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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全部知识点(下)

2021-02-26 09:07 作者:朝颜晚扶桑  | 我要投稿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第一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保险的四大类别:财产;保证;责任;人身保险

一、风险、费用和损失

(一)风险

风险  : -海上风险 和 外来风险    海上风险: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ies):指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力量所引起的灾害。如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

意外事故(accident):一般是指由于偶然的非意料中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如撞船、触礁

外来风险:一般是指由外来的原因引起的风险,包括外来风险和特殊风险事故。

(二)费用

    海上费用主要是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

     1、施救费用(sue & labour charge)是指被保险货物在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员或受让人)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采取各种抢救与防护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救助费用(salvage charge)是被保险货物在遭受承保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救助措施并获得成功,由被救方支付给救助人的一种报酬。

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的区别

1、采取行为的主体不同。是由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采取的行为;而救助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

2、结付报酬的原则不同。施救费用是施救无论有无效果,都予赔偿;而救助则是“无效果,无报酬”。

3、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同。施救费用可在保险货物本身的保额外,在赔一个保额;而保险人对救助费用的赔偿责任是以不超过获救财产的价值为限,亦即救助费用和保险费用本身损失的赔偿金额二者相加,不得超过货物的保额,而且是按照保险金额与获救的保险标的之价值比例承担责任。

(三)损失

Ø 按照损失的程度不同,可以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1、全部损失(total loss):简称全损,指被保险货物在海洋运输中遭受全部损失。

   从损失的性质看,又可以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1)、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atl)由称绝对全损,是指保险标的物在运输途中全部灭失或等同于全部灭失。在保险业务中构成实际灭损的主要有一下几种情况:

① 保险标的物全部灭失。

② 保险标的物的物权完全丧失且已无法挽回。

③ 保险标的物已丧失原有商业价值或用途。

④ 载货船舶失踪已有一段时间,可以认定为实际全损。

(2)、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 ,CTL)

           保险货物在遭遇海上风险时尚未达到实际全损,但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为了避免实际全损,需要支付的抢救、修理费用加上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港的费用之和将超过保险价值。

推定全损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 保险标的物受损后,其修理费用超过货物修复后的价值;

② 保险标的物受损后,其整理和继续运往目的港的费用,超过货物到达目的港的价值。

③ 保险标的物的实际损失已不可避免,为避免全损所需的施救费用将超过获救后标的物的价值。

   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获得损失赔偿有两种情况:

      一是被保险人获得全损的赔偿;二是被保险人获得部分损失的赔偿。

      若要获得全损的赔偿,被保险人必须无条件的把货物委付给保险人。

   委付: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货物处于推定全损时,向保险人声明愿意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包括财产权及由此产生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转化给保险人,而要求保险人按全损赔偿的一种行为。若被保险人不委付而保留对残余货物的所有权,则保险人按部分损失予以赔偿。

2、部分损失(partial loss)

          货物遭遇了海上风险,但又未达到全部损失的情形。

部分损失的赔偿金额=保险金额×((实际完好价值-货损后的实际价值)除  实际完好价值)

     按照海上损失性质,又可以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1、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

   是指当船舶、货物及其他利益各方处于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的安全而由船长人为的采取合理的措施所引起的特殊牺牲和额外的费用,这种损失由受益各方按照其财产价值进行分摊。

共同海损有以下几个条件:

l 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或是不可避免的,而非主观臆测的;

l 是自愿的、有意识的采取合理措施所造成的损失或发生的费用;

l 必需是为船、货共同安全采取谨慎行为或措施时所做的牺牲或引起的特殊费用;

l 必需是以脱险为目的的非常性质的牺牲或发生的费用。

2、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

           是指保险标的物在海上遭受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造成的部分灭失或损害,即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这种损失只能由标的物所有人单独负担。

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区别和联系

(1)造成损失的原因不同。共同海损是为了解除或减轻承保风险而人为造成的风险;单独海损是由承保风险所直接造成的船货损失。

(2)损失的承担责任不同。共同海损行为所做的牺牲或引起的费用,均是为使船主、货主和运输各方不遭受损失而支出的,因此,不管其大小如何,都应由各方按获救的价值,以一定的比例分摊;单独海损由受损失的被保险人单独承担,但其可根据损失情况从保险人那里获得赔偿。

(三)损失

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

           进出口货物运输最常用的保险条款是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制定的“中国保险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s,CIC),按运输方式来分,有海洋、陆上、航空和邮包运输四大类。对某些特殊商品,还配备有海洋冷藏货物,陆运冷藏货物、海运散装桐油及活牲畜、家禽的海、陆、空运输保险条款。

一、保险的险别

           保险险别是保险人对风险和损失的承保责任范围,可以分为基本险别和附加险别两类。

(一)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险别

平安险( FPA ):

Ø 自然灾害造成的实际或推定全损

Ø 意外事故造成的全损和部分损失

Ø 意外事故和之前或之后的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Ø 装卸或转船过程中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Ø 为防止或减小货损支付的合理费用

Ø 共同海损

Ø 在中途港和避难港的损失

Ø 运输契约中所制定的“船舶互撞责任条款”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WPA(水渍险):

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上述平安险

ALL  RISK (一切险):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所有责任

                      货物在运输中因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被保险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附加险

