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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悲剧!一人丧命,赔偿6万!共同饮酒人未履行注意义务曝光!

2023-06-27 08:58 作者:AI无界法考天梯  | 我要投稿

近日,北京市二中院公开了一起因过量饮酒导致致命脑梗死的案例。该案涉及三名好友在聚会中过量饮酒,导致其中一人不幸死亡。

根据案情,赵某与王某、陈某是多年的好友关系。某天,三人在一家饭店聚会并畅饮。饭后,赵某突感不适,王某将他送往医院。赵某当日接受输液治疗后病情有所缓解,医院根据症状怀疑他可能患有新发脑梗死,并建议进一步治疗和住院观察。然而,陪同赵某前来的王某在医院告知风险后拒绝了进一步的治疗和检查。赵某回到家后,症状进一步恶化,家人紧急送他返回医院,但医生诊断出他已经急性脑梗死,经过抢救无效不幸离世。


赵某的亲属认为,赵某的死亡是因为与王某、陈某共同饮酒引起的,要求王某和陈某分别承担40%的赔偿责任,共计约58万元,包括医疗费、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共同饮酒的人在饮酒过程中应负有提醒、劝告他人适量饮酒的责任,并在醉酒后提供照顾、通知等帮助。在本案中,赵某作为完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该能够预见过量饮酒的后果,他的放纵饮酒不仅存在过错,而且过错程度较高,对损害后果负有主要责任。

同时,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定王某在赵某饮酒期间是否尽到提醒、劝告适量饮酒的责任。尽管王某在发现赵某身体不适后将其送往医院,但在医生建议进一步治疗和住院观察时,王某未通知赵某的家人,并在病历上写明“明白病情,不检查治疗,回家”并签字,未履行通知的义务,因此对赵某的死亡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也无法确认陈某是否未参与饮酒,并是否尽到提醒、劝告适量饮酒的责任,因此他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根据各方过错程度、饮酒行为和导致死亡损害的原因等因素,判决王某支付赵某亲属共计50万元的各项损失,判决陈某支付赵某亲属共计10万元的各项损失。

根据北京二中院法官的释法说理,针对共同饮酒人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注意及救助义务,进行了以下阐述:

在本案中,赵某与王某、陈某共同进餐并饮酒,饭后赵某出现醉酒和明显身体不适的情况。作为共同饮酒的人,王某和陈某对醉酒后的赵某有合理注意义务和救助义务。

法官指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违法行为可以包括主动犯罪行为和被动犯罪行为。当行为人对他人有特定的行为义务但未履行时,构成被动犯罪行为。个人的特定法律义务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法律的直接规定、职务上或业务上的要求、以及行为人先前的行为。


关于共同饮酒人之间的注意义务,法官明确表示,根据司法实践,该义务通常包括以下内容:在共同饮酒时,共同饮酒的人应提醒其他人适量饮酒,不得强迫劝酒或罚酒;饮酒后,共同饮酒的人应注意是否有人出现醉酒或其他身体不适的情况,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有义务提供救助。

具体到本案,法官指出,饮酒时,王某未能及时提醒和劝阻赵某。饮酒后,虽然王某第一时间将赵某送往医院,但作为陪同人员,未能及时联系患者家属,而且签字拒绝进一步治疗的行为也不妥当,违反了及时联系家属和妥善处理的注意义务。至于陈某作为共同饮酒的人,没有证据证明他在赵某饮酒期间尽到相应的提醒和劝告义务。


对于共同饮酒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以及在责任认定上的考量因素,法官指出,就本案情况而言,尽管王某和陈某未能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应该对赵某死亡的全部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在确定他们的责任时,应综合考虑各自的过错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结果的贡献程度。

法官还强调,赵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该知道自己的身体状况和酒量。在没有证据证明共同饮酒人强迫劝酒或罚酒的情况下,赵某对自己放纵饮酒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赵某因脑梗塞导致死亡与其基础疾病有关,但根据饮酒后的症状和送医治疗的过程来看,本次饮酒行为确实是导致其脑梗塞急症的诱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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