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明珠(600382)股民索赔案一审胜诉,律师提示这部分股民可申请索赔
广东明珠(600382)股民索赔案一审胜诉,律师提示这部分股民可申请索赔
日前,投资者诉广东明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取得新的进展,投资者一审获得胜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广东明珠应当对其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的投资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广东明珠股民索赔条件: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王金龙律师表示,在2017年3月9日至2021年4月30日买入广东明珠股票,并且在2021年4月30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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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2022年5月26日,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广东明珠、ST广珠,证券代码:600382))收到中国证监广东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1 号)。中国证监会对广东明珠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并对实际控制人张坚力、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钟金龙、时任董事长/总裁兼董事张文东、时任总裁/董事钟健如等人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
经中国证监会查明,广东明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致使广东明珠在2016年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和 2020年年报中未披露相关事项,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二、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
王金龙律师表示,根据证监会对广东明珠查明的违法事实及证券法、最高院的虚假陈述若干规定司法解释,广东明珠实施的虚假陈述行为与股民买卖股票遭受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案已有一审胜诉判决,符合条件的股民仍可加入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