           分为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二者均不能单独投保。

           一般附加险是在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基础上投保的附加险,投保了一切险则不用再投保一般附加险,因为前者包括可后者;特殊附加险是在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的基础上加保。

1、一般附加险

① 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pilferage and non,t.p.n.d)

② 淡水雨淋险(fresh water rain damage,f.w.r.d)

③ 短量险(risk of shortage)

④ 混杂、玷污险(risk of intermixture&contamination)

⑤ 渗漏险(risk of leakage)

⑥ 碰损、破碎险(risk of clash & breakage)

⑦ 串味险(risk of  odour)

⑧ 受潮受热险(damage caused by  heating & sweating)

⑨ 勾损险(hook damage)

⑩ 锈损险(risks of  rust)

⑪ 包装破裂险(loss of damage caused by breakage of packing)

2、特殊附加险

① 交货不到险(failure to delivery risks )

② 进口关税险(import duty risk)

③ 舱面险(on deck risk)

④ 拒收险(rejection risk)

⑤ 战争险(war risk)

⑥ 黄曲霉素险(aflation risk)

⑦ 罢工险(strikes risk)

(三)基本险的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发货人的责任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5.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及其除外责任

(四)保险责任起讫和期限

      PICC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起讫期限是采用国际保险业务中惯用的“仓至仓”(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W/W Clause)条款。

   A         C           D             F

             装运港      目的港

责任开始: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仓库

责任终止:  

1、保险单所载明的收货人仓库;

2、目的港海轮卸下60天的宽限期;

3、未达目的地仓库前在某一仓库被分配、分派;

4、转运到非保险单载明目的地,责任转运时即告终止。

(五)、保险索赔的时限

          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目的地或目的港全部卸离海轮算起,最多不超过两年。

          申请索赔时要提供相应的单据。

第三节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一、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应明确规定由谁投保、投保的险别、投保的金额、所依据的保险条款以及保险费用的负担等。

二、保险金额的确定和保险费用的计算

保险金额=CIF(CIP)价×(1+投保加成率)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CIF(CIP)价×(1+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

三、保险单证

         保险单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办理索赔和理赔的书面凭证。

           可以分为保险单和保险凭证两种。

1、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

           又称大保单,是保险公司和投标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凭证。

          所载内容除包括被保险人、保险标的物名称、数量、包装、运输工具、运输路线、投保险别、投保期限等内容外,还在背面另附有关保险人责任范围以及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规定的详细条款。

2、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

           又称小保单,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合同,其内容与保险单基本相同,但在其背面没有附加权利、责任、义务规定。具有与保险单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章  国际货款的收付

第一节  支付工具

一、汇票(Bill of Exchange, Draft, Bill )

  汇票是国际货款结算中使用最多的票据

(一)汇票的含义

        汇票是由出票人向受票人的书面无条件支付命令,要求受票人于见票时或指定的某一时间或可以推定的将来某一时期,向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货币。

  (二)汇票的基本内容

1、绝对记载事项也即要式齐全,必须具备发定的形式要件,载明必要的法定事项,才能成为完整的汇票,具有票据的效力。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n 表明汇票字样;

n 无条件支付的命令,不能分期支付;

n 确定的金额;金额必须确定,否则汇票无效,记载金额的大小写数字金额应该一致;

n 付款人名称,又称受票人;

n 收款人名称;

n 出票日期;

n 出票人签章。

缺一事项,即为无效,受票人有权拒付。

2、相对记载事项

   (1)付款期限(若欠缺,推定为见票即付)

   (2)付款地点(若欠缺,推定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或住所)

   (3)出票地点(若欠缺,推定为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或住所)

   (4)汇票编号或填写“AS PER INVOICE”

   (5)出票依据

   (6)付一不付二或付二不付一

   (7)利息和利率

汇票式样

Bill of Exchange

No._________(汇票号码)

Drawn under(出票依据)______ L/C No ._________Dated __________

Payable with interest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付款利息)

Exchange for   USD1397.00(汇票金额)   Beijing,  China 06/10/1998(出票时间地点)

At(见票)___________Sight of this FIRST of Exchange (Second of Exchange being unpaid )(付一不付二) 

Pay to the order of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款人)   

the sum of(金额)US DOLLARS ONE THOUSAND THREE HUNDRED NINTY SEVEN ONLY

To(致付款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票人)

                                                            (Signature)(签字)

(三)、汇票主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出票人

      相对于收款人是债务人,相对于付款人是债权人。

2、受票人

  亦即汇票的付款人。

3、收款人

   领受汇票所规定金额的人。

(四)汇票的种类

1、按照出票人不同

   银行汇票(Banker’s Draft)和商业汇票(Commercial Draft)

2、按照有无随附货运单据

  光票(Clean Draft)和跟单汇票(DoCUMentary Draft )

3、按照付款时间的不同

   即期汇票(Sight Draft)和远期汇票(Usance Bill or Time Bill)

4、依照承兑人不同,可分为:

  商业承兑票据(Commercial Acceptance Bill)和银行承兑票据(Banker’s Acceptance Bill)

注意:

