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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导流获利需谨慎 侵犯公民信息刑附民

2022-03-15 16:26 作者: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  | 我要投稿

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改变了人们的交流习惯、消费习惯、经营习惯、工作习惯等,在带来了便利的同时也会产生很多衍生的各类行为,比如伴随着经营习惯的改变出现了诸如“分享引流”“拉新”“建社群”等兼职行当,在带来商机的同时可能也会踩到“红线”。


某甲经营了一家电信店铺,从网上得知将客户手机号码及相应验证码发送至某些互联网平台及微信群,便可获得佣金或返利(俗称“拉新”),遂让看店的某乙“拉新”。不想这一通操作下来,真的收益不错。于是又陆续安排其他店员继续“拉新”创收。之后在某甲的组织下该店铺所有店员均加入了利用为客户办理业务的便利,未经允许激活手机号码、帮助完成任务的“增值服务”工作中,将数名客户手机号码及相应验证码发送至多个“拉新”微信群获取收益,俨然成为了一个“小团伙”。截至案发,该“小团伙”向多个“拉新”微信群提供客户个人电话信息上千条,非法牟利人民币数万元。



案发后甲及其领导的“小团伙”被某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向管辖权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的公益诉讼。经管辖权法院经依法审理,认定被告人甲及“小团伙”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合议庭的主持下,本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由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向社会公众发布赔礼道歉声明,并按照非法获利所得赔偿损失。后因被告对信息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危害性有了深刻认识,自愿认罪认罚。最终,合议庭一致同意对部分被告人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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