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少女拐人贩子』一事的真假探究
观前须知:
1)本文的所有信息来源均有明确出处,无出处的均未得以采纳。
2)历史上有名的案件,基本都会很容易的搜到判决书。
3)如果这篇文章莫名的火了,可别去向其他UP炎上,挺无素质的。

无论是节操卫视(安徽卫视)还是各大UP主,都报道过这例案件,并以该图配注。

这图一看就很有代入感,左边的妇女是人贩子,右边的少女是被害者和加害者。
事实上很多大小(自)媒体都这么认为的。


(总感觉全国有一亿人已经知道了这破事……)
但你如果真去搜这件新闻,所有的内容几乎一模一样,复制粘贴。更有后人,为了夺人眼球,干脆在原来的基础上添油加醋。

但你知道的,关于历史上有名的案件,基本都会很容易的搜到判决书。然而你搜不到。

还记得刚才的这张图片吗?右下角有中国法院网的字样。中国法院网,应该很权威了吧。

事实上,这确实出自中国法院网,题为『被拐卖为人妻 尤溪警方成功解救两少女』,日期2007-01-22。

也就是说文不对图,图片是偷的。
在这篇权威性新闻中,最后一句话是这么写的:
警方正在追捕涉案犯罪嫌疑人,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
也就是说,在那起真正的案件中,人贩子尚未找到,图中的两位女生都是受害者。你也可以从有无手铐来大致猜测。

既然图片是假的,关于那篇离奇新闻,一开始是从哪来的?
其实不少大媒体当时的措辞是『引用中央电视台某法制节目』。

当时普法节目还是很多的,但现存影视档案却挺少。得亏这是央视的节目,这就好找得多——《法律讲堂》(2008-12-16)。

(我没想到是在腾讯视频找到的……)
虽然也没有确切的图片资料,但内容基本一致。央视出品,应该没错了……吧。那判决书呢?
然后我在知网搜,又在一篇杂志《电视研究(2013-05)》中,找到了对该节目的特别采访,里面说道:
节目中的案例对真实事件进行了加工和浓缩,使其清洁更加曲折,冲突更为激烈。


用人话解释他们的意思(而不加以曲解),大致为:
节目中对原案进行了部分修改、编造,一是为了保持观众对节目一贯的积极性,像在看电视剧一样在学法,富有观赏乐趣;二是为了浓缩法律知识,让一个案件涉及到更多知识点,富有教育意义。
关于第二点,在节目中的描述就可以看出:
①(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小慧在案发时为17岁,在法庭时为18岁。根据当时案发的年龄计算,属于未成年人犯罪,应教育为主,惩罚为辅。②小慧的律师辩护:小慧拐卖阿梅的举出于报复,主观恶性小,与单纯牟取利益拐卖儿女的犯罪有本质的区别。
③小慧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检举揭发了其他人的犯罪行为。
综合以上原因,在二审中,小慧犯有拐卖妇女儿童罪,但因情节轻微,被判无罪释放。
为了教育意义而改(hú)编(biān),彳亍口巴。
但……判决书呢?

得出总结,从一开始到最后都没搜到判决书,就可以断定这是个编造的假案件(除非我一整天眼瞎没找到)。
其实你如果回头再想也觉得不可能,谁家人贩子做买卖现亏200元的草凸(艹皿艹 )
单眼为买来阿梅,给了小惠500元路费作为路费。……
单眼在拐卖阿梅之前,与阿梅发生非正当性交关系。……
单眼把阿梅卖给同村的李大拐,牟利300元。……
也是,单眼啪啪了阿梅,200元值了(

观后须知:
我知道很多知名的UP做过相关报道,还根据“可靠消息来源”(指节操卫视),指出“中间的就是小惠”等等。虽然但是,全媒体都错了。
1)作为观众:请勿过分苛责他人的能力不足,毕竟他们的平均水平也就那样(
2)作为UP:在想着如何讨好观众的同时,更重要的还是对自身内容的保质保量。作为有巨大影响力的个人势自媒体,你的只言片语往往是建立在他人对你的权威/喜爱之上(否则你哪来的关注)。无论是娱乐还是科普,一本正经或是胡说八道,最起码的就是严谨,而不是拿着关注者的流量去挥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