J 远期汇票的付款时间

J 一张汇票可同时具备几种性质

例如:一张商业汇票同时又可以是即期的跟单汇票;一张远期的商业跟单汇票,同时又是银行承兑汇票。 

J 由出口商签发的要求银行在一定时间内付款的汇票不可能是(           )。

A、商业汇票     B、银行汇票

C、即期汇票     D、跟单汇票

(五)汇票的使用

1、出票(Issue)

v 受款人(抬头)通常有三种写法:

(1)限制性抬头(Restrictive Payee)

对受款人做出限制,不能流通。

如:Pay A Co.only或Pay A Co.not negotiable

(2)指示性抬头(To order)                   

如: Pay A Co.or order(付给A公司或其指定人);Pay to the order of A Co. (付给A公司的指定人);

该种汇票即可由A公司收款,也可背书转给第三人。

(3)持票人或来人抬头(To bearer)

如: Pay Bearer

无需背书,即可流通转让。

2、提示(Presentation):将汇票交给付款人要求付款或承兑。

(1)付款提示:即期汇票

(2)承兑提示:远期汇票

J 汇票一经承兑,付款人就成为汇票的承兑人(Acceptor),并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而出票人成为汇票的次债务人。

3、承兑(Acceptance)

是指付款人在远期汇票上注明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再签字交还持票人的行为。

4、付款(Payment)

即期汇票见票即付款项,远期汇票承兑到期后付款。

5、背书(Endorsement)

   (1)背书方式

空白背书(Blank Endorsement)或不记名背书

特别背书(Special Endorsement)或记名背书

(2)前手(Prior party)与后手(Subsequent party)

前手对后手负有担保汇票必然会被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3)贴现(Discount )

6、拒付(Dishonour)或退票

     当持票人被拒付时,应取得拒付证书(protest) ,向其前手乃至出票人追索。

v 注:以上步骤中,即期汇票不需经过承兑步骤。

二、本票(Promissory Note )

(一)本票的定义

     本票是出票人向持票人签发的,保证于见票时,当即或将来的某个时间,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持票人的票据。是一种无条件的书面支付承诺(Unconditional Promise inWriting)

(三)本票的种类

1、商业本票(有即期、远期本票之分)

一般不可贴现,尤其中小企业,信用低,难流通。

2、银行本票(都是即期本票)

我国《票据法》规定:“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本票出票人的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

(四)本票与汇票的区别

       ①出票人即付款人          ②一式一份         

       ③远期本票不须要承兑

三、支票(Check)

(一)支票的定义

v 支票是一种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二)支票的种类(P209页)

v 支票都是即期的。

(三)支票的有效期(10天)

汇票、本票与支票的比较

ª 基本性质不同

    汇票与支票都是无条件的支付命令,是由出票人命令另一个人支付款项,是委付证券,所不同的是汇票的付款人可以是银行、企业或个人,而支票的付款人一定是银行;本票是一种无条件的支付承诺,出票人承诺由其本人支付款项,是己付证券。

ª 基本当事人不同

    汇票和支票的当事人都是三个,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而本票的当事人只有两个,即出票人和收款人,因为出票人本身承担着付款责任,与付款人是同一人。

ª 出票人承担的责任不同

    即期汇票与本票、支票的出票人,自始至终都承担主债务人的责任;而远期汇票在承兑后就由承兑人承担主债务人的责任,出票人退居为从债务人。

ª 付款期限不同

      支票是即期付款的票据,见票即付,没有远期支票。汇票和本票都有即期付款和远期付款之分,有到期日的记载;但是汇票有承兑、保证等票据行为而本票没有,因为本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是同一人,无须进行承兑。

ª 当事人的资金关系不同

      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不必事先有资金关系;本票是无条件的支付承诺,出票人就是付款人,无所谓双方间的资金关系;而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则必须先有资金关系,才能进行签发。

ª 出票份数不同

     汇票有一式两张或数张,在实务中可以成套签发。这种做法主要是为了防止因一次性寄单发生延误、遗失或损毁的意外事件,避免影响交货和收款的顺利进行;而本票和支票都只有一张正本

第二节  汇付与托收

] 支付方式从资金的流向与支付工具的传递方向划分,可分为顺汇和逆汇。汇付采用顺汇,托收采用逆汇。

一、汇付(Remittance)

(一)汇付的含义及当事人

1、汇付的含义

    是指付款人主动通过银行将货款交付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2、汇付的当事人

汇款人(Remitter)

收款人(Payee)

汇出行(Remitting Bank)

汇入行(Paying Bank)或解付行

(二)汇付的种类

1、电汇(T/T)

       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以加押电报、电传或SWIFT电文的方式通知汇入行,委托其解付一定金额的款项给收款人的汇付方式。速度快,在国际贸易中较多使用,但费用高。

2、信汇(M/T)

       是指汇出行通过信函的方式将其信汇委托书或支付通知书送交汇入行,委托其解付一定金额的款项给收款人。费用低,但速度慢,较少使用。

Ø 电汇、信汇程序图(P211页)

3、票汇(D/D)

Ø 票汇是指汇入行应汇款人的要求,开立以其分行或代理行为解付行的银行即期汇票,由其自行寄给收款人或亲自交给收款人,最后由汇票的受款人凭票向付款银行收款。

Ø 票汇业务程序图(P211页)

