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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显法理学知识点整理09】第十章:法律行为

2020-08-29 23:31 作者:躺坑老碧的学习瞎记  | 我要投稿

第十章知识点如下——

第十章 法律行为

第一节 法律行为的概念

一、行为与法律行为的界定

No.1:什么是行为?

书上定义——行为总是与人们的一定目的、欲望、意识、意志相联系——行为就是人们在一定目的、欲望、意识、意志支配先所做出的外部举动。

作用——行为构成诸多学科研究的对象,但不同的学科对此研究的侧重点又各有不同。

 

No.2:什么是法律行为?

书上定义——广义的——所谓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地位——法律行为是法学的基本概念,在法学概念体系中居于关键的地位。

与其他学科不同——法学(这里指狭义的“法学”或“教义学法学”)则更强调在实在法意义上理解行为的含义、构成条件及其有效性,即从规范意义角度探讨法律行为的概念。

发展——历史上很早就开始形成法律行为制度,但“法律行为”一词的出现,则是近代的事情。

 

二、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

No.3:法律行为具有哪些特点?

法律行为是——

  1. 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社会意义:法律行为能够产生的社会效果,造成社会影响,具有交互性;法律行为不是一种纯粹自我指向的行为,而是一种社会指向的行为;法律行为的阐释,一定会对行为者本人以外的其他个人或集体、国家之利益和关系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 具有法律性——法律性:法律行为由法律规定、受法律调整、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产生法律效果——

    由法律所调整和规定:由于行为具有社会指向,并且可能造成社会矛盾、冲突和社会危害性,它们才有可能、也有必要受到法律的调整;

    发生法律效力:a.法律行为往往是交互性的,处在一定的关系(法律关系)之中,或对其他行为有支配力(如行使权力的行为),或受其他行为的支配(如履行义务的行为);b.法律行为一旦形成,就受法律的约束或保护;

    产生法律效果:法律行为能够引起人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它们可能会受到法律的承认、保护或奖励(如合法行为),也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否定、撤销或惩罚(违法行为)。

  3. 能够为人们的意志所控制的行为,具有意志性——法律行为是人所实施的行为,自然受人的意志的支配和控制,反映了人们对一定社会价值的认同、一定的利益和行为结果的追求以及一定的活动方式的选择。

 

No.4:判断行为的法律性质和类别——

标准——

  1. 行为的主体

  2. 行为的程序

  3. 行为的时效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结构

No.1:法律行为的结构——

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法律规定的或通过法律解释确定的构成法律行为的要素。

一、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

No.2:什么是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

法律行为的内部方面/构成之核心要素——法律行为内在表现的一切方面,是行为主体在实施行为时一切心理活动、精神状态及认知能力的总和。

包括——

  1. 动机——直接推动行为人去行动以达到一定目的的内在动力或动因:需要引起动机,动机产生行为,行为趋向目的,目的实现满足,满足导致新的需要——好的动机不一定会带来好的结果;在刑法中,动机是定罪量刑的情节之一。

  2. 目的——行为的本质要素:行为人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达到或力求实现某种目标和结果的主观意图——目的构成行为的灵魂并给予行为以规定性;法律行为目的的表达并不是一切法律行为成立或成效的必备条件,例如民法中的“无因行为”即不以目的存在作为成立或有效的前提条件;

  3. 人对行为意义、后果的认识和判断——无行为能力人的行为不够成法律行为。

 

No.3:法律活动中的认识错误——

分类——“事实错误”&法律错误

事实错误——行为人所认识的内容与所发生的客观事实相背离;

法律错误——行为人对事实认识无误,但由于误解或不知法律而对该事实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认识有误——表现——

  1. 对行为程序认识错误;

  2. 对权利和义务的内容认识错误;

  3. 对法律性质和类别认识错误;

  4. 对行为的法律后果认识错误;

  5. 对行为人的资格认识错误;

  6. 对违法性认识错误;……

意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行为人动机和目的的形成,进而影响其对行为及行为方式的选择——

  1. 在民法中,“重大误解”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

  2. 在刑法中,认识错误是定罪量刑的参考因素,但依据“不知法者不免其罪”的原则,无论是事实错误还是法律错误,均不构成免责的前提。

 

二、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

No.4:什么是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

法律行为构成之体素——法律行为外在表现的一切方面。

包括——

  1. 行为——人们通过身体或言语或意思而表现于外在的举动——法律行为构成的最基本的要素,法律行为主体作用于对象(包括其他主体、动物、物体、权利、关系、利益、秩序、整个社会)的中介及方式——分类——

    身体行为——通过人的身体(躯体及四肢)的任何部位所做出的为人所感知的外部举动;言语行为——通过语言表达对他人产生影响的行为——分类——

    a.书面语言行为

    b.言语行为(speech act)

  2. 手段——行为人为达到预设的目的而在实施行为过程中所采取的各种方式和方法——包括:行动的计划、方案和措施

    法律对特定行为方式予以规定——

    a.与特定情景相关的行为方式

    b.与特定主体身份相关的行为方式

    c.与一定的时间和空间相关的行为方式

    d.与特定对象相关的行为方式

  3. 结果——没有结果的行为,一般不能视为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结果的判断标准——

    a.行为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

    b.该结果应当从法律角度进行评价,即由法律根据结果确定行为的法律性质和类别。


强调:未经确认的行为虽然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行为的条件,但还不能说就是真正的法律行为——我们不能把未经法院判决的行为成为“犯罪行为”——行为的确认,不属于法律行为自身的结构

 

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

一、法律行为分类的标准

No.1:法律行为分类的标准

意义——法律行为分类的标准——

  1. 为了进一步具体认识各种法律行为的各自特征,特别是为了在立法上精确设定法律行为的制度,在司法上把握法律行为的界限、性质和功能,确定法律行为认定的原则和技术,有必要对法律行为进行分类;

  2. 法律行为分类的理论构成法律行为理论的重要部分,是法律行为细化技术功能的表现。

 

二、法律行为的具体分类

No.2:根据行为主体性质和特点的分类——

  1. 行为主体的特性不同——个人行为、集体行为、国家行为;

  2. 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单方行为、多方行为;

  3. 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自主行为、代理行为。

 

No.3:根据行为的法律性质的分类——

  1. 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内容要求——合法要求、违法行为;

  2. 行为的公法性质或私法性质——公法行为、私法行为;

 

No.4: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与相互关系的分类——

  1. 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积极行为、消极行为;

  2. 根据行为之主从关系——主行为、从行为。

 

No.5:根据行为构成要件的分类——

  1. 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表示行为、非表示行为;

  2. 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要式行为、非要式行为;

  3. 行为之有效程度——完全行为、不完全行为。

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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