亦无明确的阶级关系,大多数的情形是种姓们彼此处于一种模糊的权力分工与关系上,而且经常与瓦尔那阶级矛盾。如此瓦尔那阶级究竟反应多少真实性,其与现实中的种姓制度关系为何便成为许多相关研究者探讨之焦点。有些早期学者如人类学家亚瑟·莫里斯·侯卡特认为瓦尔那理论只能解释古代印度的种姓制度,不适用于近代以来的情形。印度学家爱德华·瓦士本·霍普金斯与社会学家奥利佛·克伦威尔·寇克斯则根据古印度的神话主张古代的婆罗门与刹帝利之间是种相互竞争最高权力地位的紧张关系,因此瓦尔那阶级反映婆罗门想夺取政治权力的企图。然而晚近学者以杜蒙为代表提出不同的解释。他们认为婆罗门与刹帝利原本就是种分工的关系,而且婆罗门与刹帝利皆带有神圣的性质令两者均无可替代。但它们的分工关系却是自我矛盾的:虽然在宗教地位上婆罗门自认要高于刹帝利,可是实际的政治权力却由刹帝利掌握,这种情况下造成违反部分“洁净”规范(比如吃肉或行多妻婚)的刹帝利在种姓地位上不如婆罗门中的素食商人或祭司,这结果却非掌握权力的王族所能接受。因此瓦尔那阶级声称两个瓦尔那共享“统治一切生物的权力”,但婆罗门却将此权“授予”刹帝利,不问实际政事;刹帝利则“不需”插手婆罗门的宗教职权,且要负起“保护”与“供养”婆罗门之责,使其能安心地执行司祭职务。

(十五)如此论述之下瓦尔那巧妙地化解理论与实际生活之间的矛盾建立起“政教分离”但彼此依赖的关系,而且这种功能性的分割使得即使原本的刹帝利消失了,日后掌权的新统治者却能根据此论述,模仿原属于刹帝利的角色与婆罗门进行互动。换言之瓦尔那是一个权力关系的架构,使婆罗门与统治者在不违背洁净与不洁的原则之下在此之下能彼此合作,同时维系婆罗门的优越地位。此外在英属印度时期由于种姓制度被列入户口登记的项目,因此部分种姓会借由普查的时候,可借由宣称其瓦尔那拉抬自身种姓的地位。因此瓦尔那阶级事实上提供蓝图,供各种姓想像“理想的社会”应如何运作。十九世纪后部分西方学者提出在历史上古老的印度人种衰亡之后新起的高加索人种雅利安人的一部分入侵者们经由印度西北方的山口,陆续涌入印度河中游的旁遮普一带,征服南部印度的住民达罗毗荼人,经过几个世纪的武力扩张后雅利安人逐步征服整个北印度。在尼泊尔中婆罗门做了一件不寻常的事情:授予当地人较高种姓,大部分土邦国王也成了刹帝利。当地主体民族卡斯人没固定信仰,所以婆罗门经常授予整个村落的人以高种姓。在尼泊尔中种姓较少,而且高种姓较多。种姓制度是中国古代文献中对印度一种复杂的等级制度(包括瓦尔那制度和后来从中衍生出的阇提制度)的泛称,玄奘又曾将它译称族姓制度,西方通常把印度的这种制度称为喀斯特制度。它萌芽于早期吠陀时代,正式产生在后期吠陀时代。最初雅利安人自称为“雅利安瓦尔那”(雅利安含有“高贵”之意,瓦尔那含有“颜色”、“品质”的意思),而称当地居民为“达萨瓦尔那”(含有“雄者”、“男人”之意),这样就有了自以为高贵的雅利安人和把当地居民当作敌对集团的区别。

(十六)随着雅利安人内部的分化,在早期吠陀时代末期逐渐发生平民与氏族贵族的区别。平民称为“吠舍”(是氏族成员的意思),而贵族称为“罗阇尼亚”(是“灼热发光”的意思,引申为显贵的首领的意思),从事祭扫的氏族贵族则称为“婆罗门”(意思是梵天所生)。从雅利安人与当地居民的一分为二到雅利安人部落中平民与氏族贵族的一分为二和贵族内部的军事贵族与祭司贵族的一分为二,这样就形成四个瓦尔那的胚胎。印度独立后宪法第15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因种姓、宗教、出生地而受歧视。”第17条明文规定废除“不可接触制”。为了保证低种姓人和贱民的教育和求职权力,印度还实施著名的“保留政策”,不仅在议会两院为他们保留一定比例的席位,而且在所有政府机构和国营企业中为他们保留高达27%的名额,另外还给低种姓出生的学生一定比例的升学名额。在今天的印度人的身份记录里不再有任何关于种姓的记载,尽管自印度独立以后废除种姓制度,印度宪法明文规定不准阶级歧视,但是种姓制度对今天的印度社会(特别是印度农村)仍然保留着巨大的影响。种姓层级最高的婆罗门不及人口的4%,却占有七成的司法权及接近半数的国会席次,就算在天灾时贱民亦饱受歧视,得不到最基本的援助。如在2008年8月印度比哈尔邦的阿拉里亚发生水灾,然而由于阿拉里亚为贱民的集中地,灾民得不到地方政府的任何协助,令大量灾民死于水灾当中。另外一份旨在展现印度长期受歧视种姓的社会经济发展的研究数据表明:在2001年印度全国平均识字率为63%,而最低种姓的识字率却只有55%。最低种姓儿童疫苗注射水平于2001年为40%,比全国平均水平低4个百分点。在1995年到2005年的十年间最低种姓的贫困率从49%降至39%,虽然降幅大于全国平均的8%,但其还是要高出2005年的全国平均值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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