Ø 票汇业务使用银行即期汇票

Ø D/D与M/T、T/T的区别

(1)票汇的汇入行无需通知收款人取款,由收款人自行持票登门取款。

(2)票汇使用的票据除特殊规定外,经收款人背书,可转让流通;而电汇、信汇的收款人不能将收款权转让。

因而,票汇的灵活性较大,使用比较方便。

Ø 汇付支付方式中,银行只提供服务而不提供信用,所以汇付属于商业信用。

(三)汇付方式在国际贸易方式中的应用

1、货到付款(Payment after Arrival of the Goods)

2、预付货款(Payment in Advance)

     在预付货款的情况下,进口商为避免货款两空,要求解付行解付货款时,收款人必须提供某些指定单据。

(四)汇付的特点

1、依赖商业信用

2、风险大

3、资金负担不平衡

4、手续简便,费用低廉。

       由于汇付的特点,较少适用于整批货款的结算,多用于定金、佣金、货款尾数或费用等的支付。

(五)汇付条款

应明确汇付时间、汇付方法和金额

二、托收(Collection)

(一)托收的含义及分类

Ø 托收的含义

  是委托收款的简称。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对托收定义如下:由接到托收指示的银行根据所收到的指示处理金融单据或商业单据以便取得付款或承兑,或凭付款/承兑交出单据,或凭其他条款或条件交出单据。因通过银行办理,又称银行托收。

基本做法:

      出口商根据合同先行发出货物,然后开立汇票(或不开汇票)连同商业票据,向出口地银行(托收行)提出托收申请,委托其进口地代理行向进口商收款。

Ø 托收的分类:

v 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

     委托人仅签发金融单据不附有商业单据的托收,即提交金融单据委托银行代为收款。光票托收如以汇票作为收款凭证,使用光票。

     多用于收取货款的尾数、佣金、样品费以及其他贸易从属费用等小额款项。

 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

     是指委托人签发的金融单据中附有商业票据或不附有金融单据的商业票据的托收。

     跟单托收所附单据主要有:提单、保险单、装箱单等。

(二)托收的当事人

 1)受益人(委托人principal或consignor、出口人)

  2)委托行、托收行remitting bank(出口地)

  3)代收行collecting bank(进口地银行)

  4)付款人drawee(进口人)

  5)提示行presenting bank(也可是代收行,不再另外指定)

  6)需要时的代理(一般由进口地银行承担)

(三)跟单托收的种类

v 按交单条件的不同,可分为以下两种:

   1、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P)

(1)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

v 即期付款交单的程序图:

    (2)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

v 付款交单的程序图(P213)

v 若付款期限晚于到货期限,买方为抓住有利时机转售货物,可采取以下方法:

v 提前付款赎单

v 凭信托收据借单(如D/P.T/R)

所谓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就是进口商借单时提供的书面信用担保文件,用来表示愿意以代收行委托人身份代为提货、报关、存仓、保险或出售,并承认货物所有权仍属于银行。货物出售所得款项,仍需汇票到期时交给银行。这是代收行向进口商提供的信用,与出口商无关,到期如不能收回,由代收行负责。

          但如系出口商授权代收行凭借信托收据将单据借给进口商,即所谓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T/R)方式,如后进口商拒付,风险由出口商承担。

          近似于承兑交单。案例分析

Ø 我某公司向日商以D/P即期方式推销某商品,对方答复若我方接受D/P 90天付款,并通过他指定的A银行代收可接受。问:日商为何提出此要求?

Ø 我国A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付款方式为D/P 90天。汇票及货运单据通过托收银行寄抵国外代收行后,买方进行了a兑,但货到目的地后,恰逢行市上涨,于是买方出具信托收据向银行借出单据。货物出售后,买方由于其他原因倒闭。但此时距离汇票到期日还有30天,试分析A公司于汇票到期时收回货款的可能性及处理措施。

2、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 D/A)

D/A只用于远期汇票的托收

D/A的程序图(P213)

对出口方而言,承担的风险由大到小依次为:

D/A>D/P after sight > D/P at sight

(五)使用托收时应注意的问题

  1.托收是商业信用,进出口商要承担很大风险

  2.需要时的代理(委托人的代表)

 3.进口人办理保险时出口人存在的风险

     出口人要办“卖方利益险”或“出口信用险”

     保险的前提:1)采用托收方式;

                 2)按买方保险的价格术语成交。

     索赔的前提:1)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2)遭到买方拒付。

  4.进行资信及经营作风的调查

  5.注意进口国的外汇管制规定和特殊规定 

  第三节 信用证

一、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的含义及当事人

  (一) 含义:L/C是银行(开证行)根据进口商(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和指示,向出口商(受益人)开出的,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凭出口商交付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文书。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二)信用证业务的当事人

     1.受益人(出口人)——Beneficiary

    2.开证申请人(进口人)——Applicant

    3.开证行——Opening Bank, Issuing Bank

    4.通知行——Advising Bank, Notifying Bank

    5.付款行——Paying Bank, Drawee Bank

    6.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

       派生的当事人有:保兑行(confirming bank)、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承兑行(accepting bank)。

二、信用证支付的一般程序

       主要有六个环节:

