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散文网 会员登陆 & 注册

图解电影被判侵权,众多平台此类现象泛滥!!

2019-08-07 16:18 作者:水木君的日常  | 我要投稿

     日前,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酷)将深圳市蜀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黍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请求判令蜀黍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8月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此案中,蜀黍公司未经许可,对涉案剧集实施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构成对优酷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法院综合侵权行为发生时间尚处相对的市场热播期;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较长,但蜀黍公司及时删除侵权内容量等因素,酌定蜀黍公司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


     作为一个法律小白,在搜索著作权法后,发现第四十条有明文规定:

     第四十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这不得不说大众的在这一方面的法律意识淡薄,众多平台此类现象已经泛滥,可以说在使用他人录音录像制品时,大多数人没有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同时也应注意如果是公民所著作品,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学法用法会法的道路任重道远,在这里不禁想到美国律师占全世界的律师总人数的35%,。因为,美国这个国家是由律师设计的,也是由律师建立的,后来又是由律师统一的,所以,更是由律师领导的。


图解电影被判侵权,众多平台此类现象泛滥!!的评论 (共 条)

分享到微博请遵守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