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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忠方法之改变合同订立方式的契税节税方法

2023-08-07 11:59 作者:财忠财税  | 我要投稿

合同订立方式释义

合同的形式,是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而成立合同的外在表现方式。比如签订购销合同,交换合同等。


纳税策划理由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契税的税率是 3%~5%,对于权属承受的单位作为契税的纳税人,还是一笔不小的税务负担,如何利用相关政策策划显得十分重要。

筹划案例分析

(一)案例:

甲公司和乙公司双方签订土地销售与房产购买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有一块价值 1000 万元的土地拟出售给乙公司,然后从乙公司购买其价值为 1000 万元的厂房,契税为 4%。

(二)纳税策划前后涉税计算比较

(1)策划前

甲公司作为厂房权属的承受方,甲应缴纳契税=1000 万元*4%=40 万元。乙公司作为土地权属的承受方,应缴纳契税=1000 万元*4%=40 万元。甲乙都需要各自繳纳契税 40 万。

(2)实施策划

节税思路:由于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若做成双方土地房屋等价交换,就不会缴纳契税。

具体操作:甲公司和乙公司改变合同订立方式,将之前销售合同和购买合同改变为土地和房产等价交换合同,这样没有差价,契税的计税依据为零,不产生契税。

政策依据: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土地使用权、房屋交换,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3)策划后计算应交税

甲公司与乙公司改变合同订立方式:即不签定购销合同,而是签订土地使用权和厂房交换合同,约定以 1000万元的价格等价交换双方资产,这样甲公司和乙公司都会免征契税 40 万元。

(4)纳税策划前后节税效应对比:甲公司策划前应交契税为 40 万元,策划后应交税为 0 万元,节税金额=40-0=40(万元)同样乙公司也节省契税 4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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