  1、进口商申请开证          

        2、开证行开立信用证

  3、出口方银行通知信用证    

        4、出口方交单,出口方银行议付及索汇

  5、进口方银行偿付

        6、进口商付款赎单、提货  

三、信用证的主要内容

(一) 信用证要显示开证行的资信;

(二) 信用证开证日期;

(三) 信用证要注明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有效日期(最后日期)和地点;

(四) 信用证的号码(即开证行的银行编码);

(五) 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名称和地址;

(六)币别和金额;

(七)货物描述(货物的名称,数量,型号或规格等);

(八)信用证单据条款(注明需提交的单据份数,种类)

(九)价格条款(FOB,CIF,CFR价等);

(十)受益人装船发货的最后期限;

(十一)装船后的向银行的交单期限。

四、信用证的特点

  (一)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

  (二)信用证是一项独立文件,不依附于贸易合同

  (三)信用证业务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

五、信用证的种类

(一)根据信用证项下是否有货运单据分

    1.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

    2.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

(二)根据信用证是否有另一家银行加保兑分

    1.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

    2.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CREDIT)

(三)根据是否可以撤销,可分为:

1、不可撤销信用证

           在信用证有效期内, 不经受益人及相关利益人同意,不可修改和撤销。

2、可撤销信用证

           开证行对开出的信用证不经有关当事人同意,有权随时撤销的信用证。

(四)根据信用证付款时间的不同分

    1.即期信用证(SIGHT CREDIT)

   2.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

   (五)根据信用证的使用权可否转让分

    1.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

ª 必须有TRANSFEREABLE字样方可转让;

ª L/C只能转让一次;

ª 可转让信用证的内容只能作适当的变动;

ª 转让信用证时,部分单据可以替换,大多数不变。

    2.不可转让信用证(NON-TRANSFERABLE CREDIT)

    原则上只能由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第四节    其他支付方式

一、出口保理(FACTORING)

(一)出口保理的当事人及操作程序

      保理合同及信用额度申请表——信用调查及审批 ——按

额度签定合同——发货——收款

(二)出口保理的特点及要求

      1.收汇安全性好,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

      2.保理商付款后无追索权

      3.保理费用由出口人支付,费用较高

      4.出口商定合同及发货必须在审批额度范围内

二、银行保证函(LETTER OF GUARANTEE  L/G)

(一)用于进出口贸易的履约保证函

 1.进口履约保证函的程序及与L/C的区别

      A.付款责任不同(进口方是第一性付款人)

      B.与合同的关系不同(与合同密不可分)

      C.能否转让不同(合同不可转让,L/G不可转让)

      D.资金融通不同(资金融通应在合同中定明)

 2.出口履约保证函

 3.还款保证函

(二)用于投标的银行保证函

三、分期付款和延期付款

(一)分期付款(PAYMENT BY INSTALMENTS)

      按工程进度或交货进度分期付款,边交货边付款。

(二)延期付款(DEFERRED PAYMENT)

      先付定金后按工程进度分若干期付款

    分期付款和延期付款的区别:

      1.买方付清货款的时间不同,分期付款属即期付现

         交易,延期付款属信贷交易,是利用外资的一种。

      2.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不同,分期付款是付清

         货款时转移,延期付款是付款期间随交货转移。

四、各种支付方式的结合使用

(一)汇付与信用证相结合

      预付款采用汇付,剩余货款采用信用证

(二)托收与信用证相结合

   1.信用证采用光票、托收为跟单汇票

   2.定明“在付清全部发票金额后才可交单”

(三)汇付与保函相结合

      在分期付款和延期付款中使用这种方式

第七章  争议的预防与处理

第一节   出入境检验检疫 

一、检验机构

    原卫检(卫生部)、动植检(农业部)、商检(外贸

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合并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

检疫局”。

    我省下设七个分支局:芜湖、蚌埠、安庆、铜陵、马

鞍山、阜阳、黄山(合肥还有一个机场办事处)

二、职责(多检合一)

    法定检验、监督管理和鉴定业务

    推行六个一:一次报验报检、一次抽样、一次检验检疫、一次收费、一次除害处理、一次开证放行。

三、程序

报验报检-抽样-检验-签证-计费-交费-取证

 1. 报验报检的条件、时间、地点、所需资料和填单

     时间——进口:索赔效期前不少于20天;

            出口:报关出运前7天,动物15天、生物制品30天。

     地点——进口:食品、木制包装在口岸检验,其余在进口地检验;

            出口:在生产地检验。

 2. 签证放行——凭出入境通关单(产地要有换证通关单)

四、商检的含义

    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等项实施检验和公证鉴定,以确定其是否与合同有关标准一致。

    检验者:由有资格的、与双方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第三者实施检验。

   【案例分析】我方售货给加拿大的甲商,甲商又将货物转售给英国的乙商。货抵甲国后,甲商已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仍将原货运往英国,乙商收到货物后,除发现货物质量问题外,还发现有80包货物包装破损 ,货物短少严重,因而向甲商索赔,甲商又向我方提出索赔。

    问:我方是否应负责赔偿?为什么?

