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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房屋空置,业主是否有权减交物业费?

2023-07-05 17:00 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 我要投稿


房屋空置,业主是否有权减交物业费?

基本案情

戚某某自2020年9月在山东省某小区购买一套房屋后一直未进行装修和入住,且未交纳物业费。该小区物业公司将戚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其交纳2020年9月20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并支付违约金。

戚某某承认其未交纳物业费,但以房屋空置为由,主张物业费应予减免。经法院审理查明,戚某某所购房屋现仍系毛坯房,且物业公司亦认可该房屋尚未实际装修的事实。

法院认为

物业公司已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戚某某作为业主之一应按约交纳物业费,逾期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戚某某一直未交纳物业费构成违约,物业公司主张物业费的诉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另《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减收;办理空置的程序和具体减收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规定,但收取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六十。

其他物业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另行约定。”基于涉案房屋仍为毛坯房,戚某某未进行装修和入住这一事实,法院判令戚某某按物业收费标准的60%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

律师观点

本案纠纷属于典型的房屋空置情况,戚某某自购买一直未对该房进行装修,更未居住,该房处于空置状态,让其全额交纳物业费显失公平。根据《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7条的规定,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最高不得超过60%。

现实生活中,存在房屋长期未实际装修入住的情况,对于房屋是否空置,可根据水、电、气的使用情况进行综合认定。就房屋空置物业费能否打折的问题,具体应看物业服务合同对此有无约定,如无约定则可根据已查明的房屋空置情况,判令业主减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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