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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2023-11-29 15:40 作者:恒标宋15562610129  | 我要投稿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一、公告条件

评价得分达到 60 分以上(其中创新能力指标得分不低

于 20 分、成长性指标及专业化指标得分均不低于 15 分),

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近三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省级科技奖励。

(二)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荣誉(均为有效期

内)。

(三)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近三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

缴额)5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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