五、检验的时间和地点的规定方法

ÿ 确定检验时间和地点,实际是确定买卖双方中的哪一方行使对货物的检验权,即确定以哪一方提供的检验证书为准。

(一)在出口国检验

      1、产地(工厂)检验

      2、装运港(地)检验

 注:以上两种方法否定了买方的复验权,对买方不利。

(二)在进口国检验

   1、目的港(地)检验

   2、买方营业处所(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

      采取以上两种方法时,卖方须承担到货品质或数量的责任,对卖方不利。

(三)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该方法兼顾了买卖双方的利益,公平合理,是目前我国进出口业务中最常用的一种方法。

(四)装运港(地)检验重量,目的港(地)检验品质

  四、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1、检验证书的种类

2、检验证书的作用

ÿ 检验证书的签发日期一般早于运输单据的出单日期

第二节   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的含义

ª 合同签定以后发生的,非过失引起的

ª 当事人不能预见、也无法事先采取预防措施

ª 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

二、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

    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

三、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对合同的处理

ª 解除合同

ª 变更合同(替代履行、减少履行和延迟履行)

四、通知和必要的证明文件

1.及时通知对方

2.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ª 当地工商组织(如商会)出具的证明

ª 领事出具的证明

ª 报道不可抗力事件的报纸等新闻媒体作为证明

ª 其他有证明效力的证明文件

ª 我国一般由贸促会出具证明

五、不可抗力条款的规定

(一)不可抗力的性质与范围

关于不可抗力的性质与范围,通常有以下三种规定方法:

   1、概括规定   2、具体规定   3、综合规定

【案例分析】我某出口企业以CIF纽约条件与美国某公司订立了200套家具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2001年12月交货。11月底,我企业出口商品仓库因雷击发生火灾,致使一半以上的出口家具被烧毁。我企业遂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除交货责任,美方不同意,坚持要求我方按时交货。我方经多方努力,于2002年1月初交货,而美方以我方延期交货为由提出索赔。

   问:(1)我方可主张何种权利?为什么?

          (2)美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第三节   索赔

一、争议及索赔的含义

   1.争议及其产生的原因

   2.索赔和理赔的概念

   3.索赔的三种情况

二、不同违反合同情况承担不同的责任

   各国法律对此有不同的规定

1、英国法的规定

违反要件(Breach of Condition)和违反担保(Breach of Warranty)

2、美国法的规定

重大违约(Material Breach of Contract)和轻微违约(Minor

 Breach of Contract)

3、《公约》的规定(第25条)

根本性违约(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和非根本性违约(Non-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

4、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三、合同中的索赔条款

1.异议和索赔条款(discrepancy and claim clause)

   主要包括索赔依据、索赔期限、赔偿损失的办法及金额等

2.罚金条款(penalty clause)

ª 适用范围:卖方延期交货或买方延期接货

ª 特点:规定最高赔偿限额

ª 注意的问题

3.索赔处理条款

四、索赔和理赔应注意的问题

1. 索赔方提出有效的证据,理赔方作好调查

2. 合理确定赔偿金额

3. 灵活选择解决争议的方法

【案例分析1】

中国某公司与欧洲某进口商签定一份皮具合同,以CIF鹿特丹成交,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用信用证支付。货到鹿特丹后,检验结果表明:全部货物潮湿、发霉、变色,损失价值10万美元。据分析,货物损失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生产厂家在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中,未将皮具湿度降到合理程度。

问:1、进口商对受损货物是否支付价款?

    2、进口商应向谁索赔?

       【案例分析2 】

        某国一公司以CIF鹿特丹出口食品1000箱,即期信用证付款,货物装运后,出口商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商复验发现下列情况:

     1、该批货物共有10个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2个批号涉及200箱内含有沙门氏细菌超过合同标准。

     2、收货人实际收到998箱,缺少2箱。

     3、有15箱货物外表状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缺少60公斤。

     问:根据上述案情,进口商应分别向谁索赔?

第四节    仲裁

一、仲裁是解决争议的一种重要方式

(一)友好协商(Amicable Negotiation)

(二)调解(Conciliation)

(三)仲裁( Arbitration )

1、仲裁的定义

 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发生争议时若通过协商不能解决,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给双方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裁决的结果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仲裁的特点

(四)诉讼(Litigation)

二、仲裁协议的形式与作用

      (一)仲裁协议的形式

仲裁条款( Arbitration Clause)或事前协议

提交仲裁的协议(Submission)或事后协议

若事前协议与事后协议不一致,以事后协议为准

两种仲裁协议的形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仲裁协议的作用

• 核心作用是排除法院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Jurisdiction)

三、仲裁程序(Arbitral Proceeding)

1、仲裁申请

2、仲裁庭的组成

3、仲裁审理

4、仲裁裁决

四、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Ø 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最重要的国际公约是《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1958年纽约公约》),我国于1987年加入该公约。

    五、仲裁条款的规定

(一)仲裁地点

(二)仲裁机构

(三)仲裁规则

(四)仲裁裁决的效力

若败诉方不执行裁决,仲裁机构不能强制执行,但胜诉方有权向有关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五)仲裁费用的负担

【案例分析】

       甲方与乙方签定了出口某货物的合同一份,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同意提交仲裁,仲裁在被诉方国家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品质问题发生争议,于是将争议提交甲国仲裁。经仲裁庭调查审理,认为乙方的举证不实,裁决乙方败诉。事后甲方因乙方不执行裁决向本国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乙方不服。

   问:乙方可否向本国法院提请上诉?为什么?

