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阿里等被反垄断处罚,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
7月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消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对互联网领域22起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立案调查。
经查,这些案件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评估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近日,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涉案企业分别处以50万元人民币罚款。

在二十二起案件中,阿里、腾讯、惠迪天津的涉案数量最多,分别是6起、5起、5起。
天眼查显示,惠迪天津与滴滴出行存在关联,其法定代表人是滴滴出行副总裁杨峻,而该公司的全资控股股东是上海大黄蜂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背后的疑似实际控制人是一家名叫“Perferent (Hong Kong)Limited”的公司全资持有。
南都记者注意到,此次多家企业被反垄断处罚,多是因为在进行合并经营前,未及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在《反垄断法》第二十条中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以腾讯收购搜狗36.5%股权为例,收购完成后,腾讯取得与搜狐的共同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但在2013年9月16日,搜狗股权完成交割前,腾讯未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