第八章  交易前的准备及交易磋商程序

第一节    交易前的准备工作

一、选择销售市场

    1. 调查商品的生产情况

    2. 调查商品的供求关系

    3. 调查商品的市场价格

二、选择具体客户

    选择客户的条件(政治\经济\社会地位\资信等)

   了解客户的途径(机构\媒体\个人\互联网等)

三、制定出口经营方案

    货物的情况

    国际市场情况

    本单位出口经营情况

    推销计划及措施

第二节    交易磋商的一般程序

    合同的商订一般包括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四个环节,其中发盘和接受是合同商订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两个环节。

一、询盘(inquiry)

1. 询盘的定义(强调询问)

2. 举例说明

3.  特点:  1) 对双方均无法律约束力

           2) 不是每笔交易都必须经过的步骤

4. 主要词语

5. 具体询盘和一般询盘的区别

二、发盘(offer)

    1. 发盘的定义(提出交易条件)

    2. 发盘的形式(售货发盘和购货发盘)

    3. 特点: 1) 发盘人受其约束

                   2) 是每笔交易都必须经过的步骤

    4. 主要词语

    5. 举例说明

三、还盘(counter-offer)

    1. 还盘的定义 (对发盘的否定或拒绝)

    2. 举例说明

四、接受(acceptance)

    1. 接受的定义 (有效接受)并举例说明

    2. 一方的发盘经另一方有效接受,交易即告达成。

第三节    发盘

一、发盘有效成立的条件

   1.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发出

       举例说明“特定人”,       举例说明“非特定人”的一些情况

   2. 表明订立合同的意旨

       如用:OFFER、QUOTE、SUPPLY、ORDER、BOOK、BID

   3. 发盘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条件完备、无保留、明确

   4. 发盘送达受盘人

二、发盘的有效期

   1、明确规定有效期

ª 规定最迟接受的日期

OFFER SUBJECT REPLY HERE 10TH——最常用

ª 规定一段接受接受

OFFER VALID 3 DAYS或OFFER REPLY IN 10 DAYS

      起止时间不明确,容易产生纠纷

      注意英美法的投邮生效和大陆法的到达生效

2、不明确规定有效期——合理时间有效

ª 口头发盘必须立即接受

ª 效力于谈话结束时终止,除非另有规定。

三、发盘的失效

    1、过期

    2、拒绝

    3、还盘

    4、撤销(注意与撤回的区别)             

第四节   接受

一、接受有效成立的条件

    1、接受必须由特定的受盘人作出

       非特定人表示的接受只能视为一项新的发盘

    2、接受必须表示出来

       可采用声明(STATEMENT)或行动(CONDUCT)表示

    3、接受必须在发盘的有效期内传达到发盘人

       无有效期则理解为“合理时间”

    4、接受必须与原发盘相符,是无条件的

案例分析:香港某中间商A,就某商品以电传方式邀请我方发盘,我于6月8日向A方发盘并限6月15日复到有效。12日我方收到美国B商人按我方发盘条件开来的信用证,同时收到中间商A的来电称:“你8日发盘已转美国B商”。经查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猛涨,于是我将信用证退回开证银行,再按新价直接向美商B发盘,而美商B以信用证于发盘有效期内到达为由,拒绝接受新价并要求我方按原价发货,否则将追究我方的责任。

   问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二、有条件的接受

ª  实际业务中难以做到“无条件”接受,因此,公约根据

实际业务的情况把接受中可能出现的条件分为 “实质性

条件”和“非实质性条件”

ª  实质性条件:商品的品质、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

价格、支付、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六方面, 除上述条

件外均为非实质性条件

ª 有条件接受的效力       

       实质性变更———接受无效

       非实质性变更——接受有效, 如果认为接受无效,发

盘人应及时提出反对

三、重新接受

    A → B  4月20日A向B发盘,25日复到。

    A ← B  4月22日B向A还盘或拒绝原发盘

    A ← B  4月24日经反复考虑又接受原发盘

                 4月24日的接受为重新接受

   重新接受——接受无效(原发盘已于4月22日失效)

                   ——如果认为有效,发盘人应及时表示同意

   实际上可以认为4月24日的接受为还盘,发盘人的

  “及时表示同意”为接受。

四、逾期接受

ª 正常情况下的逾期——接受无效, 如果认为有效,发盘人应及时表示同意

ª 发盘有效期的最后一天为节假日,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接受(实际上是逾期)——接受有效

ª 传递不正常出现的逾期——接受有效, 如果认为接受无效,发盘人应及时提出反对

五、接受的撤回

ª 接受撤回的条件:见《公约》第22条。

ª 接受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所以不存在撤销问题。

ª 以行为表示接受时,不涉及接受的撤回问题。

ª 采用传真、EDI、电子邮件等形式订立合同,发盘和接受都不可能撤回。

案例分析1:6月5日我国A公司向美国B公司寄去订货单一份,要求对方在6月20日前将接受送达A公司。该订货单于6月12日邮至B公司,B公司6月20日以航空特快专递发出接受通知。事后当B公司催促A公司尽早开立信用证,A公司否认与B公司有合同关系。问按《公约》的规定,A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案例分析2:我某公司于4月15日向外商A发盘,限20日复到我方,外商于17日上午发出电传,但该电传在传递中延误,21日才到达我方。我公司以对方答复逾期为由,不予置理。当时该货物的市价已上涨,我公司遂以较高价格于22日将货物售予外商B。25日外商A来电称:信用证已开出,要求我方尽早装运。我方立即复电外商A:接受逾期,合同不成立。分析合同是否成立?

第九章  商务谈判与合同签订

第一节    国际商务谈判 

一、国际商务谈判的步骤

(一)谈判前的准备

ª 市场调研(最好有调查报告)              

ª 知己知彼(了解对方的政治、经济、文化习俗等)

ª 确定谈判方案(场所的选择、人员的确定、时间、谈判目标等)

(二)正式谈判

   开局——展开——结局

(三)谈判后的工作

   会议纪要——拟订合同——谈判工作总结

二、谈判应注意的问题

第二节    合同的签订

一、合同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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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第11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

《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采用书面形式。

v 案例分析:我某公司就某商品的进口事宜与国外某客户进行洽谈,经过双方多次的往来函电,最终使交易达成,但未签定正式的书面合同。根据双方的往来函电表明,对方应于2001年12月前向我方提供该商品,而直至2002年1月,对方仍未向我方提供该商品。我方曾多次要求对方履行合约,对方却以未签定正式书面合同为由否认合同已达成。问:双方的交易是否已达成?为什么?

(一)书面形式

1、是合同成立的依据

2、是履行合同的依据

3、有时是合同生效的依据

4、是仲裁、诉讼的依据

案例分析:我某公司与外商洽商进口某商品一批,经往来电传洽谈,已谈妥合同的主要交易条件,但我方在电传中表明交易于签定确认书时生效。事后对方将草拟的合同条款交我方确认,但因有关条款的措辞尚需研究,故我方未及时给对方答复。不久该商品的市场价格下跌,对方电催我方开立信用证,而我方以合同未成立为由拒绝开证。

问:我方的做法是否有理?为什么?

(二)口头形式

(三)其他形式

二、书面合同的内容

   1.约首

   包括合同的名称、编号、订约日期与地点、订约双方的名称及地址、双方的法律关系等。

   2. 本文

   本文是合同的主体,包括各项交易条件,即合同的各项条款。

   3. 约尾

   是合同的结尾部分,内容包括合同的份数、双方签字等。

三、签订合同

第十章 出口合同履行

第一节  合同履行程序

一、出口合同履行及单证制作的重要性

二、出口合同履行的大致程序

    备货——催证、审证、改证——托运、报关、保险

    ——制单结汇

三、画出“出口单证工作程序图”

四、照图具体讲解每一环节

    特别强调以下几个环节

    1、检验检疫——资格、程序、单据要求

    2、托运——环节、单据要求

    3、报关——资格、资料及单据要求 

第十章  进口合同履行

第一节  进口交易前的准备工作

一、进行市场调查

  市场调查目的:1.正确分析进口商品的技术经济效益及供应商情况和价格趋势;2.了解商品经营情况

二、进行成本核算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拥有经营自主权,自负盈亏。因此,经济效益是决定是否进口的主要条件。

三、报批进口货单

  市场敏感的、关系国计民生的和对保护民族工业有特殊意义的重要产品需要报批。

四、申请进口许可证

  实行进口许可证制度的产品进口时需要申请进口许可证。签发许可证的是对外经贸部门。

五、委托代理进口

  没有经营进口权的公司,或进口商品超出其经营范围的企业,要进口必须委托有经营权的外贸公司或其他有进口权的企业代理进口。

第二节  进口合同的履行

一、开立信用证

  进口合同签订后,向当地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信用证应以合同为依据,并与合同条款一致。

二、租船、订舱和催交、催装

  FOB条件下,租船订舱进口方负责,一般委托外运公司负责。

三、办理保险

  FOB或CFR条件下,由进口方办理保险。 

四、审单付汇

  开证银行收到国外银行寄来的汇票和单据后,对照信用证规定核对单据的份数和内容,按一般做法还应交进口公司审核单据,经审核无误,进口公司即通知开证银行对外付款同时,进口公司按人民币当日外汇牌价,向银行买汇赎单。

五、报关和接货

  进口货物到港后,由进口公司委托外运公司填“进口货物报关单” ,向海关办理申请进口验关手续。“进口货物明细单”是海关验放货物的主要依据,并随附发票、包装清单、提单及保险单;海关查验无误后放行,由外运公司提货。

六、验收和拨交

港口商检完毕后,进口公司委托外运公司代办提货并拨交订货部门。

进口索赔

(一)确定责任方

  如进口商品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则需要向责任方提出索赔。责任方大体分为三个方面:

  1.出口商---凡交货与合同不符应向出口商索赔。

  2.承运人---凡承运人未履行责任应向承运人(轮船公司)索赔。

  3.保险公司---凡在海运中发生货物在投保范围内的损害应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二)对外索赔应注意的问题

  1.索赔证据 2.赔偿金额 3.索赔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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